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

合集下载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摘要]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很多民事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法理上难以给予清晰而统一的技术支撑,从而损害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损害了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文章旨在分析正确区分和认定连带责任特征和区别,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真正符合法理和法律原则,更加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事责任;区别;必要性笔者近期代理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如下:管某(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大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二)ktv包房内被客人李某(以下简称被告一)打伤,被告一在赔付部分医药费后下落不明。

于是,管某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起诉被告一,同时以与某大酒店存在雇佣关系起诉被告二,并在诉讼请求里要求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在接触这个案件以后,首先对于原告的民事起诉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几个问题:1.什么是连带责任?2.在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3.如果二被告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那又是什么责任关系?这种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异同?本文仅就这几个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闫凯歌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

《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

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概念对比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连带责任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三案例比较我们来举两个案例分别来明确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1: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各自为独立的债的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王琳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比如说,甲租赁某出租车去某目的地,在路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甲既可以向货车方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出租车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这就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则不同,请求的对象是同一的,如前述例子,如果是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甲可以向出租车方选择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

二、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例如,甲雇佣乙在丙家干活,由于丙家所有的围墙倒塌至乙死亡。

这里就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乙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二是乙丙之间的侵权关系。

乙有权依据雇主责任向甲主张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直接侵权人丙主张赔偿,甲和丙在同一案件中就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么带责任的区别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1)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

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

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概念对比
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
连带责任
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
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三案例比较
我们来举两个案例分别来明确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
案例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

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

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

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 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案例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

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

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

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

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四大学生可能遇到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随着大学生越来越多的与社会进行直接接触,许多牵涉到大学生之间或大学生与外界之间的侵权案件越发增多,而其有很大一定比率的案件都牵涉到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下面笔者简单就一些常见事件进行分析
1 同学之间借用物品的损坏
大学生社会群体中比较活跃的一个群体,他们经常会选择团队出游,娱乐。

因此难免会彼此借用诸如数码相机,mp3,自行车,等一物品。

而一旦发生了损坏问题时出借者往往会弄不清楚借用者与损坏者之间谁应当负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Y的同学借他的相机去旅游,结果被Y的同学的朋友在争抢中失手给摔坏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Y往往不知道该向谁索赔,向自己同学则同学往往会推托不是自己亲手损坏应该找他同学,而找他同学因为并不是直接关系人并不熟悉难以开口或者寻找,于是陷入尴尬。

其实这里究竟应该向谁索赔,跟去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我们很容易做出判断,如果 Y的同学与他的朋友一同弄坏了相机,则他们属于连带关系,Y可以向任意一人索要全额赔偿,至于他们两个人之间如何分担则是他们内部问题不需要牵涉Y。

如果Y的同学并没有造成相机损坏的责任而只是他同学弄坏了相机,则Y的同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他同样应该向Y赔偿,但是他朋友则应该是最终责任人,即Y的同学
有权利再向其朋友追讨全部赔偿金。

所以这里,不论基于哪种责任,Y都可以首先向其同学索要相机的赔偿
2 商品之间的买卖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消费主力之一,在商品买卖当中也常常会遇到许多侵权案件。

特别是在买卖手机,mp3,mp4等数码产品时,往往不知道商品出现问题后究竟应该向商家还是厂家追讨退款或者维修责任。

因为在数码产品普及化的今天许多商家与厂家为了减少成本与维修资金往往将消费者踢来踢去,商家把责任推给厂家,厂家把责任推给商家。

其实本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场来看,任何商品出现了故障或者问题商家都应该首先承担责任,因为这里商家他所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应该首先接受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退款,维修,改换。

然后再向最终责任人即厂家寻求相应责任的承担。

所以今后我们在遇到商家将产品问题推脱给厂家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以这个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 打工时的雇佣关系
许多大学生现在在毕业前都会有打工的经历,但是许多学生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在打工时期遭受权益侵犯时无法正当维护自己权利。

诸如在工作期间遭他人侵犯权益,雇主就会因自己不是当事人而拒绝向学生做出赔偿。

这里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雇主所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雇员受到第三人权益伤害时候,雇员有权利向侵权人或
者雇主的任意一方提出索赔。

雇主不得以非直接责任人的理由拒绝。

雇主面对员工的合理索赔时应当给予合理赔偿,当然雇主也有权利向第三者即直接责任人追讨相应的赔偿。

当人需要提醒我们广大大学生的是打工之前必须依法与雇主签订有效的劳动合约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