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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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切实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和推广应用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3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135号)要求,我局确定了144名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是传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的重要载体,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和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评估、考核和指导工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建设项目依托单位要根据《2013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为工作室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支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5份(A4纸单面打印、普通装订),并加盖公章,于10月30日前寄送至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同时将任务书电子版文档发送至受理电子邮箱。

项目任务书格式已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上发布。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5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8号)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

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1996年6月14日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培训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是培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

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全国名中医评选条件

全国名中医评选条件

全国名中医评选条件介绍如下:
全国名中医人选应为省级名中医、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
2.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35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
3.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
4.中医药理论造诣较为深厚,学术成果丰硕,学术经验丰富,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方面有显著成效;
5.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大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国医大师评选办法

国医大师评选办法

“国医大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国开展“国医大师”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医大师”的评选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卫生、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卫生部联合成立“国医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同时,成立“国医大师”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推荐为“国医大师”的对象应当是省级名中医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第五条推荐“国医大师”候选人的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2.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3.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4.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50年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特别显著,在群众中享有很高声誉;5.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报表》,报同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方面的社会声誉和临床水平的社会影响)及专家评选,按照分配的差额申报名额提出推荐人选,正式行文报送评选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中央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管)单位人员,由各所在地省级中医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评选工作采取以下评选程序:1.形式审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卫办发[2007]29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14
•【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
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榜样引领作用,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2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中医药规〔2020〕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直属单位,区直有关医疗机构: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第11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展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简称“广西名中医”)工作。

为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名中医”是指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

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评定的三届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统一称谓为“广西名中医”。

第三条“广西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

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

每次评定60名左右,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报对象: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区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浙卫发2008 264号-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新一代名中医药专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使一大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拥有独特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群众公认的名中医药专家发挥更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根据我省名中医队伍建设整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药师,以下同)是指经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有利于加强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按照“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名中医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必须为在我省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执业资格的在职或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推荐名中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服务;(二)获得正高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师)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药专业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者,可破格推荐;(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至正式申报日期);(四)各市推荐对象须获得市级名中医称号;(五)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六)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在医学专业刊物发表较高学术水平论文或出版中医药专著;(七)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承诺每3年培养2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者。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一)主持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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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在全国开展“全国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名中医”的评选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全国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同时,成立“全国名中医”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推荐为“全国名中医”的对象应当是省级名中医和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第五条推荐“全国名中医”候选人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
2.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中
医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3.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成就突出,学术思想独特,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4.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5.具有主任医师资格,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显著,在群众中具有良好声誉;
6.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报表》,报同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方面的社会声誉和临床水平的社会影响)及专家评选,按照分配的差额申报名额提出推荐人选,正式行文报送评选工作办公室。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中央部门及军队系统所属(管)单位人员,由各所在地省级中医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评选工作采取以下评选程序:
1.形式审查。

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同行评议。

2.综合评议。

由专家委员会按照《“全国名中医”评选标准》,
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3.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全国名中医”人选。

4.评选结果公示。

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人选名单。

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5.评选结果确认。

根据公示及领导小组裁决,由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全国名中医”人员,授予“全国名中医”称号,颁发证书,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名中医”申报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的医德医风、社会声誉、社会影响等相关测评材料;
2.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

3.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省级名中医荣誉证书复印件。

(4)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5)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人大、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等意见、建议和被采纳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尊重“全国名中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一条开展“全国名中医”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工作者的极大关心和爱护,每一位“全国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全国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
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国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

同时应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同意,撤消其“全国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全国名中医”称号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全国名中医”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名中医”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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