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
公司连带责任与违约惩罚制度

公司连带责任与违约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保护公司的利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公司连带责任制度第一节企业连带责任的定义1.公司连带责任是指公司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活动中所产生的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负有共同责任。
2.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负有连带追责的义务,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节公司连带责任的范围1.公司连带责任适用于公司的全部雇员,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2.公司连带责任适用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合内的行为,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发生。
第三节公司连带责任的具体要求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备和矫正措施。
2.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或者法律追究措施。
3.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4.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日后作为员工评价、晋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5.公司应当对员工的违约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包含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惩罚制度第一节违约行为的定义1.违约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约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资产、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等行为。
第二节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1.公司应当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严厉处理。
2.违约行为的处理可以包含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纪律处分措施,视情况而定。
3.对于涉嫌犯罪的违约行为,公司应当立刻报警,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当,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节违约惩罚的程序1.违约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应当遵从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第一条连带责任的定义
在本合同中,“连带责任”指甲方或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该责任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共同的,具体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第二条甲方的连带责任
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停工或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作为补偿。
3. 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未经书面同意导致乙方增加成本的,由甲方负责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三条乙方的连带责任
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偿修复或重新施工。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需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第三方责任
1. 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或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并依法追求其连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连带责任协议书

连带责任协议书甲方(主要责任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连带责任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了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明确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连带责任协议书。
第一条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当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乙方作为连带责任方,将与甲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连带责任的范围1. 乙方同意在甲方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据法律规定,与甲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连带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合同约定的事项,还包括因甲方行为导致的第三方索赔。
第三条连带责任的履行1. 一旦甲方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甲方解决纠纷。
2. 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经济援助。
第四条连带责任的解除1. 若甲方能够证明违约或侵权行为并非由其自身原因导致,乙方的连带责任可以解除。
2. 若乙方履行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其已支付的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20%。
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的20%。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实际协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定制。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连带责任约定:
1. 连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连带追偿权:如果合同一方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或遭受了损失,该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3. 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的保证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违约方承担共同责任。
4. 连带违约责任: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和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5. 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规定了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无论是哪方违约,该方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涉及民事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进行适度修改或解释。
因此,在草拟合同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连带责任约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3.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
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d)代理关系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所指各债务人基于相同的出现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应负以同一保险费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职责而并使全体债务均归为歼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身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a.产生的原因相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条【连带之债】债权⼈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均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为⼆⼈以上,债权⼈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履⾏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五百⼆⼗条【连带债务涉他效⼒】部分连带债务⼈履⾏、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被债权⼈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对部分连带债务⼈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发⽣效⼒。
第⼋⼗三条第⼆款【滥⽤出资⼈权利中的连带责任】营利法⼈的出资⼈不得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损害法⼈债权⼈的利益;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账务处理 -回复

连带责任账务处理-回复连带责任账务处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公司若因与他人或其他实体发生合作或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追偿,可以要求共同负责人承担追偿责任。
本文将从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原则、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要求共同责任人还清债务的责任。
共同责任人是指与债务人有共同债务的一方或多方。
连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依法推定。
二、连带责任的原则1.平等原则:共同责任人之间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地位平等,没有主从关系。
2.合理原则:共同责任人应按照各自比例或约定分担连带债务,一方不得过度承担责任。
3.分离原则:债权人可以对每一个共同责任人追求偿还请求,不需要先追求其他共同责任人。
4.主债权人追权原则:债权人追求共同责任人偿还债务时,可对债务人追求偿还,并提起诉讼。
5.互相尽忠原则:共同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应互相诚信合作,相互尽力履行连带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合伙、合资、联营等合同关系。
2.法律推定了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3.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债权人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
1. 债权人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当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并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在协商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及经济能力,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共同责任人应按照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 法院诉讼解决如果共同责任人之间无法达成协商,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决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
法院诉讼的结果对各方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强调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者组织应对其行为或者决策所产生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个人或者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会伤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原理1.1 连带责任的定义和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个人或者组织因其行为或者决策而对特定事件或者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涵盖经济、法律和道义等方面。
1.2 连带责任的目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为或者决策中考虑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并对其产生的后果负有责任。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个人或者组织的不良行为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1.3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法律对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责任限制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领域2.1 公司管理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公司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决策和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2 环境保护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广泛应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2.3 金融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惩罚上。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对其风险决策和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势和挑战3.1 优势:连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个人或者组织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行事,避免不良行为和决策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伤害。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和正义。
3.2 挑战:连带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界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界限,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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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连带责任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赢了网小编整理归纳了一些连带责任条款,详细请阅读下文。
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1、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 条。
2、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6条第2款。
3、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
4、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条。
5、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条。
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
7、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条。
8、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条。
11、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
12、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条。
13、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条。
14、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
15、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176条。
1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
17、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
18、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19、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
20、债的主体分立,合同法第90条。
21、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
22、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
2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婚姻法第41条。
24、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物权第102条25、名誉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无职务隶属时的责任承担,《名誉权解答》第6条。
26、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7、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条)。
3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31条)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4条)3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94条)3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3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36、发起人对于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95条)3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3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十六条)。
3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四十七条)40、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41、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4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43、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合同法272条。
44、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合同法313条。
以上就是小编归纳的连带责任条款,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连带责任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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