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现转发你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就开展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和目标(一)试点范围。

自治区列入国家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鄂尔多斯棋盘井地区4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主要目标。

通过有序实施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二、增量配电网界定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内蒙古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内蒙古电网调度范围划分
1.3.1为使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能够有效地指挥系统的运行和操 作,凡是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特殊用户(指个 别大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所属的设备,均应按照“统一 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第一类设备为调通中心调度的设备。 此类设备只有得到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许可后方可 对其进行操作。 第二类设备为调通中心管理的设备,由调通中心授权地调或发 电企业调度。此类设备进行操作应事先征得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的许可,事后报告调通中心值班调度员。 第三类设备为地调、发电企业和用户自行管辖的设备。 调通中心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设备的命名及调度权限划分,在 设备投入运行时随《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电网批准书》下 达并且每年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根据电网实际重新核定。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 管理
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上一年运行情况总结:系统规模、新投产发变输 电设备、生产情况评价及分析、安全情况总结分 析等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Inner Mongolia Electric Power (Group) Co. Ltd.
日运行方式的申请
发电企业和地调应于前一日11时前向调通中心报出次 日的设备检修申请和地区供电计划(包括预计负荷曲线和 全日电量、重大用户生产动态、设备检修项目等)。 每逢周五应向调通中心报出次三日的申请和供电计划, 逢节假日应于节前三天提出节日到节后一日的检修申请和 地区供电计划。 次日的日调度计划,应于当日17时前由调通中心值班 调度员下达。特殊情况日计划人员有权对已交调度的计划 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第一次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第一次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第一次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内工信经运字〔2020〕168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第一次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工作部署,为做好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深入检验规则和技术支持系统,加快推进结算试运行工作,经与华北能源监管局商妥,现将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第一次连续结算试运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结算试运行工作,验证评估技术支持系统功能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检验调频市场及现货市场联合运行机制在复杂电网运行方式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验证市场组织实施流程衔接,强化市场主体对市场规则体系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理解和掌握。

二、时间安排本次结算试运行工作安排在6月17日至6月23日期间,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上,择机开展3-7天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

在正式开展本次结算试运行前,市场运营机构应提前告知各市场主体,告知时间不晚于开展结算试运行的3小时之前。

三、市场规则本次内蒙古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采用电力现货市场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联合运行的市场模式,暂不开展备用和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暂不开展日内市场。

依据《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蒙西电力市场系列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9〕186号)及《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蒙西电力市场调频、备用两个辅助服务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119号)等文件开展结算试运行工作,具体以本通知中市场规则补充释义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内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23号2012年10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促进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或利用余热、余压、废气、煤矸石等建设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包括按自备接入方式并网直接向所属企业供电和按公用接入方式通过电网向所属企业供电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区自备电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备电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配合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所有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第二章并网管理第五条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行业的技术标准及所并入电网的规程规范,应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

内蒙古电网调度规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内电调(2002)12 号关于颁发《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西部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颁发的《内蒙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

经蒙西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现正式颁发新《规程》。

要求网内各发、供电单位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内蒙古自治区电业管理局颁发的《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内蒙古西部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二00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颁发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通知抄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调度局、国调主送:蒙西电网各发、供电单位批准:铁木尔审定:王春生审核:王如祥会审:杜平李平均万江汪林科侯佑华徐向民修编:巴特尔张红光总则 (6)第一章调度管理 (8)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8)第二节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 (10)第三节调度范围的划分 (10)第四节调度运行管理 (12)第二章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15)第一节年、(季)、月运行方式的编制 (15)第二节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及管理 (17)第三节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20)第四节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加入电网运行的调度管理 (22)第三章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管理 (25)第一节频率的管理 (25)第二节电压的管理 (27)第四章网间联络线的潮流控制与管理 (30)第五章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 (31)第六章水电厂的调度管理 (32)第七章电网的倒闸操作 (34)第一节基本规定 (34)第二节基本操作 (38)第八章系统事故处理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45)第三节母线故障电源解列的处理 (47)第四节变压器故障的处理 (48)第五节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处理 (49)第六节系统振荡的处理 (50)第九章开闭设备编号准则 (51)第一节旧编号准则 (51)第二节新编号准则 (54)附录一 (58)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加入系统 (58)应向中调报送资料内容 (58)附录二 (59)蒙西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制度 (59)附录三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 (64)附表一电网并列点 (66)附表二频率异常处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
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施行日期】2018.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
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经商自治区经信委,现将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和自治区明确
相关政策后实施。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向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告核实名单并函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实名单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减免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企业自备电厂性质的审定第一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二条根据原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30%,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2.5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

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自备电厂的性质应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定期监督检查。

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则认定该电厂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与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第二章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第七条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

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开放电网。

企业自备电厂如果需要接入电网运行,应该向电网企业提出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运行的复函。

第九条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升压站以外的接入电力系统相关输变电工程,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检和验收,保证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对符合并网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

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

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新机组在试运行结束转入商业化运行前,必须向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自查报告,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和自查报告的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机组方能转入商业化运行。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三章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的确定第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该企业(集团)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所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业的厂区有明显界限。

在该厂区内同时建有发电、变电和生产加工区,厂区内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业的公用配电线路和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跨越供电。

在该区域内,自备电厂可以向符合“四同条件”的本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供电。

第十四条未经国家批准和电网公司同意,企业自备电厂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建设“网中网”,不得对居民生活、商业和厂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四章自备电厂上网规则和电价的确定第十五条所有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都是电网的组成部分。

自备电厂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规程、规范,接受电力行业、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和检查。

在享有电网效益的同时,应与电网公司共同承担起维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计划,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总用电量的20%。

电网公司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售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的电力需求预测,并按照“以热定电”和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原则(见华北电营[1997]27号文),协商确定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并于12月底以前签订次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购电量、年度机组检修计划,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计划,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合同年度内,企业自备电厂应保证完成购网电量。

当每月实际购网电量达不到年合同购电量的十二分之一时,电网公司应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电网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差价。

如遇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按市场需求下滑比例相应调减已核定的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见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文)。

第十九条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根据电网需求、电网输送能力通过竞价向电网销售。

在电网未实行竞价以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内发改价字[2005]754号文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按下述办法确定:1、新投机组试运行期间,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试运行电价。

2、机组投入商业化运行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在未核定上网电价以前执行试运行电价。

3、自备电厂也可以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兼顾电厂、电网企业利益的原则,经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上网电价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4、当电力市场发生较大滑坡时,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协商,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下浮,共同承担起培育电力市场的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自备电厂要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汇报机组运行情况和可靠性指标,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机组检修计划,并根据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含修改)向电网销售电能,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其中燃煤机组调峰容量应不少于30%(见华北电营[2001]31号文)。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电网经济运行,根据自治区工业办《关于加强蒙西电网内电力用户无功补偿管理的批复》(内工办[2004]164号),企业在电网用电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若自备机组向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则按每千乏时收取0.01元无功电费(见原自治区电管局内电用[1995]11号文);若企业购网电力的实际功率因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备电厂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应分别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多功能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按月分别结算上网电费和购网电费,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不得互抵(见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并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以当月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自备电厂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电网企业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

电网企业根据远传电量和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对自备电厂进行考核结果,准确计算出月度上网电量和上网电费:上网电费=(实际上网有功电量-当月违约电量)×结算电价-机组吸收电网无功电量×无功电价第五章自备电厂支付系统备用费办法及标准第二十四条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内政字[2005]170号文件规定,按照自备电厂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4元;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包括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含中煤)发电等,以及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照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2元,其中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或总装机90万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0.01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49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现行目录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三峡基金4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厘等政府基金和附加,并按月随电费一并发行与结算。

当企业自备电厂取得当地政府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后,电网企业可根据批复文件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第六章纠纷处理及违规处罚第二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和电网企业应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运行各自管辖的发供电设备,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稳定。

若违反上述协议(合同)规定,则按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