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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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

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论连带责任

论连带责任

论连带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特殊的责任制度,它基于责任主体之间具有某种牵连关系而产生,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及时充分实现其债权为目的,对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的民商事立法中得到普遍重视。

另外,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较为苛刻,会使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审判中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自由裁量,从而加重责任人的负担。

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滥用连带责任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历史;连带责任理论基础;共同侵权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社会法律规范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在历史上产生较早。

在西方《汉莫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有了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例如,《汉莫拉比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一五二条规定:“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①负责。

”《十二铜表法》第十二表补充条例(二)第二条b规定:“隶属的人或奴隶犯罪,引起了损害的诉讼,家主或奴主按照损害,给予赔偿损害的价值或把犯罪者交出……”以上法律文献对连带责任的记载比较零星、散乱,并且没有对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进行区分,而是将其统一于“债”的概念之中。

此时,还不具备完善的连带责任制度。

在我国古代,连带责任的典型表现是连坐制度。

“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止。

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犯重法”(《史记.孝文本纪》)。

由此可见,连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范围的扩大,起到威慑行为人的作用,以减少其犯罪。

“在秦朝,连坐制度涉及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分别实行同居连坐、十五连坐、职官连坐等”。

②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不可能独立形成民法意义上连带责任制度。

(二)近代社会法律规范中的连带责任进入近现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进程加快,在民商事立法中,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具体,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在合同签订中,与合同相关的责任⼈有时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关于哪些情形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哪些情形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共同侵权⾏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为⼜称准共同侵权⾏为,指⼆⼈或⼆⼈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各共同危险⾏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为是指每个⾏为⼈在实施侵权⾏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为都⾜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为。

四、⽹络服务提供者对⽹络⽤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以买卖等⽅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

六、⾼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四条、第七⼗五条规定了⾼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对管理⼈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管理⼈对⾮法占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度注意义务。

七、妨碍公共道路通⾏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为的单位和个⼈。

⼋、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一、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1. 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当合同中的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而无需按照各自的份额追偿。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借款给丁,合同约定甲、乙、丙连带偿还借款。

若丁未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选择向甲、乙或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而不是按照各自的份额追偿。

2.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当多个人共同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

这也体现了连带责任的原则。

例如,甲、乙两人共同驾驶一辆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丙可以选择向甲或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而不是按照各自的份额追偿。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按份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中的继承法和公司法中。

1. 继承法中的按份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对遗产负有按份责任。

即继承人按照其继承份额承担债务和义务。

例如,甲、乙两人是某人的继承人,继承份额分别为50%。

若该人的债务为100万元,甲、乙各自按照其继承份额分别承担50万元的债务。

2. 公司法中的按份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按份责任。

即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持有某公司股份,甲持股60%,乙持股40%。

若该公司发生债务,甲、乙分别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承担债务。

总结: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表示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债权人或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或赔偿。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连带责任?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前⼤多数⼈所不清楚的,怎样辨别他们,怎样去分析、理解、运⽤这两个概念,相信是⼤多数⼈所不知道的。

店铺⼩编针对这两个概念进⾏了整理分析,欢迎阅读。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对于同⼀债权⼈负有以同⼀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个债务⼈的履⾏⽽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什么1、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当负有债务的责任⼈存在⼏个以上,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根据连带责任产⽣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共同违反合同规定⽽产⽣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共同侵权⾏为造成损害发⽣⽽产⽣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有共同违约⾏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损害。

⽽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为,当事⼈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效合同连带责任根据产⽣连带责任的合同效⼒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效合同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

论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摘要:合伙是我国一向重要的民事活动,其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一向重要的制度,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民事责任。

针对司法实务中适用合伙内部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完善这项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伙,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隐名合伙,退伙,入伙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合伙性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的连带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型联营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合伙,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有关法理,对合伙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做探讨。

一.合伙连带责任的立法缘由(一)法律对合伙的宽松规定决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宽松表现在:1.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都没有规定最低限度;2.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内容没有加以限制。

资金、技术、实物、劳务等均可作为出资;3.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模没有加以限制,没有要求合伙组织必经提取公共积累,合伙人可以把全部利润用以分红。

据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必须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须是连带责任。

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决定合伙的财产责任必然是一种连带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种责任形式的特点和适合范围。

一、连带责任的特点和适合范围1.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责任。

每一个责任人都可以对全额债务承担责任,也可以对部份债务承担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连带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履行债务,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1.3 连带责任的效力连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相对性,即债务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履行债务,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但是,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关系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二、按份责任的特点和适合范围2.1 按份责任的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人承担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债务的承担份额是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于是增减。

2.2 按份责任的适合范围按份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但是每一个责任人对债务的承担份额是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于是增减。

按份责任常见于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人等情况。

2.3 按份责任的效力按份责任的效力在于确定每一个责任人对债务的承担份额,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来确定的。

如果某个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份额的债务,其他责任人可以代其履行,但是代履行的责任人有权向未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3.1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是每一个责任人都可以对全额债务承担责任,也可以对部份债务承担责任;按份责任是每一个责任人对债务的承担份额是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于是增减。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民事法律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1.1 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当多个责任人之间存在共同义务且该义务被违反时,法律规定这些责任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特点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共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

1.3 连带责任的效力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强制力,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也可以选择追究所有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二、按份责任2.1 按份责任的概念按份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按份责任主要适用于继承法和公司法中。

当多个继承人或股东之间存在共同继承或共同出资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这些责任人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2.2 按份责任的特点按份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按照各自的份额确定的;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的相应份额的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必须是相等的。

2.3 按份责任的效力按份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限制性,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相应份额的责任。

债权人不能超过责任人的份额追究责任,也不能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比较3.1 相同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都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都要求责任人对违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不同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方式上存在差异。

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选择追究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而按份责任则要求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相应份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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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责任摘要: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内外的民商事立法中得到普遍重视。

另外,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比较苛刻,会使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审判中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自由裁量,从而加重责任人的负担。

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滥用连带责任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分类以及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了说明。

【关键词】连带责任内部效力外部效力连带责任历史连带责任制度完善一、连带责任的概说(一)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通常认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连带责任可见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存有争论的,历史上,曾经对连带责任是复数之债还是单一债务争论不停。

目前占优势的理论是复数之债,如果用单一债务来解释连带责任的性质的话,相对更为简洁明了。

单一之债使得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都可以使得债务得以彻底消灭,因为没有第二个债务存在。

但是单一之债也有不足的地方,就是无法解释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力的独立性,这也就是连带责任中,复数之债渐渐取代单一之债之说的原因。

(三)连带责任的分类连带责任的分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来分类,也有学者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身份、责任人之间的连带意思、责任人之间的连带意思和连带事实四大类型,也有学者指出,可通过剖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行为等构成要素,对连带责任作出分析。

笔者认为,不同的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最终结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相反从连带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反而能看出连带责任的区别,并将其归类。

连带责任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违反约定义务产生的连带责任和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连带责任。

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连带债务、不可分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共同保证以及共有等。

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夫妻、监护关系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违反公司法、票据法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四)连带责任的效力连带责任的效力,通常包括两种效力,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外部效力是指债权人与有连带关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该规定很明确的表述了连带责任的两个效力,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主要体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要求所有的或者部分的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一旦连带债务被部分债务人全部清偿,则所有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均全部归于消灭。

从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其完全可以按照最有利于滋生的途径实现其债权。

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还体现在某一债务人一人所发生的是相对于其他债务人是否产生效力。

由于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的责任其实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所发生之事项,理论上讲应该对其他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此非绝对,连带责任人之一所发生之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已有发生效力之例外。

只对责任人之一生效而及于其他人的事项则可以称为绝对效力事项。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简而言之就是连带责任人的内部求偿权的问题。

当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均认可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超出其比例的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但对于求偿权的法理依据,很多学者存有不同的意见。

法学界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公平原则以及连带责任所固有等学说。

二、连带责任的发展史从罗马帝国计起,至今洋洋数千年;从近代德国、法国修订民法典起,至今已有数百年、千百年间,社会生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颁布较晚的《德国民法典》为例,人们在评价他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时说“与其说是20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19世纪的尾声”、“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开端”,事实上,《德国民法典》忠实反映了俾斯麦帝国的社会关系,在那个时期,个人本位的思想盛行,连带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只能由当事人和法律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推定。

然而随着《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在19世纪最后数十年德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转变:经济活动的重点已日益从农业向商业和工业转移。

一个世纪过去了,这种变化更加深刻而明显。

在当今社会起主要指导作用的与其说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如说是由人组成的公司企业,甚至垄断组织。

这些由人组成的团体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深刻的改善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应的,民商法的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法律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

特别在商事活动中,和大公司、大企业相比,个体实在太弱小,在经济实力、交易信息获取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

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的利益,各个国家纷纷制定商法,对这些商事组织行为予以调整和规范。

商法为卷入这些商业活动的人提供了保护。

这种保护部分体现为关于商业名称和商业登记的规定,还有一部分体现为关于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规定,机上人归自己的行为和承诺的责任要比普通人更为严格。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有效的加重当事人责任的手段,走出了民法的框架,进入了商法的领域,并在商法的规范中被广泛的应用。

三、连带责任具体制度的改善建议(一)完善关于连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连带责任制度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使用于民商法的各个领域中,这与连带责任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减少债权人信息收集成本等等这些制度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同时,连带责任制度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被滥用,就有可能扩大债务人的责任,导致债务人无故的承担他人的责任。

因此十分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连带责任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提纲以一般化形式对其先行规定,就仿佛’“提取公因式”,用这种方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逻辑完整性和内涵经济性,从而避免冗繁的重复。

另外,明确界定连带责任的成因、使用条件、对外效力以及对内效力,可以指导各部门法中连带责任具体制度的应用,减少在司法实践中的对连带责任的误用甚至滥用,在保障权的同时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我国民事法规有必要对连带责任做出总体的一般性规定,以指导各个部门法的实践应用。

建议从连带责任的成因、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三方面予以规定。

(二)严格连带责任法定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推定如前所述,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属于“加重”责任,滥用连带责任将对债务人十分不利,所以法律在规定该制度的具体适用的时候十分慎重,严格按照连带责任的性质立法,限制连带责任的扩大使用。

参照各国法律的规定,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民事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法定原则,不得规定。

在没有共同意思的人之间推定产生连带责任,是对债务人责任的任意加重,我们应当赞成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三)明晰连带责任制度与相似制度的区别,不可混淆乱用《德国民法典》区别了“合伙人”的责任和“合伙”的责任,但既然普通商事合伙不是法人,所以这种“合伙”责任实际上是指合伙人以合伙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还必须同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普通商事合伙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合伙并执行合伙的共有财产以清偿债务,也可以起诉一个活全体合伙人,以追究他们的私人财产。

在实践中,人们常将这两种诉合并在一起。

法国各名公司股东清偿公司债务的方式和德国合伙企业中国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都体现了无限连带责任的本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作出适当的修改,以实现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真正含义。

四、结论连带责任制度是一项基础的民事法律规定,该制度旨在规范当一债权的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该债务在各责任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作为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不分数额、不分顺序的对全部债务承担履行责任,在一个或数个责任人对债务进行了全部清偿,则全部债务消灭,其他责任人也因此免除责任。

超出限额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取得向其他债务人的求偿权,可以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债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社会逐渐演变为契约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兴起后,个人责任被推到了空前的高度,连带责任这种超出自身限额承担全部责任的加重责任被严格限制在有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明确规定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推定连带。

而且法律对连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以责任人间存在“共同的故意”为限,只有在当事人对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主观目的性时,法律才可以规定为连带责任,如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效力问题包括两个方面,意识内部效力问题,基于公平原则确定债务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如何分配和求偿的问题;一是外部效力问题,基于效率原则侧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涉及一个债务人的行为对其他债务人的影响问题,这些的问题是极为重要的连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予以补充。

参考文献:1、卢佳楠;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年29期2、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04期3、付玉萍;浅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S2期4、龚万松;关于我国民商法制度的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18期5、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5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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