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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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为:1、数个债务人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债权人的侵害;2、数个债务人的行为是因为偶然因素联系起来,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上无共同意思联络;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4、债权人对于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并因债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消灭;5、存在着终局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连带责任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主观的关联,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只有单一之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的联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之事由除清偿外,不影响其他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及于其他债务人甚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内部不生求偿关系。

[2](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分别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予以补充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性质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较,主要区别在于请求权行使的顺序,在补充责任中,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求偿顺序上并无顺序区别。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不真正连带责任吗?这玩意儿可有意思啦!就好比说,
有几个人呢,都对一件事儿负有责任,但他们可不是那种铁板一块的
连带责任哦。

举个例子哈,你去商场买东西,结果那商品有问题,让你受了损失。

这时候,生产厂家和商场都有责任吧,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不是那种
绑得死死的连带责任。

厂家可能是因为生产环节出了差错,而商场呢,可能是在进货检查的时候没做到位。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他们各自在
自己的那一棒上出了问题。

再比如说,几个人一起抬东西,其中一个人不小心松手了,东西掉
下来砸到了别人。

那松手的那个人肯定有责任吧,但其他一起抬东西
的人呢,他们可能也有一定的责任呀,因为大家是一起在做这件事儿嘛。

这不真正连带责任啊,就像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每个人都有自
己的那一份责任,但又不是完全等同的。

你想想看,在生活中是不是经常会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呀?有时候
责任的划分并不是那么简单明了的。

它不像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直接,
而是有着很多弯弯绕绕。

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实就是在告诉我们,责任这东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说只要有人出了问题,其他人就都得背锅。

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该承担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责任。

所以啊,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真不是个简单的概念,它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去分辨。

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盲目地去指责别人,也不能轻易地把自己的责任推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好这个概念,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公平、合理。

你说是不是呢?。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闫凯歌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

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么带责任的区别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1)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

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连带责任?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前⼤多数⼈所不清楚的,怎样辨别他们,怎样去分析、理解、运⽤这两个概念,相信是⼤多数⼈所不知道的。

店铺⼩编针对这两个概念进⾏了整理分析,欢迎阅读。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对于同⼀债权⼈负有以同⼀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个债务⼈的履⾏⽽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什么1、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当负有债务的责任⼈存在⼏个以上,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根据连带责任产⽣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共同违反合同规定⽽产⽣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共同侵权⾏为造成损害发⽣⽽产⽣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有共同违约⾏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损害。

⽽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为,当事⼈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效合同连带责任根据产⽣连带责任的合同效⼒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效合同连带责任。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议不真正连带责任

议不真正连带责任

议不真正连带责任【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是德国普通法时期对于连带责任进行二元分类的结果。

目前学者们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等问题都还有较大的争论。

本文在综合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概括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并且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进行了比较。

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是否存在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下自己的浅陋意见。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客观关联共同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在其著名论文《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中提出。

由于各国立法均未对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作出明确的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就只能依靠学者的归纳和总结,这就造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的混乱。

目前,我国学者对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我国立法上究竟是否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有较大的争议。

在弄清楚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对于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责任的法律关系。

[1]王泽鉴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责任人因各别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之债。

[2]孙森焱教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谓数债务人具有同一目的,本于各别之发生原因,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义务,因债务人中一人为给付,他债务人即同免其责任之债务也。

[3]杨立新教授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4]史尚宽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是从债之发生原因来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孙森焱教授比史尚宽和王泽鉴先生进了一步,更多的是从债之发生原因与债务人间目的关系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共同侵权作乐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

对原有模糊不清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一个大胆的梳理和划分。

这之中,明确的是对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加体现了民法中所一贯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识和分别它们不同与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在此,着重讨论的便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

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行为人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数数量上的规定性。

而共同加害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

在数个共同行为之间须有共同致害人的故意,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

在这里,假如,数个行为人并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而是由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侵害的发生,而他们有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则是按份责任。

这在其后予以解释。

(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损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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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
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

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

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

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
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

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除此以外,《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例外原则是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从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来看,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不构成连带责任,表现在:(一)在主观上,两被告不存在主观的共意。

(二)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因人身伤害依据侵权法发生侵权之债,而原告诉被告二是因其认为彼此之间存在雇主雇员关系(这一点在本案中存在争议,在此不作详述),雇员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两被告所承担的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更不存在约定。

虽然两被告不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但两者间关系又与连带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责任人都为数人;给付内容相同;其中一个责任人的履行均使其他责任人的义务免除。

事实上,这种责任关系在法学理论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在上述两段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有较大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告二则是依据雇佣关系承担责任。

(二)目的不同。

连带责任具有共同目的,且各责任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责任人之间对责任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

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键。

在上述案件中,两被告事前与事后均无合意,在主观上毫无联系。

(三)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责任实行的是法定主义,约定是例外原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的责任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而酌定,而不存在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责任人之间约定。

在上述案件中,两被告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更无当事人的约定。

(四)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故即使其内部存在求偿也非基于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责任人内部求偿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
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足以可见两被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终局责任承担人为被告一。

所以,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是连带责任关系。

四、后记
因为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因为该制度并未见诸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中,所以目前直接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判决仍然极其鲜见,使得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判例模式,故对案件处理大致有四种意见:一是认为权利人只能按照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择一责任人起诉。

二是认为权利人可以分别起诉各责任人,但因为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三是认为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任一责任人,但除非该责任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确实无法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再对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四是认为权利人有权决定分别起诉或者在同一案中起诉各责任人。

无论采取哪种意见,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诉讼技术错误,将面临驳回对被告二诉讼的风险。

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此类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能够将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精神、各种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

作为代理人更应避免这种无谓的诉讼技术错误,以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立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3]龚婕.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4]王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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