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连带责任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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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2、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因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外。

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时,该条款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就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进行探讨。

一、民事责任的限制民事责任的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责任的范围、程度进行限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了合理防卫的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限制。

当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行为进行防卫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个体自我保护的合法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权益保护。

1.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产生其他民事责任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免除其可能应承担的责任。

1.3 民法典对法定债务人的责任限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债务履行的困难,法定债务人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了尽力处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这一规定反映了当债务人已经尽力但无法实现完全履行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宽限和保护。

二、民事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免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事责任的免除可以分为合同免除责任和法定免除责任两个方面。

2.1 合同免除责任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约定不承担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交易方式等合理约定不承担或者减轻某方责任。

这使得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相对自由地约定责任免除,灵活适应各种交易关系。

2.2 法定免除责任是指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免除。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境外刑事追诉而受到民事起诉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连带责任约定:
1. 连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连带追偿权:如果合同一方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或遭受了损失,该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3. 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的保证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违约方承担共同责任。

4. 连带违约责任: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和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5. 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规定了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无论是哪方违约,该方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涉及民事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进行适度修改或解释。

因此,在草拟合同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连带责任约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方责任 按份责任推定 特殊责任情形
免责情形
1-6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李瑞元观点:此为民 法典 176 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未 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 责任
1、一方责任 2、多方责任: (1)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责任。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 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 2、实际承担责任超过 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追偿。
适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1)侵权人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受益人补偿: ①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程序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后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民事责任优先原 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责,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4、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摘要:这篇文章首先概述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特征以及重要作用。

然后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人确定的困难,原告选择权的问题,责任归属问题,以及执法程序的松散性。

最后提出了优化这些问题的措施,包括健全连带责任制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平衡民商法主体间关系,及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人确定,原告选择权一、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特征以及重要作用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务关系中,两个或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共同履行债务的义务,或者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分别履行债务的义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代为履行或要求履行。

民商法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多个;二是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同一债务;三是连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共同履行或分别履行;四是连带责任的效果可以是代位权或清偿权。

民商法连带责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增加债权人的追索渠道,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和安全感;其次,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促进债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防止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和转移,维护债务人之间的平等和合理;再次,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未明确如何确定责任人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可以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司法认定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人往往存在争议和困难。

例如,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当消费者购买了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了损害后,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其他相关方追偿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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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连带责任和免责条款的归纳一,连带责任条款的归纳: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1,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权的授权不明的,民法通则的第65 条2,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2款3,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4,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不反对的,民法通则67 条5,转委托时,如果转委托不明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受托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81 条6,共同代理中,共同代理人对于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的409条7,合伙中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35 条8,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9,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10,联营中的半紧密型的联营,在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52 条11,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 条12,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的148 条13,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2、18 条14,共同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 条15,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是债务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 条、物权法176 条1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 条。

17,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 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18,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19,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 条20,债的主体分立,合同法第90 条21,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67 条。

22,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2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婚姻法第41 条24,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物权第102 条25,名誉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无职务隶属时的责任承担,《名誉权解答》第6条26,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7,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 条)3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31 条)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4 条)3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94 条)3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3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36,发起人对于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95条)3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3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十六条)3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四十七条)40,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41,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4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43 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合同法272条44 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313 条二,免责条款的归纳:(一)一般侵权的免责条款1,依法执行职务2,受害人同意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自助行为6,不可抗力7,受害人过错8,第三人过错(二)特殊侵权中的免责1,产品质量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产品质量法第41 条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免责:受害人故意。

民法通则第123条。

3,环境污染的免责: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

环保法第41 条。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127 条。

5,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适当免责: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自己有财产的,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 条。

6,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160 条。

(三)合同中的免责;1,所有合同中的免责: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 条。

2,货运合同: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

合同法第311 条。

3,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己故意造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302 条。

4,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买受人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合同法151 条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间的,买受没有在检验期间将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告知出卖人的,产品视为合格。

合同法第158 条。

(此时出卖人自己须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6,赠与合同中没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瑕疵损害不负责任。

合同法191条。

7,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18 条。

8,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如果不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244 条。

9,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246 条。

10,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寄存人没有告知的,保管物受到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370条。

11,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由于保管不善,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在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374 条。

12,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只按照普通物品赔偿。

(部分免责)合同法375 条。

13,在仓储合同中,因为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的仓储物的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394条。

14,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406条。

(四)担保中的免责1,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免责。

担保法23 条。

(要注意司法解释第30 条对此限制的解释)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免责。

担保法25 条。

3,连带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担保法26 条。

4,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放弃的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

担保法28 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38条。

5,保证合同中,由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而欺骗保证人的提供保证的、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30 条。

6,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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