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梳理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适合方面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合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要责任无法彻底承担或者无法追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权益的实现,法律规定了辅助责任,以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补充责任通常浮现在某一方违约或者过失导致伤害发生,但该方的责任受到限制或者无法彻底承担的情况下。
补充责任的特点是:1. 补充责任是在主要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责任是首要的,而补充责任是辅助的。
2. 补充责任的适合条件普通是主要责任无法彻底承担或者无法追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3. 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伤害方的合法权益,弥补主要责任的不足。
例如,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为了工人的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该公司的资金状况不佳,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时,法律可能规定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如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以实现受害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按份责任通常适合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导致伤害发生的情况。
按份责任的特点是:1. 按份责任是根据各自的责任份额来分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之间的份额可以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行为贡献等因素来确定。
2. 按份责任的适合条件是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导致伤害发生,且各自的责任份额可以明确界定。
3. 按份责任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分担赔偿责任,避免某一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次交通事故中,A车和B车同时发生违规行为,导致C车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A车和B车应当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然后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A车的过失占总过失的60%,B车的过失占总过失的40%,那末A车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B车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般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般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般责任和补充责任是指在法律和合同中常见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责任承担。
一般责任是指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责任通常是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并要求违约方或违法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经济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一般责任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责任形式,也是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补充责任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一般责任的补充或增加。
补充责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中对特定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额外惩罚或责任规定。
补充责任的设立旨在对特定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补充责任的设置可能会根据具体法律制度或合同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对恶意违约的加重惩罚、对环境污染者的额外责任等。
一般责任是法律和合同关系中的基本责任形式,而补充责任则是对一般责任的补充或增加,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的责任承担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界定。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7、 新入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转委托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概念,用于界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尽管这些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相似之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责任限度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之间,当主要责任主体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其责任时,其他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主要责任主体的不足。
补充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乙方作为承包商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建筑工程。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的分包商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乙方未能履行的责任。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之间,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无关。
按份责任通常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其中多个责任主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甲乙两辆汽车在交叉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事故的一定比例责任。
这意味着甲方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乙方也需要承担另一部分赔偿责任,两者的责任是相对独立的,与对方的责任无关。
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多个责任主体之间,各个责任主体都可以被追究全额责任,无论其他责任主体是否能够履行其责任。
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其中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相同的义务或造成了相同的损害。
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甲乙双方作为房东,需要共同承担对租客丙方的义务。
如果甲方无法履行其义务,丙方可以向乙方追究连带责任,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区别与联系:1. 适用范围: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
2. 责任限度:补充责任是在主要责任主体无法履行责任时,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按份责任是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连带责任是各个责任主体都可以被追究全额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
一般连带与补充连带区别

⼀般连带与补充连带区别合同中的责任分为很多类,其中连带责任也是合同中的⼀种责任,连带责任要求合同的签订双⽅能够有相应的责任⾏为,以及对债务共同进⾏偿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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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个债务⼈清偿全部债务。
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不履⾏或不能完全履⾏为前提,从债务⼈只在第⼆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如保证⼈在被保证⼈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才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被保证⼈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有效合同与⽆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区别依产⽣连带责任的合同效⼒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效合同连带责任。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在合同成⽴之时,当事⼈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为。
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
只是在合同履⾏过程中,⼀⽅或多⽅违约才产⽣了连带责任。
⽆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的前提是⽆效合同。
或是主合同⽆效,或是从合同⽆效。
由于当事⼈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为。
因此,合同在成⽴时就⽆效。
合同⽆效并不能免除当事⼈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效合同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给付为标的,各债权⼈或各债务⼈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之债,其中数个债务⼈连带承担以同⼀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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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连带责任与普通责任最⼤的不同点也就是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当责任⼈为多⼈时,每个⼈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之间有连带关系。
民法中常见的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总结

民法中常见的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总结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注意,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被委托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二、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三者间的区别与联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三个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方式上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主要责任人无力或不能承担责任时,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责任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责任。
补充责任的特点是:1. 补充责任是在主要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时才会出现,即主要责任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
2. 补充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或事实条件。
3. 补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一般不超过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举个例子来说明补充责任的应用: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方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二、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按照其所占份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份责任一般适用于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配、共同债务的承担等。
按份责任的特点是:1. 按份责任是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比例,责任越大承担的比例就越高。
2. 按份责任的承担是相对独立的,各方的责任不会互相影响或转嫁。
3. 按份责任的承担比例一般是根据各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按份责任的应用:在一起建筑工程事故中,如果多个施工方共同承担责任,那么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可以按照其所占份额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比例。
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无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辅助责任人,都可以被追究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全额赔偿。
连带责任的特点是:1. 连带责任是对同一义务的共同承担,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共同且相互连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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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梳理补充责任、补充性质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同一性质的概念?1、补充责任的概念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补充责任人在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如:《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范围内。
2、补充性质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该连带责任是补充性质的连带责任,即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才由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第6条第2款规定了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7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因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直接从条文可以理解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或是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仅限于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显然后者的责任范围要比前发大,而这与前两个条文在表述上是有区别的。
但老师在书中解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中提到“在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危险程度,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又可以理解为经营者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不限于其由于自身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部分,还包括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那部分责任。
这似乎又于前两个条文的表述的意思一样。
即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不足部分再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予以补充,这又回到了补充责任的概念上。
应该如何理解呢?该连带责任是补充性质的连带责任,即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被代理人无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才由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的补充责任一般是基于合同违约产生的,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损害。
这种补充责任,实际上根源于一种叫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分别基于各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亦即每个债务人分别因侵权行为、债务或法定义务不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等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损害之内容而承担各自的全部给付义务。
对此种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全部承担责任后,可以全额追偿还。
当然这里不真正连带债务和一般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方式有一定的区别。
此处是先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行了,再由代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而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都导致该侵权赔偿责任的消灭,只是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可以完全追偿。
这个和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这里没有一个内部的分额,而连带责任是有内部责任的。
所以这里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什么是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问: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供应大米的合同,由我向张某供应大米20吨,总价款为4万元,并由李某为张某向我履行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如果张某不能支付货款,则李某就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我已经向张某发去了20吨大米,可张某迟迟不支付货款,称货没出手,无法支付。
于是我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却说,当初约定是张某不能履行合同时他才承担责任,而现在我须向法院起诉张某,等执行完张某的财产后,如果还不能还清我的货款时,他才承担保证责任。
我反驳他说:“你是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向谁要都可以的。
”可李某说,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没错,可他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而非并行的连带责任。
我现在有一点不明白,连带责任中真有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的区分,如果有的话二者有什么区别?另外,我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吗?答:你好,在民法理论中,确有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之分。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
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
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在本案中,李某也的确承担的是补充的连带责任,因此你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正如李某所说,如果张某拒不支付货款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货款。
当法院执行了张某的财产后,仍不能还清你的货款时,你可以就剩余的货款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中国网2004年10月15日补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1、首先明确,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
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
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2、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补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之间首先要负担连带责任,仅仅是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先后之分。
而补充责任,又称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是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都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
都是数个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
3、分清了这两个概念,来看你说的这个例题。
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离异,一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根本不存在夫妻二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仅仅是一个责任承担先后的问题,那么这就是一个补充连带责任。
第二个问题:这个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既不属于补充连带责任,也不属于补充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梳理:一、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1)诉讼主体的确定①对一般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而没有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将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②对补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仅问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而没有提及其他的连带责任人的,法院应将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具体责任的归属①在一般连带责任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权利人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法院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也就无所谓具体责任的划分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追偿诉讼在所难免;但是,如果权利人将全部连带责任人共同列为被告,那么,法院应在保证权利人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确定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连带责任人具体责任的划分,应以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议为准,没有协议约定的,攘法律的规定来划分。
②在补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先后履行顽序,无论权利人对任何一个责任人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将其他的责任人追加为被告人。
在这情况下,法院应明确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确定先后履行顺序,而不应笼统地确定由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多余诉讼。
二、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表现在:(1)发生原因不同①补充责任的出现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的出现;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直接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
二者的行为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并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
②连带责任的产生基于责任主体之间有着某种特殊的联系,或基于身份或基于利益。
比如因侵权而生的连带责任,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数个共同侵权人的一个侵权行为。
(2)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不同①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特殊关系。
责任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从实践看,补充责任人要么与主责任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监督管理或利益支配关系,要么对主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②连带责任中多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建立,或者因为法律的规定,或者因为相互之间的约定。
(3)责任人承担的份额不同①补充责任人在实践中大多承担部分给付,因为其在连带责任人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补充承担,一般不会承担全部给付。
②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
而且连带责任人内部是有分担份额的,补充责任则没有份额的分担,是对于主责任人不能分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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