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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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

而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代理方的行为对被代理方造成损失时,代理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理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具体体现方式以及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一、代理与连带责任概述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则是指当一个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其他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需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1、承担方式: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2、责任范围: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规则: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按照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需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诚信义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尽到诚信义务,如实告知被代理人相关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代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批货物。

乙公司在明知所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

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判决某一方承担特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往往会涉及到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文将就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进行探讨,旨在全面、详细、完整地阐述这一主题。

二、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概念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情况。

在判决书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判决。

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在判决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方式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额判决书应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清楚知晓所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数额。

这有助于避免因债务范围和数额的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2.确定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共同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的选择权、连带清偿责任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等。

这些条件的明确表述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份额、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等。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4.规定连带清偿责任的效力和追偿权利判决书应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效力和追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债权人对连带清偿责任的追偿权利等。

这有助于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行使其权利。

四、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判决书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1.案例一:A、B两人共同借款给C,法院判决A、B连带清偿债务判决书表述: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A、B共同借款给C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判决A、B连带清偿债务,共同承担债务数额为X元,清偿方式为X。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1. 什么是违法分包?好啦,先从头说起。

你们知道,建筑工程有时候就像是做一锅大汤,需要各种材料配合得当。

要是一个人不小心搞错了配方,结果可就不是那么好喝了。

违法分包也是这么回事。

它就像是你把你的工作包给了一个不靠谱的小伙伴,但你却得对最后的成果负责。

这种情况下,原承包商为了节省成本,私下把工程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没有能力的公司或个人,这不但违法,还可能把整件事搞砸。

就是这种情况下,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谁来买单呢?2. 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鬼?2.1 概念简述咱们换个说法,连带清偿责任就像是一场多人接力赛。

原承包商和违法分包商就像是赛道上的两个人,如果有一个人摔倒了,另一位得马上接上,不然比赛就结束了。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违法分包出现了问题,不管是谁犯的错,最终责任都是连带的。

就是说,不管是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他们都得一块儿承担清偿责任。

这不光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毕竟大家都希望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不是吗?2.2 实际影响试想一下,假如你在搞一个大项目,结果中途找了个不靠谱的分包商,这时候出现了问题,最终你自己不得不把所有的烂摊子收拾干净。

这个连带责任就像是个“超级贴身保镖”,不管遇到什么麻烦,你都得一肩扛起。

这样一来,大家在选择分包商的时候,都会多一份谨慎,多一份责任心。

不仅是为了自己,也为了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3. 违法分包的后果3.1 法律后果违法分包不只是个小问题,法律上的惩罚也相当严厉。

除了得面临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像你家里闹了个小事,结果变成了全家“开会”讨论。

这里的“开会”可不是闲聊,而是法律的“严厉审判”。

很多时候,违法分包的后果不仅仅是赔钱那么简单,还可能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

你说,谁还敢小瞧这事?3.2 社会影响社会影响可大了去了。

工程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的生活受到影响,社会对你的评价也会大打折扣。

就像是在朋友圈里晒了一张让人看了很不舒服的照片,结果被人吐槽。

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

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连带责任对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与约定连带责任。

那么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约定连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成因不同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2、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关系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

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1)诉讼主体的确定:①对一般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将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②对补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仅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而没有提及其他的连带责任人的,法院应将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具体责任的归属:①在一般连带责任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权利人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法院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也就无所谓具体责任的划分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追偿诉讼在所难免;但是,如果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任人共同列为被告,那么,法院应在保证权利人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确定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连带责任人具体责任的划分,应以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议为准,没有协议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来划分。

②在补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无论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责任人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将其他的责任人追加为被告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明确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确定先后履行顺序,而不应笼统地确定由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多余诉讼。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表现在:(1)发生原因不同:①补充责任的出现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的出现;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直接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

连带责任与内部清偿

连带责任与内部清偿
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 ; 保证人与 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是指 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 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1 、共 同保/ a r .  ̄ 的连 带责任
事人 的约定 ,享有连带权利 的每个债权人 , 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我 国
但合同无效并不 能免除 当事人的连带责任 , 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 同
连带责任 。 第 三,依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 同,可 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约定连
带责任和法定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 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 定而产生的连带 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
的后 果都是 必须 负全部责任 。 按 份责任
内部追偿
中图分 类号:D9 2 3 - 3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0 6 . 2 4 5 . 0 2


什 么是 连带责任
别 的。两个 以上保证人如果没有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 ,那么 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 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 ,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 1 ) 连带责任主体具有确定性 。 我 国担保法 明确地规定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 主体是保证人和债务人。 ( 2 ) 连带责任产生 的条件 明确性。我国担保法将保证的方式规定为 两种,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 ^ 和担保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能依照
^ 偿付他应 当承担的份额 。债权人可以同时也可 以先后要求所有 的或者
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还存在 当事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的区别。
二 、连带责任在担保 法保证 中的适用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常见的责任形式。

尽管它们都与责任有关,但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合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无限责任1.1 无限责任的定义无限责任是指一种责任形式,要求个人或者公司对其行为或者债务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或者公司的个人财产和资产都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即使这些财产和资产远远超过了债务的金额。

1.2 无限责任的适合范围无限责任通常适合于个人或者合伙企业,特殊是在商业领域中。

在这种形式的责任下,个人或者企业的所有者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视为同一实体,因此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3 无限责任的风险与优势风险方面,无限责任使个人或者公司的所有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他们的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债务的影响。

然而,无限责任也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因为债权人可以依靠个人或者公司的所有者来清偿债务。

二、连带责任2.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或者公司对同一行为或者债务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在连带责任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索其中任何一个责任方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责任。

2.2 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连带责任通常适合于多个人或者公司共同参预的合同或者行为。

例如,当多个人共同签署一份合同时,他们对合同的履行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3 连带责任的风险与优势风险方面,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一个责任方都可能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只是在合同中的一小部份。

然而,连带责任也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因为他们可以选择追索责任方中最有能力清偿债务的一方。

三、无限连带责任3.1 无限连带责任的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结合形式。

在无限连带责任下,多个责任方对同一行为或者债务承担无限的共同责任。

3.2 无限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无限连带责任通常适合于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共同经营形式。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所谓的连带责任,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基本权益。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是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

一般多存在于合伙经营、承包、代理等商业关系上,关系看似复杂,实则只要理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就一目了然了。

那么下面向大家介绍下连带责任的类型及如何应对连带责任产生的后果及判决条件。

一、连带责任的类型(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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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该问题在连带责任分类中已作初步分析,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在此从略。

类型现就法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类型作如下分类探析: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

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

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区分以上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

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

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

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

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

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

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如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承担《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

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

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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