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有关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有关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多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各自承担相同比例:各个保证人按照约定或者平均分摊方式,均衡分担债务责任。
例如,如果有三个保证人,每个保证人可以承担债务责任的1/3。
2. 主保人优先承担: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可以约定主保人承担首要责任,其他保证人在主保人无力履行时才承担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优先向主保人追偿。
3. 各自承担不同比例:保证人之间可以按照各自的能力、财务状况或其他约定,分担不同比例的债务责任。
例如,一个保证人承担60%的责任,另一个保证人承担40%的责任。
4. 分段承担责任:保证人之间可以按照债务的不同期限或分段进行责任的分担,即不同时间段内承担债务契约的责任。
例如,一个保证人在前两年承担债务责任,另一个保证人在后两年承担债务责任。
以上方式只是一些常见的责任分担方式,具体的责任分担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与约定来确定。
重要的是要明确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防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指的是保证⼈之间的关系,⽽责任保证指的是债务⼈和保证⼈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基本定义上⾯就有着最本质的区别,不过都有共同对象,那就是保证⼈,只是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样的,接下来店铺⼩编告诉你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1、连带共同保证发⽣在各个保证⼈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在保证⼈与主债务⼈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可以是⼀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在各个保证⼈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发⽣在保证⼈与主债务⼈之间的,其对应的是⼀般保证。
相关知识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和共同保证⼈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和保证⼈之间的连带关系。
⽐如,甲⽋⼄⼀笔钱,丙丁作为连带共同保证⼈,并且承担⼀般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这个保证合同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和⼀般保证,⽽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承担⼀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形式分为⼀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按照保证⼈的数量⼜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是什么?责任承担有何不同呢?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在保证⼈和债务⼈之间的连带,《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在债务⼈不能清偿债权⼈的债权时,债权⼈有权选择向保证⼈和债务⼈其⼀或共同主张权利,⽽且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没有先诉辩称权,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的权利。
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相互之间的连带,《民法典》第六百九⼗九条规定,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的,保证⼈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七章 债的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债的担保一、概念题1.一般保证[上海海事大学2006、2004年研]答: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包括: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按份保证与连带保证答:按份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
4.定金与预付款[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与预先给付的预付款不同,主要表现在:(1)作用不同。
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最新连带责任保证书 连带保证承诺函精彩7篇

最新连带责任保证书连带保证承诺函精彩7篇连带责任保证书连带保证承诺函篇一(债权人):由于你(你单位)于年月日与(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一。
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保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连带责任保证书连带保证承诺函篇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年月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公司为偿还贷款承担回购责任,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追偿权。
本人愿意无条件地为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本人婚姻情况及家庭主要成员;本人主要财产情况;本人联系电话;本人自愿为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最新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七篇)

最新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七篇)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篇一(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篇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所: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住所: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乙方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条乙方承诺1、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无论乙方是否已经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丙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展开全文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一、问题提出夫妻一方对外借款不还被起诉,另一方经常会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同时起诉,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明确要求确认系“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不免要问,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吗?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二、基本概念从法理上讲,只有一个责任人的称为一人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人的称为共同责任。
以是否分份额、先后顺序为标准,共同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三种形式。
从广义上讲,共同责任是大圈,连带责任是小圈,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从狭义上讲,两者有所区别,类似于并列关系,本文主要从狭义方面加以阐述。
共同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都是直接的债务人,每个债务人都对债的总体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共同责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多个债务人负有一起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其中的每一个债务人都有独立偿还债务的义务。
也就是,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多个共同承担责任的人一起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债务。
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债务人都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第一、债的关系不同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第二、产生依据不同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有比较特殊的关系。
连带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在侵权责任中还存在法律拟制情形。
第三,责任的牵连性不同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产生联动,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
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第四,内部追偿不同共同责任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仅是因法律规定或约定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实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1. 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可被债权人追偿,而不必事先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2. 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担保法》中,对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关系。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选择向担保人追偿。
3. 共同还款承诺的作用共同还款承诺是指债务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形式的承诺可以增强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使得担保人更加有责任感和义务感,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4. 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的联系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是密不可分的。
前者是法律上的规定,后者是一种约定的形式。
共同还款承诺可以加强或补充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两者相互作用,形成了完善的担保体系。
5. 个人观点与总结在实际操作中,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的结合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对于担保人来说,需要谨慎对待共同还款承诺的签署,避免因为不明其义务而导致责任的扩大。
债务人也需要意识到共同还款承诺对于担保人的重要性,合理使用担保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充分发挥其作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希望本文的解读可以让读者对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是在债务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存在和作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需要充分了解连带保证责任与共同还款承诺的意义和规定,并合理运用这些法律概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连带保证责任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有责任代替债务人还款。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

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很多法律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与债务人一样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将承担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
这种担保责任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向担保人追偿。
连带保证责任是由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当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时,担保人作为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有责任履行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的特点是主债权与担保责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独立的。
换句话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而不受限于先追求哪一方的义务。
这使得债权人能够尽快地获得债务偿还。
与连带保证责任相伴而生的是共同还款承诺。
气小事,债权人认为即使主债务人无力偿还,仍然可以追偿共同还款人的债务。
这是因为共同还款人在签署共同还款承诺时,承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共同还款承诺和连带保证责任在实践中经常被同时使用,以提高债权人的保障。
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还可以追求共同还款人。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债务偿还的概率。
然而,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对共同还款人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如果主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共同还款人将承担与主债务人一样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款,共同还款人将被迫承担债务。
尽管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提供了更强的保障,但它们也会对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产生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能力,衡量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责任和共同还款承诺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并提供了更高的债务偿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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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中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分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分解
1、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各个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保证之债为按份之债;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之间承担法定的连带之债;
(3)在连带共同保证之下,各个保证人内部之间还是有份额的,只不过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他们之间的份额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平均分担。
2、注意区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3)在共同保证下,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分连带保证,保证人仍应依其保证的方式享有相应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俊杰
乍眼一看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个名词,一般都会认为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即使知道有区别也不是十分清楚地知道区别在哪里。
要想知道这两个词的区别我们还得先从保证和保证合同谈起。
保证是债的担保种类中的一种,保证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人保,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即为保证义务,也称为保证责任。
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性、要式、从合同。
保证的分类有四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定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最高额保证。
我们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其一或共同主张权利,而且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辩称权,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人的权
利。
而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管保证人之间内部是否约定有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来讲都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与诸位保证人之间就保证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内部之间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它们之间也有相同之处,就是当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除此之外连带共同保证还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就是在向债务人追偿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清偿其内部约定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