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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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违禁行为的明确禁止1.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液氨罐区;2. 严禁在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活动;3. 严禁在罐区内拥堵、堆积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品;4.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设备维修或改造;5. 严禁在罐区内违规操作设备,如开启或关闭关键阀门、操作压力设备等;6. 严禁擅自调整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或液位等参数;7. 严禁液氨泄漏后私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8. 严禁泄漏液氨处不切实际的清理方式,如使用水冲洗等。

二、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规定1. 液氨罐区应设置针对罐区的围墙和安全标识,保证罐区边界清晰可见;2. 罐区入口应设置看守室,由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3. 液氨储存罐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包括液位显示、压力显示、温度显示等;4. 罐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泄漏报警器,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和泄漏情况;5. 罐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装备和逃生装备,供应急时使用;6. 液氨罐区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和逃生指示标识;7. 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1. 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信息;2. 所有罐区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4. 每个液氨罐区都应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情况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工艺管理1. 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关键参数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2. 对液氨存储罐进行巡视,仔细观察罐体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 液氨泄漏口和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器,监测泄漏情况,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仪器的精确性;4. 对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对液氨罐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工作环境;6. 在液氨罐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应急时的灭火能力。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法律依据1.《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燃气安全条例》二、液氨罐区安全管理的范围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液氨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运行,其保护措施的实行与效果等。

2、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构成、构造、使用、维护等,以及与液氨有关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3、液氨罐区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包括建筑物、道路、管道等。

4、液氨罐区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措施。

5、相关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装备与安全预案的订立。

液氨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运行1、液氨罐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并在使用之前须经过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液氨罐需放置于具备承重本领的固定基础上。

在液氨罐基础四周应设置有充足大小的防渗围堰,以保护周边地面和地下水的安全。

3、液氨罐内和罐与管道系统之间的管接处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密封处理,以避开漏氨事故的发生。

4、数量较多的液氨罐应分组放置,各组之间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安全。

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构成、构造、使用、维护1、液氨罐储存和输送系统必需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使用、保护、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内的管道,必需依照正常操作模式进行使用,不允许超过其承受本领或使用不允许的管道连接方式,以防止管道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液氨输送系统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阀、泄漏检测器、护栏等。

4、液氨罐提前储备的各种救援设备、器材,必需依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定等进行使用和保管,避开误用和损坏。

5、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维护人员,必需充分了解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故障排查与维护和修理等技能,避开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液氨罐区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1、相关已建成建筑物和人口密集区,应离液氨罐区必要的最小安全距离。

相应应急和逃命和疏散通道应保证无障碍性。

2、液氨输送管道的布设应尽量选择避开人口密集区、交通要道和紧要的水源区,必要时对输送管道进行隔离处理。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是指火电厂内用于存储液氨的区域,包括液氨储存罐、输送管道、阀门、仪表以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

第四条火电厂应设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电厂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台帐,记录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巡查记录等,做到有“帐”可查、有证据可依据。

第七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依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液氨的危险性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禁止擅自改动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液氨罐区。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液氨罐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4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4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范围包括液氨罐区内的液氨储罐、液氨输送管道、阀门、流量计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液氨罐区内的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第四条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液氨罐区的运维人员、监测人员、清洁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六条液氨罐区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整改等。

第八条液氨罐区内的液氨储罐、输送管道等设备的运维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和保养,并按规定进行液氨储存、补充和疏导等。

第九条液氨罐区内的监测人员负责设备的实时监控、故障报警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液氨罐区的清洁人员负责设备周围的环境清洁,保持罐区内外的干净整洁,防止杂物和易燃物进入液氨储存区域。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内的液氨储罐应设有可靠的防火防爆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按照规定进行液氨储存、补充和疏导。

第十二条液氨输送管道应具备耐腐蚀、耐压力的特性,确保输送的液氨不泄漏,每年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液氨输送管道上的阀门、流量计等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内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了解液氨的性质、危害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和装备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内的工作人员应穿戴正规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并且在工作期间不得穿戴化纤衣物和金属配饰。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液氨是一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物质,其在工业、农业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液氨储存和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制定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第一章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组织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如下:1.负责制定、完善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维修、检查、试验规定。

3.负责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

4.安排对液氨罐区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治理。

5.开展液氨罐区安全培训。

6.制定安全责任制与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二章液氨罐区的场所和设备液氨罐区的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场地应位于人员密度较低的地区,不得位于重要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下风向。

2.场地内不得存放杂物或制造易燃物品。

3.场地应设置围墙或护栏,进行严密封闭。

液氨罐区的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结构牢固、稳定,并能承受内外部压力。

2.设备须定期检验、测试、维护,维修记录应及时填写,保存合适时间。

3.设备应设置配电、照明、通风等安全设备,确保设备在使用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液氨罐区的安全物品和警示设施液氨罐区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安全物品和警示设施:1.根据罐区容量和相关规定,设置并明确标示相关警示标志,如高压、易燃、易爆、毒害等。

2.设置并明确标示紧急疏散安全出口,以保证罐区内部人员在不安全时能够及时逃离。

3.按照液氨储罐的规定,安装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4.符合规定安装液氨泄漏报警装置,确保人员得到及时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四章液氨罐区的作业管理液氨罐区的作业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将罐区用于非法生产或储存其他危险品。

2.使用液氨的作业单位,提供作业计划、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材料,经罐区安全管理员和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操作。

3.生产、操作单位应按照规定配置特种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监督管理,并于液氨储罐相对位置附近设置操作指示牌和普及安全操作标识牌。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液氨特点:(1)理化性质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____1):0.63(5℃),熔点-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____%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

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

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氨属低毒类。

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

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

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

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____%-____%),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___)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

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____个,按有效容积(____%)计算:150____2____%____0.63=132.3t(5℃时)。

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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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
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
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 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1 2
锈钢,带颈对焊焊突面法兰突面法兰不锈钢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35crM0 或不锈钢.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
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换、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
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
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 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 0 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 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
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
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

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
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

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 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
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物资名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简手持式应急照明灯对讲机医用硼酸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技术性能符合
GB/T 1 8664 要求技术性能符合AQ/T 6107 要求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 要求技术性能符合GB/T 11651 要求技术性能符合GB/T 11 651 要求技术性能符合GB/T 11651 要求检测氨气浓度易燃易爆场所,防爆易燃易爆场所,防爆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5 00mL 1 个/人2个2台2瓶1 个/人1 副/人 1 双/人 1 双/人数量个人公用2套2套4个4个4双4双1台
第三十九条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

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

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

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 5 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
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

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 导或护送。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安全管理
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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