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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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或组织中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行为或事件负有连带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以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责任范围和界定:明确哪些行为或事件会触发连带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和界定。

例如,如果企业的某个成员在工作中犯有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受到法律制裁,其他成员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的认定和分配:确定如何认定和分配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责任的认定应该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而责任的分配应该根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行为贡献程度进行合理的划分。

3. 监督和执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部门等,执行机制可以包括对违反制度的成员进行惩罚或追责等。

4. 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或组织成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教育和培训可以包括制度宣传、案例分析和培训课程等,以帮助成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连带责任制度。

5. 风险评估和控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连带责任的问题。

风险评估可以包括对企业或组织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分析,风险控制可以包括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以减少潜在的连带责任风险。

6. 反馈和改进: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成员对连带责任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不断提高连带责任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总之,连带责任制度是企业或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合法的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范围和界定、认定和分配责任、建立监督和执行机制、加强教育和培训、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以及建立反馈和改进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或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连带责任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服务提供者。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原则1. 损害赔偿原则:企业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共同赔偿原则:如果多个企业共同造成损害,各企业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限额原则:连带责任的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企业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限定。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1. 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存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2. 因果关系: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害赔偿请求:受损害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包括损失的具体金额和证明材料。

四、连带责任的履行方式1. 赔偿金支付:企业应及时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 救济措施提供: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如维修、更换、退货等,以消除或减轻受损害方的损失。

3.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履行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的免责情形1. 不可抗力: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2. 合理防范措施:企业已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3. 损害方过错:受损害方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企业可以减轻连带责任。

六、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连带责任的追溯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产品使用寿命或法定保修期限。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相关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以确保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该制度通常适合于团队、组织或者企业中,以保证相关方在合作或者共同承担风险时的责任分配和追究。

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责任的逃避和推委,保证各方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标准履行责任,从而实现共同目标的顺利达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1. 适合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合于团队、组织或者企业中的合作火伴、成员或者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例如,在项目合作中,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责任分配:根据合作关系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权益,确定责任的分配方式。

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资源投入、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确保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 追究责任:当某一方未能履行其责任或者违反了合作协议时,其他相关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可以通过商议、仲裁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4. 风险共担: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当风险发生时,各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项目合作中,各方应共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并按照约定分担损失。

5. 信息共享:为了确保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各方应及时、全面地共享相关信息。

包括项目发展、风险预警、资源调配等信息,以便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合作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

6. 制度监督:连带责任制度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内部审计、外部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7. 制度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连带责任制度。

可以通过经验总结、案例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总结: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有效管理合作关系的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分配、追究责任、风险共担等方式,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两笔对外债务,那么像这样的债务,一般是如何进行承担的呢?通常情况下,公司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那么此时,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公司债务如何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违规违纪连带处罚制度

公司违规违纪连带处罚制度

公司违规违纪连带处罚制度
是指在公司中,如果某个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违纪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影响,不仅会对直接犯错的员工进行处罚,还会将相关责任连带到与之相关的其他员工身上。

这种连带处罚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内部的公平和公正,防止某个员工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遭受处罚,而与之相关的其他员工却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发生。

同时,这也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让整个公司的员工都明白,违规违纪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后果,还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连带处罚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组织处罚: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配合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员工进行处罚,例如暂停或调整其岗位、职责或薪资待遇。

2. 经济处罚:公司可以对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员工进行罚款,扣减奖金或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

3. 晋升和评定处罚:公司可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晋升或评定时给予不利因素的考虑,以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处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公平、公正和透明。

公司应该明确规定相关程
序和标准,确保公司在实施连带处罚时不会滥用或误用此制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地点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3、实施方案:3、1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部门经理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酒店店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班组第一责任人为基点,管理公司检查时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基点,如个别现象、个人行为、投诉等特殊情况可以从直接责任人为基点.3、2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100%时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连带20元.3、3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3、3、1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员.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行连带3、3、2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3、3、3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负责人连带20%.3、3、4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20%的连带责任.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3、3、5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3、3、6酒店内日常检查时店总不负连带责任,外部检查连带至店总时,均按20%处罚菜品和投诉除外3、4卫生方面:卫生不合格指同一责任区域一处严重不达标或三处轻微不达标,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各店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4、1各级管理者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店总至少一天一次,经理级至少一天两次,主管级至少一天四次环卫班负责人至少每餐六次,在卫生质量检查表上记录并签字,每处卫生不合格罚款5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少检漏检者按“落实指示指令不到位”处罚,经理级以上检查直接对班组负责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3、4、2质检在各部门正常检查后检查,每出不合格罚款5元,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当值之间主管经理要付20%的连带责任,并在卫生之间表上记录并签字.3、4、3店总每周组织卫生大检查,每处不合格对班组第一负责人罚款10元,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20%的连带责任,并填些卫生质量检查表.3、4、4管理公司检查时,每处不合格对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元,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酒店当值质检主管经理和店总要负20%的连带责任,并填写卫生质量检查表.3、5物资方面:3、5、1质检检查,帐物不符时,对直接责任人按出入数折算金额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并填写检查记录.3、5、2店总或财务检查,帐物不符时,对班组第一负责人按出入数折算金额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并填写检查记录.3、5、3管理公司检查时,帐物不符,对部门第一负责人按出入数折算的金额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质检主管、财务会计和店总负20%的连带责任.3、5、4管理公司领导检查,帐物不符时,对部门第一负责人按出入数折算的金额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质检主管、财务会计和店总应负20%的连带责任,管理公司财务稽核负责人和质检督导负责人连带20%. 3、5、5餐具损耗率为营业额的5‰,超出部分按折算的金额对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损耗率低于5‰,节约部分安折算的金额对部门第一负责人奖励,直接上级连带奖励40%,间接上级连带奖励20%.3、6服务投诉方面:客人任何不满意的语言或动作均视为服务不合格,进行处罚,其余情况按投诉处理制度和酒店相关制度正常检查和处罚.3、6、1质检检查时,服务不合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3、6、2店总检查时,服务不合格对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3、6、3管理公司检查时,服务不合格对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直接上级40%,间接上级连带20%.3、6、4投诉到部门负责人处,按投诉处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3、6、5投诉到店总处,按投诉处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超过三级的按20%连带.3、6、6投诉到管理公司经理或总经理处,对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店总连带40%,同时酒店内部按投诉处理制度对直接责任处罚,不再连带.3、7菜品方面:3、7、1菜品投诉到部门负责人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菜检员连带20%.3、7、2菜品投诉到店总处,对直接责任人处罚,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菜检员连带40%,厨师长连带20%.3、7、3菜品投诉到管理公司或总经理出处,对厨师长处罚,点总连带40%,同时酒店内部按投诉处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处罚,不再连带.3、8考试方面: 考试不及格员工处理10元,主管级处理20元,经理级以上处理30元.且受处罚人的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负连带处罚.3、9责任加倍:1、二次不整改时,2、态度恶劣不接受处罚时,3、发生投诉不及时处理和上报时,4、明知故犯推卸责任时,5、工作岗位渎职时,6、重大安全事故时,7、未按制度处理时.3、10统计分析3、10、1每日10:00前由之间不负责对连带处罚不合格进行分析,形成日报表报驻点总经理,在人力资源部备档,并反馈至相关部门.3、10、2每月16日于次月1日18:00前由人力资源部对不合格合罚款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原因形成汇总表,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和驻店总经理,并反馈相关部门.3、10、3各部门于每月18日和下月3日12:00前把整改预防措施计划上交人力资源部,整理后反馈到相关部门.3、10、4质检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管理公司归口部门进行监督.注:部门第一负责人一定是该部门最高领导,部门第一责任人指应负直接责任的最高领导,不一定是该部门最高领导,可能是班组负责人代班、主管、楼面经理、助理经理或经理也可能是。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地点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

3、实施方案:3、1 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

部门经理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酒店店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班组第一责任人为基点,管理公司检查时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基点,如个别现象、个人行为、投诉等特殊情况可以从直接责任人为基点。

3、2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 100%时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

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连带20元。

3、3 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3、3、1 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员。

(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行连带)3、3、2 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

3、3、3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负责人连带20%。

3、3、4 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20%的连带责任。

(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3、3、5 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

3、3、6 酒店内日常检查时店总不负连带责任,外部检查连带至店总时,均按20%处罚(菜品和投诉除外)3、4卫生方面:(卫生不合格指同一责任区域一处严重不达标或三处轻微不达标,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各店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4、1 各级管理者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店总至少一天一次,经理级至少一天两次,主管级至少一天四次(环卫班负责人至少每餐六次),在卫生质量检查表上记录并签字,每处卫生不合格罚款5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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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本文转载自法治小组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5.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第二款虽未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但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分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

10.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制定、执行清算方案是全体清算组成员所作出的共同行为,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在履行制定、执行清算方案这一职责时是权利义务统一体,也是承担责任的统一体,故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但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依内部分工向有责任的其他清算组成员进行追偿。

1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12.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之间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4.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5.股东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连带责任。

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全部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由于公司不具备“财产或者经费”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司”已经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点在公司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已获得共识。

1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清算组成员并非一人而是数人的情况下,如果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课以清算组整体的义务,比如适当公告的义务,则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清算组整体的义务和责任自然应当由所有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组成员之间的内部因素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

当然,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清算组成员进行追偿。

17.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8.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9.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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