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连带责任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服务提供者。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1. 损害赔偿原则:企业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共同赔偿原则:如果多个企业共同造成损害,各企业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限额原则:连带责任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企业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限定。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 因果关系: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害赔偿请求:受损害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包括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证明材料。
四、连带责任的履行方式1. 赔偿金支付:企业应及时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 救济措施提供: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如维修、更换、退货等,以消除或减轻受损害方的损失。
3.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履行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的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2. 合理防范措施:企业已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3. 损害方过错:受损害方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企业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六、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产品使用寿命或法定保修期限。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1、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主要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3)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标题: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单位或个人对于他人的行为或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促使各方更加谨慎行事,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概念1.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或单位无法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时,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要对此承担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用于各种领域,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以确保各方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
1.3 连带责任的目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各方更加谨慎行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方式2.1 法律规定:各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方式,以确保各方遵守法律。
2.2 行政监管:政府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推动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2.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各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势3.1 促进合作与共享:连带责任制度强化了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意识,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3.2 鼓励诚信守法:连带责任制度促使各方更加诚信守法,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3.3 提高社会治理效率: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治理效率的提升,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四、连带责任制度的挑战与应对4.1 法律规范不完善: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和不足,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
4.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影响了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4.3 社会监督不到位: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不够,制约了连带责任制度的全面推行。
五、连带责任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5.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强化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顾名思义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连带行为由来已久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
连带责任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
那么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常听到的连带责任保证指的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师354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连带责任有以下规定:(1)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之中对于连带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个人做出违法的事情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连带责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带责任管理,明确连带责任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连带责任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承担共同偿还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连带责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在确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连带责任。
(三)合法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开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章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在共同的债务或损害事实;(二)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三)损害事实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当事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三)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社会习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七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第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共同偿还债务;(二)共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章连带责任的承担第九条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如下:(一)首先由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责任;(二)在第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三)在第一个责任人不能全部承担责任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剩余责任。
第十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后,任何一方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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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知识延伸: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
对于合伙(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判决中应按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明确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对于因共同行为,如代理、共同侵权等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应承担的份额有待确定。
审理此类案件,可先要求各连带责任人就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大小,迳行判决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应当指出,以上判决均应同时判令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是债务人不分主次,直接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责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
如果原告起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判令各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地承担责任,不能在判决中确定履行义务的先后。
对于补充责任,则应确定为第二顺序,其履行应以前一顺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条件。
(四)追偿权的实现应非诉化连带责任人中代为清偿或清偿超出其应负债务时,在其向其他未尽清偿责任的连带义务人追偿时,对方不偿还的,该责任人可依原判决,以债权人身份,以及代为清偿的有关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据此作出裁定并对其他未尽清偿责任者强制执行,以实现该责任人的追偿权。
试论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均来源于实践,连带责任亦不例外。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但究竟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对连带责任的误解及滥用现象时有发生。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工作实践,笔者现粗略地对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作以归纳。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形态之一,它不是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而是在责任人数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民事复合责任。
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涉及连带责任最早而最多的法律,无疑是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的合伙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连带债务人的义务及追偿权;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的,应与发包的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生产者、服务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资本充实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发起人对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费用和募集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