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劳动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责任共担”,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劳务派遣、劳动力供应等企业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中。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释这一原则,以及其带来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首先,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在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所需的劳动者派遣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通常会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如提供工作岗位、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等。
当然,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这种连带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由于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劳动者常常面临着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因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同时,这也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尽管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选择劳务派遣等形式来规避法律的约束和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诚信和合法经营。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劳务派遣等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维护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需要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连带责任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管理和监管,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保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合法和诚信经营。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7、 新入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转委托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连带责任约定:
1. 连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连带追偿权:如果合同一方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或遭受了损失,该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3. 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的保证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违约方承担共同责任。
4. 连带违约责任: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和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5. 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规定了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无论是哪方违约,该方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涉及民事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进行适度修改或解释。
因此,在草拟合同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连带责任约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第三人的损失,那么建筑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这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方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承担的连带责任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包括建筑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师应该提供清晰详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确保建筑施工按照设计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避免施工中出现问题。
而施工单位则应该按照设计执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负责。
如果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第三人的损失,那么建筑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那么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为第三人的损失负责。
这是因为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如果这些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就有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对第三人造成损失。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法律上是明确的。
如果建筑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和标准进行工作,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建筑施工方需要为这些问题负责。
这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建筑施工方应该认真对待每一项施工任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保障施工方、监理方、建筑师、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施工中创造更好的环境,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标准,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
如果出现问题,建筑施工方需要为此负责。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之中对于连带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个人做出违法的事情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负担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负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协议书一、连带责任的范围1.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或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反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3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另一方权益,原因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2.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实际损失及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应对第三方的索赔,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3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共同承担因连带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三、协议的解除与终止3.1 双方同意,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 双方同意,如合作项目提前完成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一、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对方的连带责任,保障双方权益。
②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③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连带责任的范围1.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或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1.1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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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
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
对于合伙(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判决中应按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明确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对于因共同行为,如代理、共同侵权等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应承担的份额有待确定。
审理此类案件,可先要求各连带责任人就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大小,迳行判决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应当指出,以上判决均应同时判令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是债务人不分主次,直接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责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
如果原告起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判令各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地承担责任,不能在判决中确定履行义务的先后。
对于补充责任,则应确定为第二顺序,其履行应以前一顺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条件。
(四)追偿权的实现应非诉化
连带责任人中代为清偿或清偿超出其应负债务时,在其向其他未尽清偿责任的连带义务人追偿时,对方不偿还的,该责任人可依原判决,以债权人身份,以及代为清偿的有关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据此作出裁定并对其他未尽清偿责任者强制执行,以实现该责任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