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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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自备电厂氨区的生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氨区内的全部员工、承包商、外来人员等。

2.自备电厂氨区依据实际情况,可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订立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设施设备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的设施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强制性和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维护和修理。

2.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需熟识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

3.对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时,必需报经公司安全审批并获得批准。

第四条安全防范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必需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巡查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培训与教育等。

2.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对氨区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登记和整改。

3.安全防护设施必需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条环境风险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必需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掌控。

2.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度,明确评估周期、评估方法和评估内容,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监测环境风险源的排放,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安全管理标准第六条生产作业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的生产作业必需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操作方法和违规生产。

2.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破损、失效的设备。

3.进行作业前必需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工作人员行为管理1.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酗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氨区。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自备电厂氨区安全,防范氨气泄漏事故,保护员工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内氨区的安全管理,包含氨气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掌控。

第三条安全责任自备电厂相关部门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氨区安全要求第四条氨气存储和运输1.自备电厂氨气存储区域应设立特地的储罐,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氨气储罐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储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氨气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密封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氨气使用安全1.使用氨气的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使用氨气的工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熟识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严禁在氨区进行吸烟、明火作业以及任何与火源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氨气泄漏应急处理1.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氨气泄漏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快速、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

2.氨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预案要求采取掌控泄漏源、疏散人员、封闭区域等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3.氨气泄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搭配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七条定期检查1.自备电厂应依照规定建立氨区安全检查制度,对氨气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掌控措施有效执行。

2.安全检查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连续性。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自备电厂应订立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含氨气的性质、危害及防控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员工正确的安全行为和意识。

氨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氨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氨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氨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氨气存储、使用、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场所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氨区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生产、使用、储存氨气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安全管理机构由主管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1. 要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要负责氨气使用、储存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并监督实施;3. 要组织制定相关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要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5. 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安全法规、标准的变化,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1. 要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掌握氨气的性能、特点、危害性和应急处理方法;2. 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氨气操作过程的安全;3. 要定期检查氨气存储和使用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4. 要做好安全记录和档案的管理,随时准备应急处理;5. 要配合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完成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设施:1. 氨区需要设置防爆措施,确保区域内没有明火和火源;2. 氨区要设置液氨泄露检测报警设备,能够及时发现氨气泄露的情况;3. 氨区要设置通风设备,保持氨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4. 氨区内要设置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并标明疏散指示标志。

第八条安全操作:1. 操作人员要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等;2. 操作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操作;3. 禁止擅自对氨气进行超标使用或改变储存方式。

第九条安全培训:1. 单位要定期组织氨气安全培训,包括氨气的性质、危险特性、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2. 新操作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作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第五条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自备电厂氨区的相关工作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配合并支持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落实到岗位、到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一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活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全面准确,包括对氨区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新设备、新工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四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响应、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内容,确保应急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确保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企业资产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内的氨区,包含氨气储存、氨气供应、氨气使用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要求第三条负责人自备电厂应当明确氨区的负责人,并由公司法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责任制1.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氨区安全管理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2.负责人应对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风险。

第五条培训教育1.自备电厂应为从事氨区工作的员工供应安全培训,包含氨气的性质、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进行复训。

2.员工应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要求第六条设施设备管理1.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氨区的设施设备台帐,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形。

2.设施设备应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安装、检测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测检验1.自备电厂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氨气的检测检验,确保氨气的浓度在规定范围内。

2.监测设备应定期校验和维护,记录完整,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查。

第八条应急救援设施1.自备电厂应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施,包含应急照明、防毒面具、呼吸器等。

2.应急救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四章安全措施要求第九条氨气泄漏防范1.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氨气泄漏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氨气泄漏事故。

2.氨气泄漏时,应快速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排空、通风等,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第十条防火防爆措施1.氨区内禁止吸烟、明火作业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行为。

2.自备电厂应配备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电厂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厂氨区涉及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

第三条电厂氨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工作中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电厂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电厂氨区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维护、检修、更新等方面。

第五条电厂氨区所有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电厂氨区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新设备的安全性能能够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电厂氨区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厂氨区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能够熟练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九条电厂氨区设备的封存和报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封存和报废的设备必须加密保存,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安全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电厂氨区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电厂氨区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范,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电厂氨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电厂氨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十四条电厂氨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电厂氨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应急情况下的灭火和疏散能力。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电厂氨区应急管理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救援。

第十七条电厂氨区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理流程,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电厂氨区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置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确保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预防和控制氨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术语,除另有定义外,适用以下定义:1. 自备电厂氨区:指自备电厂中的氨气运输、存储和使用的区域。

2. 安全管理工作:指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安全管理机构】自备电厂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料。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自备电厂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氨区的规模和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自备电厂应制定全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自备电厂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氨气运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规定;2. 氨气泄漏和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3. 氨气检测和监测的要求;4.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自备电厂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氨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安全巡视】自备电厂应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对氨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气体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其他安全设施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安全教育计划】自备电厂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安全培训的内容、对象、周期等,并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 氨气的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2. 氨区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3. 氨气泄漏和事故应急处理的程序;4. 气体检测、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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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95946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

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

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

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

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体积浓度)。

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氨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卸氨准备工作1. 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

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

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卸氨操作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

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

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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