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014-2013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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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ICS 13.300G 09备案号:40011-2014DB11市地方标准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se and storage of liquid ammonia013 - 11 - 01发布2014 - 02 - 01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 I 1围. (1)2规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2)表1垫片选用 (4)5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5)前言本标准4.1.2、4.4.2.5、4.5.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吴芳谷、唐仕川、杰、大琪、丁永华、璞、唐振强、永胜、瑞霞、静、洁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1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液氨的使用与储存。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72冷库设计规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11/T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T7658.12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

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

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监测、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风险防控设施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1014 液氨使用与存储安全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 risk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风险单元environmental risk unit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环境风险物质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液氨场所liquid ammonia space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

3.4防护距离protecting distance以事故发生地为圆心、事故区隔离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避免吸入有毒气体的防护距离。

3.5下风向防护距离downwind protecting distance在事故区下风向,以人员防护最低距离为四个边的矩形区域,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距离。

3.6大泄漏large leak孔径管径比大于或等于0.2且泄漏孔径大于等于10 mm的泄漏事故。

3.7小泄漏small leak孔径管径比小于0.2或泄漏孔径小于10mm的泄漏事故。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_编制说明

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_编制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任务来源: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T 1014-2013)修订版,本标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张杰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013年,《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DB11/T 1014-2013)(以下简称“原标准”)制定并发布,填补了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的空白,加强了北京市涉氨单位液氨泄漏事故的防治力度,提高了涉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目前,北京有百余家涉氨企业,其中有38氨企业,近几年,随着液氨相关标准的更新以及涉氨企业执行原标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人员资质、报警仪类型待明确以及充装站、低温储罐已不涉及等问题,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使之更适用于目前的涉氨企业、更便于为监管机构提供执法依据。

同时,对杜绝液氨泄漏事故隐患,保障北京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及保持北京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工作过程(1)成立工作组2012年4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2)收集资料2021年4月- 5月,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资料,以及外省市最新编制和修订的有关液氨使用、储存和装卸环节相关的资料,如《危险化学品气瓶追溯技术规范》(DB11T 1530-2018)、《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等。

(3)专家咨询2021年5月,标准编制前,工作组咨询了液氨领域的相关专家,听取了专家对最近几年液氨领域相关设备、技术的更新情况以及涉氨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地编制标准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DB111014-2013等1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DB111014-2013等1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批准发布DB11/1014-2013等1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 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3年标字第13号[总第138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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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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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液氨储存规定安全规范(3篇)

液氨储存规定安全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范液氨储存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活动。

第三条液氨储存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液氨储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液氨储存安全。

第四条液氨储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报废等环节,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液氨储存设施第一节设计与建设第五条液氨储存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液氨的物理、化学性质,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液氨储存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有关液氨储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2. 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3. 储存设施的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4. 具有必要的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等措施;5. 具有安全可靠的液位、压力、温度等监测和报警系统;6. 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条液氨储存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2. 建设单位应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3.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4.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节运行与维护第八条液氨储存设施投入运行前,应进行安全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液氨储存设施运行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液氨储存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液氨的性质和储存设施的操作方法;2.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3. 定期对液氨储存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4. 做好液氨储存设施的防腐、防泄漏、防雷、防静电等工作;5. 定期检测液氨储存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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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00G 09备案号:40011-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se and storage of liquid ammonia 2013-11-01发布2014-0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表1 垫片选用 (4)5 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5)前言本标准4.1.2、4.4.2.5、4.5.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明、吴芳谷、唐仕川、张杰、孙大琪、丁永华、张璞、唐振强、范永胜、赵瑞霞、李静、李洁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使用与储存的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液氨的使用与储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l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11/T 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JB/T 7658.12 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液氨场所 liquid ammonia space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

3.2储罐区 storage tank districtDB11/ 1014—2013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3钢瓶储存区 steel cylinder storage district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

3.4现场处置方案 on-site disposal program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5用氨厂房 ammonia plant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以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和冷库库房等。

3.6冷库库房 cold storehouse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服务的楼梯间、电梯、穿堂等附属房间。

3.7氨制冷机房 ammonia refrigeration machine room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的总称。

3.8机器间 machine room安装氨制冷压缩机的房间。

3.9设备间 equipment room安装氨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

4 一般要求4.1 设施建设4.1.1 液氨场所宜布置在企业厂区边缘地带,并位于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4.1.3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中的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DB11/ 1014—20134.1.4 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要求。

4.1.5 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 50072和GB 28009的有关要求。

4.1.6 液氨场所的特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相关法规的要求。

4.2 人员管理4.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2 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

4.2.3 企业应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3 制度管理4.3.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4.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安全生产例会制度;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d)安全检查管理制度;e)设备设施(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f)检维修管理制度;g)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h)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劳保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i)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j)用电管理制度;k)安全作业管理制度;l)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m)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n)应急管理制度;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DB11/ 1014—20134.3.4 企业应按照AQ/T 9002的要求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预案演练计划。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4.3.5 企业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 设备设施要求4.4.1 设备4.4.1.1 液氨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风向标应设在液氨场所内人员容易看到的高处。

4.4.1.2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

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4.4.1.3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4.4.1.4 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应选用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氨专用阀门,当使用灰铸铁材料液氨阀门,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 MPa,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0 ℃。

法兰垫片的选用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垫片选用介质法兰公称压力Mpa 工作温度℃法兰型式垫片材料液氨 2.5 ≤150 平焊(凹凸)中压橡胶石棉板石墨+金属骨架(10、0Cr13)对焊(凹凸)4.4.1.5 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GB 2894的有关要求。

4.4.1.6 液氨场所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1.7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有效的应急通讯器材和应急抢修防爆工具。

4.4.1.8 液氨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GB 50140的有关要求,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4.4.1.9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 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

非冷库液氨场所的液氨储罐、充装系统管道、阀门等金属设备设施应设置符合GB 12158规定的防静电装置。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

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4.4.2 设施4.4.2.1 企业应设置对事故状态下泄漏的液氨和消防废水进行收集与储存的事故储存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备用输转罐、罐区围堤或装置围堰等。

4.4.2.2 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及系统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储存设施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4.2.3 事故储存设施有效容积不符合要求且因现有场地所限不能设置或扩建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临时构筑围堤或其他收容泄漏的液氨和事故废水的应急措施,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4.4.2.4 应按照GB 18218对企业内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对辨识为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4.2.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或设施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应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

系统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DB11/ 1014—2013 4.5 监控系统要求4.5.1 报警仪4.5.1.1 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钢瓶储存(使用、装卸)区、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调节站间、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4.5.1.2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设置应符合GB 50493的有关要求。

4.5.1.3 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并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4.5.1.4 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应委托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校验。

校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

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4.5.2 视频监控液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符合DB 11/T 384的有关要求。

4.5.3 信号传输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安全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需要。

4.6 人员防护4.6.1 液氨场所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护器具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

4.6.2 液氨场所应配备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套。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尚应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

4.6.3 日常检维修防护器具与事故应急防护器具应分开放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4.6.4 液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防护设施。

4.6.5 液氨场所应配备在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5 液氨场所安全要求5.1 制冷系统场所5.1.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

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且确保24h有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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