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何理清雇佣关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何理清雇佣关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较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提供必要条件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型,如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侵权人主张赔偿,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数个侵权行为竞合型。
如:甲不法侵占他人之物,乙将该物不法损坏,甲、乙各自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3.数个违约行为竞合型。
如,建造房屋过程中,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提供材料,丙负责施工。
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甲、乙、丙三者均违反各自的合同义务,各负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
4.合同当为义务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甲将车辆投保,乙不慎将车辆损坏,此时保险公司向甲赔偿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为义务,乙因侵权行为也负赔偿责任,此时保险公司与乙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尝试结合不同法院的司法观点,仅就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后,针对雇主与侵权人之间所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分析解读,以期对读者有所收获。
一、雇佣关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司法案例1、孙建春与郭晶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4)聊民一终字第53号裁判观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即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予以赔偿,这属于两种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
根据法律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雇员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孙某与郭某系雇佣劳务关系,后孙某乘坐刘某驾驶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之后,孙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孙某获赔损失的70%,尚有30%损失无法获赔。
后孙某起诉雇主郭某要求其就30%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即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请求雇主予以赔偿。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为:1、数个债务人因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债权人的侵害;2、数个债务人的行为是因为偶然因素联系起来,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上无共同意思联络;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4、债权人对于不同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行使,并因债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其他请求权消灭;5、存在着终局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连带责任因有共同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发生主观的关联,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只有单一之目的,各债务人间无主观的联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之事由除清偿外,不影响其他债务人,而连带责任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及于其他债务人甚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发生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内部不生求偿关系。
[2](二)与补充责任的区别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分别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予以补充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性质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较,主要区别在于请求权行使的顺序,在补充责任中,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只有在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求偿顺序上并无顺序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不真正连带责任吗?这玩意儿可有意思啦!就好比说,
有几个人呢,都对一件事儿负有责任,但他们可不是那种铁板一块的
连带责任哦。
举个例子哈,你去商场买东西,结果那商品有问题,让你受了损失。
这时候,生产厂家和商场都有责任吧,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不是那种
绑得死死的连带责任。
厂家可能是因为生产环节出了差错,而商场呢,可能是在进货检查的时候没做到位。
这就像一场接力赛,他们各自在
自己的那一棒上出了问题。
再比如说,几个人一起抬东西,其中一个人不小心松手了,东西掉
下来砸到了别人。
那松手的那个人肯定有责任吧,但其他一起抬东西
的人呢,他们可能也有一定的责任呀,因为大家是一起在做这件事儿嘛。
这不真正连带责任啊,就像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每个人都有自
己的那一份责任,但又不是完全等同的。
你想想看,在生活中是不是经常会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呀?有时候
责任的划分并不是那么简单明了的。
它不像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直接,
而是有着很多弯弯绕绕。
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实就是在告诉我们,责任这东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说只要有人出了问题,其他人就都得背锅。
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该承担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责任。
所以啊,不真正连带责任可真不是个简单的概念,它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去分辨。
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盲目地去指责别人,也不能轻易地把自己的责任推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好这个概念,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公平、合理。
你说是不是呢?。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闫凯歌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
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当一个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他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并不立即对这笔债务负有连带返还的责任。
相反,当债权人发布通知并督促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这些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才会被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
目前,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担保人既作为担保人,也作为共同债务人,如果借款方不能偿还借款,则担保人与借款方享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担保人通常会被要求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以同等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但不是债务人的共同借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需要对担保人发出追偿通知,并要求他们履行其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并没有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此,他们只有在接到债务偿还通知后才会负有责任。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保证人制度的特有形式,也是商业信用担保的一个常见形式,它为担保人提供了更灵活的保证形式,同时有效地降低了担保人的风险。
此外,不真正连带之债还可以获得更多担保人的支持,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缓解了小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不过,不真正连带之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比如,在此形式下,担保人和借款方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借款方
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此外,如果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不能有效地追回债务,将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不真正连带之债形式的出现,为商业信用担保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但企业在选择此种形式时,必须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妥善考虑自身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以免造成损失。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王琳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二、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例如,甲雇佣乙在丙家干活,由于丙家所有的围墙倒塌至乙死亡。
这里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乙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二是乙丙之间的侵权关系。
乙有权依据雇主责任向甲主张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直接侵权人丙主张赔偿,甲和丙在同一案件中就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

雇主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
作者: 曾晋波 发布时间: 2010-09-08 11:19:46
当债权债务为单一形态时,表现为一对一的给付请求权关系,在法律构造上较为简明,在司法审判中也较易裁断。而当债的关系涉及数人时,则发生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等问题,其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较为复杂的课题。不真正连带责任关涉请求竞合、连带责任,在附保险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免责的债务承担、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等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都发挥着建构的作用,需要对其深入研究。但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在理论上颇为生僻,尚未受到广泛重视和深入探讨。在司法实务中上述案件类似的债权债务纠纷时常发生,然而囿于理论所限,法官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知之不多,难以运用自如,实践中各地法院实际操作也不尽一致,或是疏于对债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是关于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属于新创,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对此的适用。首先,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承担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换言之,此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双重性,首先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其次为雇主直接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直接责任、单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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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
1、因数个侵权行为的竞合。
它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
如乙不法侵占甲之轿车,丙又将轿车损害,乙和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数个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竞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债权人修建房屋,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设计不合格,乙提供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房屋不能使用,甲乙丙三人都各自违反了履行义务,各负全部损害的义务。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甲将物品交乙保管,乙在保管过程中未尽保管义务,保管物被丙盗窃。
乙承担的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丙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乙,丙对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4、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竞合。
例如甲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乙不慎将轿车损坏。
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因侵权行为也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二者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