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收费办法管理规定范本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一)实施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二00二年七月二日)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电力工业要面向市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己是大势所趋。
近几年来电力工业改革的深入,厂网分开的逐步推进,使我国电力市场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电网为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所提供的服务也随之增加,并网、备网、过网等服务事项越来越多,由此而发生的运行费用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证电网的良性发展,同时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市场的正常发育。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避开供电费用和价外收费,纷纷建立自己的自备电厂,背靠电网,独立运行,无偿享用电网的并网、备容和过网服务。
长期下去,对电网的良性发展,对电力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电网的整体安全都会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电力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本着规范自备电厂的生产和建设秩序,密切自备电厂同电网的关系,保障自备电厂发供电安全的原则,决定对自备电厂的过网费、并网费和备容费等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网费:过网费包括线路损耗、输配电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
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按每千瓦时不高于0.09元,不低于0.04元,由发供双方协商而定。
二、备容费:备容费的标准应低于用户自备容成本,高于电网的实际备容成本。
备容费应包括发电企业的备容成本,电网企业输电备容成本、配电备容成本以及相关的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实际备容发生概率以及电网对备容意外赔偿的风险系数。
具体收取标准和方法为:1、收取范围为电网提供备容的自备电厂的自发自供容量。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0375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Provisions on charging measures for captive power pla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一)实施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情况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情况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全国各地自备电厂收费政策表

政府性基金
农网还 贷基金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 1.50 0.40 0.70 0.70 0.40 1.50 0.70 1.50 0.40 0.40 0.40 1.40 0.80 1.00 3.50 1.00 0.50 0.70 0.70 0.70 0.16 0.10 城市建 设附加费 0.50 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 0.31 0.83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0.10 0.20 小计 4.00 2.81 5.13 3.50 3.66 7.00 3.70 4.00 3.10 3.10 3.10 0.00 0.00 0.00
系统备用费 小计
合计
4.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内蒙古自治区 广东省 福建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海市 重庆市 浙江省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河北省 山东省 安徽省 河南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海南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西省 陕西省 北京市 天津市 江苏省
4.00
6.81 5.13 3.50 3.66 7.00 3.70 4.00 3.10 3.10 3.10 0.00 0.00 0.00
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4】1326号 湘价重【2005】71号
2.00 2.00 2.00
1.50 1.12 1.30
0.60 0.80 0.70
京发改〔2005〕1412号 津价商[2004]440号 苏价工[2004]391号
电厂费用管理制度
电厂费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到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电厂的费用,保障电厂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费用管理制度。
二、费用管理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
费用支出需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在合理范围内。
2. 专业性原则。
费用管理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流程规范和操作准确。
3. 严格审批原则。
严格审批流程,杜绝违规支出。
4. 透明公开原则。
费用支出应该透明公开,做到清楚明细,公开审计。
三、费用管理的内容1. 费用管理的范围电厂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燃料费、人力成本、维护费、设备采购费等。
2. 费用管理的流程(1)费用核算电厂费用核算应该严格按照会计规定进行,确保费用核算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2)费用预算每年电厂应该制定年度费用预算,包括各项费用的预算数额及分配计划,经过审批后执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控制范围。
(3)费用审批电厂对费用支出设立审批流程,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杜绝违规支出。
(4)费用支付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电厂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费用管理的监督(1)内部监督电厂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费用支出进行监督和审计。
(2)外部监督电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对费用支出的审计工作。
四、费用管理的责任1. 费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费用管理工作,包括费用核算、预算、审批、支付等。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费用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3. 电厂领导应当对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费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费用管理的考核1. 费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各个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给予奖惩。
2. 定期对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
六、费用管理的保密电厂的各项费用支出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外泄。
七、费用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电厂应当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确保费用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8.17•【字号】宁价商发[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商发[2007]156号)宁夏电力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国电集团西北分公司、各有关发电厂(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为了进一步规范自备电厂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政发[2007]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建设的自备电厂。
第二条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和企业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之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应征收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标准按每千瓦时4厘执行;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按每千瓦时1厘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按每千瓦时1.6厘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按每千瓦时1分钱执行;农网还贷基金标准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即全部电量扣除上网电量和我区平均厂用电率计收的厂用电量)征收。
企业自备电厂需安装计量装置的,由电网经营企业出资统一负责安装。
计量装置应具备在线监测功能,并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联网。
第五条对不具备电量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我区电网同类型机组上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计收政府型基金。
第六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规定进行认定。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摘要:
1.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定义与作用
2.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3.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正文: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定义与作用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是指企业自建、管理和运行,并主要给本企业供电和供热、供水的电厂。
这些电厂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进行能源的再利用,既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标准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缴纳;二是按企业变压器容量确定;三是按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近期,内蒙古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第二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执行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的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负担,有利于推动这类电厂的发展。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环境压力也日益加大。
在
这种背景下,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规模、技术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减免系统备用费、提高上网电价等,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建设这类电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4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三日粤价〔2009〕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实施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和省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规定,粤价〔2007〕126号文有关自备电厂应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即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包括: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城市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2分,合计每千瓦时5.13分。
三、对企业自备电厂实施收费的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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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0375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
Provisions on charging measures for captive power pla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
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二)现阶段,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金、2分钱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金或附加。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
三、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二)计费标准
三种方法:
1、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
2、按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水平。
3、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收费标准。
(三)计费依据
1、并网协议中约定有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按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2、并网协议中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后,作为收取系统备用费的依据。
其中,平均供电负荷=当月供电量/7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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