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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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氨区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属电厂内的氨区,包含氨氮脱硫系统、氨水储存区、氨气输送管道及相关设备等。

第二条安全管理目标为确保电厂氨区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员工健康,订立本规定,规范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第三条法律法规遵守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安全责任1.电厂氨区的安全责任由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2.全部工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员工培训电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需的岗位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本领。

第二章安全防范第六条氨区入场准则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氨区。

2.进入氨区的人员必需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并通过安全培训考试。

3.进入氨区前必需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入。

1.全部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必需认真记录并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氨气泄漏处理1.发现氨气泄漏时,必需立刻快速采取措施,包含关闭进气阀门、排空管道、通风排气等,减少泄漏范围。

2.通知相关部门以及相近区域的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畅通,协调处理紧急情况,并采取必需的救援和抢救措施。

第九条氨区防火安全1.氨区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火种接近氨气等行为。

2.氨区内必需配备充分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可用。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紧急救援预案订立电厂氨区的紧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急措施和应急装备,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废气处理1.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氨气排放掌控,确保氨气排放浓度在规定范围内。

2.设置合适的废气监测装置,定期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氨气排放达标。

2023年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电厂氨区的安全运营,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2023年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厂氨区是指电厂中存在氨气或与氨气相关的设施和区域。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氨气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厂氨区的建设、运维、维护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电厂氨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氨气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电厂氨区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氨气储存区和运输设施应设置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设施,确保氨气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第十一条:氨气设备和管道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电厂氨区应定期进行综合安全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第十三条:电厂氨区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掌握氨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设备,避免氨气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电厂氨区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氨气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避险和事故处置。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电厂氨区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电厂管理层,其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自备电厂氨区的生产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氨区内的全部员工、承包商、外来人员等。

2.自备电厂氨区依据实际情况,可依据本规定的要求订立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设施设备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的设施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强制性和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及维护和修理。

2.设施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需熟识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

3.对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时,必需报经公司安全审批并获得批准。

第四条安全防范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必需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巡查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培训与教育等。

2.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对氨区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登记和整改。

3.安全防护设施必需按规定的标准建设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4.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条环境风险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必需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掌控。

2.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度,明确评估周期、评估方法和评估内容,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3.监测环境风险源的排放,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安全管理标准第六条生产作业管理1.自备电厂氨区内的生产作业必需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操作方法和违规生产。

2.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破损、失效的设备。

3.进行作业前必需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工作人员行为管理1.工作人员必需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酗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氨区。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自备电厂氨区安全,防范氨气泄漏事故,保护员工和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内氨区的安全管理,包含氨气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掌控。

第三条安全责任自备电厂相关部门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氨区安全要求第四条氨气存储和运输1.自备电厂氨气存储区域应设立特地的储罐,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氨气储罐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储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氨气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密封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氨气使用安全1.使用氨气的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使用氨气的工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熟识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3.严禁在氨区进行吸烟、明火作业以及任何与火源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氨气泄漏应急处理1.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氨气泄漏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快速、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

2.氨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预案要求采取掌控泄漏源、疏散人员、封闭区域等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3.氨气泄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搭配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七条定期检查1.自备电厂应依照规定建立氨区安全检查制度,对氨气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掌控措施有效执行。

2.安全检查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连续性。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自备电厂应订立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含氨气的性质、危害及防控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培养员工正确的安全行为和意识。

2023年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氨区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氨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氨区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的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氨区的工矿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化工企业等,以及从事氨相关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氨区安全管理应人民安全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四条氨区安全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与权力,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所有从事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氨区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工矿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化工企业等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七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应当落实到位,层级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层级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条氨区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应当建立,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发现隐患未排除的,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氨区应当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氨气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安全监测设备、防护设备等。

第十二条氨区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明确氨区边界和禁止区域,预防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氨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防毒面具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氨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氨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氨区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对意外情况的能力。

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2、氨区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经登记方可进入,否则不予进入,离开氨区需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进入氨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站的安全注意事项规定。

3、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氨区。

4、氨区严谨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

严禁在氨区内和装有氨气的设备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禁止在氨储罐旁、卸氨区等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氨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空气中含量小于3%并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6、氨区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戴防护眼镜。

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7、氨区必须设置二氧化碳、沙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8、洗眼器处于可靠使用状态。

9、固定喷水消防系统处于可靠使用状态,并定期试验。

10、氨区围栏必须保持完整,并挂有“严禁烟火”等警告标示牌。

11、氨区内严禁烟火,必须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准储备其它易燃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临时建筑。

12、所有进入氨区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吸烟,火种应交由值班人员放入火种盒内储存,工作人员离开氨区后必须将大门上锁。

13、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氨区,氨区周围消防通道要保持通畅。

14、氨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氨区喷淋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灭火器要定期进行检验,发现实效要及时更换。

15、进入氨区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掌握氨区系统设备并了解氨气的性质和有关的防火防爆规定。

16、进入氨区进行作业必须采取严格的隔断和吹扫措施,配备消防器具,应有专人负责监护,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7作业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按照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安全防护装置(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服等)并定期维护,进入现场维修时,必须检测浓度在允许范围内方可工作,作业人员应着防腐蚀的工作服并配戴防护眼镜,防毒面具。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是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备电厂氨区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氨气泄漏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紧急排放装置等。

第五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氨区的安全性。

第八条自备电厂氨区应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及时上报事故和安全隐患的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备电厂氨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设和完善。

以上是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作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第五条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自备电厂氨区的相关工作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配合并支持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自备电厂氨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落实到岗位、到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自备电厂氨区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一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活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全面准确,包括对氨区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对新设备、新工艺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四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响应、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内容,确保应急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备电厂氨区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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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 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内。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一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除运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

运氨车辆进入厂区应经安技部领导批准,在化学值班人员监护下沿指定路线驶入厂区和进入氨区,进入氨区前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运行人员应对进入氨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五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牵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应由检修部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或A、B 液氨罐液位不超过2.0M。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由发电部提出方案,检修部配合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40℃)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42.5℃)。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第二十六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二十七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

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

氨气含量不得超过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二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三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缓蚀剂,缓蚀剂浓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五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

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缓蚀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六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三十七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0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稀释罐。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0ppm (体积浓度)。

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一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四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检修部对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六条检修部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四十七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四十九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氨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三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条卸氨准备工作1.卸氨操作前,运行人员应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

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

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五条卸氨操作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

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

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六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

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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