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告知书
临洮县遗嘱公证(2篇)

第1篇一、公证事项我,XXX,男/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现住址为临洮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号。
现因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为确保我去世后,我的财产得到合理分配,特委托临洮县公证处为我办理遗嘱公证。
二、遗嘱内容1. 我去世后,我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车辆、股票、债权等)归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所有。
2. 我去世后,我所有的债务由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负责偿还。
3. 我去世后,我所有的亲朋好友,如有人需要帮助,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应尽力给予帮助。
4. 我要求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在处理我的遗产时,应尊重我国法律法规,合理分配遗产。
三、立遗嘱原因1. 本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为确保我去世后,我的财产得到合理分配,避免纠纷,特立此遗嘱。
2. 我希望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能够继承我的财产,继续我的未竟事业。
3. 我希望我的法定继承人XXX(姓名)在继承我财产的同时,能够承担起照顾其他亲属的责任。
四、见证人1. 见证人一:XXX,男/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现住址为临洮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号。
2. 见证人二:XXX,男/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现住址为临洮县XXX街道XXX小区XXX号楼XXX号。
五、公证机关临洮县公证处六、公证程序1. 本人向临洮县公证处提交遗嘱公证申请。
2. 临洮县公证处受理申请后,通知本人、见证人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3. 临洮县公证处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出具遗嘱公证书。
4. 本人、见证人签字、盖章。
七、公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遗嘱公证费用为人民币XXX元。
八、其他事项1. 本遗嘱自遗嘱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遗嘱一式三份,本人、见证人各执一份,临洮县公证处存档一份。
3. 本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XXX(姓名)负责执行。
遗嘱公证告知书

遗嘱公证告知书我公证处受理申请人申办遗嘱公证,按照《公证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申请人告知如下: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2)林木、牲畜和家禽;(3)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4)其他合法财产。
依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订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必须亲自办理。
3.立遗嘱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五种形式。
遗嘱人可以对自书、代书、录音的遗嘱申办公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不可任意变更或撤销,经公证变更或撤销的除外。
5.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2)通知有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并对遗产情况进行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的审查、监督;(7)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依据遗嘱人的意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其他事务。
公证告知书

告知书
请仔细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果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我们向您宣读;如果有疑问或异议,请在本告知书下方签名确认,经过您签名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您的公证档案。
一、您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请求权;
2、法定情形下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3、请求本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的权利;
4、公证书出具之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5、本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公证书的权利;
6、认为本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处提出复查;
7、对于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对于本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向新疆公证协会申请调解。
二、您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应当向本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按照规定向本处支付公证费
三、您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签名:日期:。
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
尊敬的公证机构:
本告知承诺书由我方(以下简称“承诺方”)向贵公证机构提交,旨在就即将进行的公证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一、材料清单
1. 身份证明:承诺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事项,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相关合同或协议:涉及公证事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原件。
4.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真实性承诺
承诺方保证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伪造、变造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如有不实,承诺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合法性承诺
承诺方确认所提交的材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证。
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公证结果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四、完整性承诺
承诺方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已涵盖公证事项所需的全部信息,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若因材料不完整导致公证事项无法进行,承诺方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其他事项
1. 若公证事项需要提供补充材料,承诺方将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
2.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公证机构,另一份由承诺方留存。
承诺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致
敬礼
[公证机构名称]。
遗嘱继承公证通知函

通知函xxx先生:您好!近日xxx持xxx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鲁证内字第x号,内容见附件,共二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我处受理了xxx的申请现发函向您核实下列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它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我们需向您了解xxx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住址、现在是否生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立遗嘱人xxx 在上述遗嘱中所处置的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如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的取得是否欠下债务等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我们需要核实, xxx在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后是否另行立有公证遗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xxx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存在此种情况(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继承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继承人xxx是否有上述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自接到此函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您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我处表达意见或致信我处,回复向您了解的上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如您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根据上述遗嘱公证书为xxx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遗嘱执行告知书范文

遗嘱执行告知书范文尊敬的亲属:在我健在的时候,我希望能够与您分享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关于我的遗嘱执行事宜。
作为一个负责任且体谅亲人的人,我认为及时明确地告知您我的遗愿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以后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纷争。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的是,我撰写此份遗嘱的目的,旨在确保我离世后我的遗产被妥善分配和管理。
我希望我的遗产能够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随信附上一份详尽的财产清单,其中包括我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请您在处理期间认真核对这些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
2. 我任命您为我的遗嘱执行人,您将负责确保我遗产的执行和分配按照我的意愿进行。
我深信您会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履行这一职责。
3. 我将我的房产全部留给我的配偶/子女/亲戚,并希望他们能够平等地分享这份财产。
如果有任何关于房产的争议出现,请您协调解决争端。
4. 如果我在离世时还有现金、证券或其他非房产性财产,我希望将其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在此详细列出分配方案]。
请您确保我的意愿得到严格执行。
5. 如果有需要,我希望我的遗嘱执行人能够寻求专业意见,并与您保持紧密联系。
无论是法律问题、财务问题还是其他方面的困扰,请您协助并与相关专业人士合作解决。
最后,我希望您明白并认同,在执行遗嘱的过程中,您可能会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或变数。
我希望您可以保持耐心和理解,以便顺利地达到我的遗愿。
我深信,我的亲人能够珍惜我一生的辛苦积累,理解我的意愿,并全力支持遗嘱的执行。
希望您能够对我离世后的事务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努力,以确保一切顺利进行。
最后,我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包容。
希望您和我们的亲人在我离世后能够和睦相处,共同追求幸福和平静的生活。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合作。
敬礼,(您的姓名)。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公证处)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公证处)
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公证处)
()X函字第X号
XX先生|女士:
您好!
近日XX持XXX于X年X月X日所立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号,内容见附件,共X页]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XXX的遗产。
我处受理了XX的申请,现发函通知您,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X年X月X日根据该公证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手中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公证的办理:
一、被继承人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明:房产产权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证明为准;存款以银行的证明为准;处分遗嘱中财产的证明,如转让、赠与合同。
借条或出资协议不做为财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可作债权凭证向遗嘱受益人主张债权。
三、立遗嘱人在本公证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证明。
五、法院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六、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五条提供相关法院立案证明;
在X年X月X日公证书出证日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我处承办公证员XX,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XX出具相关公证书。
附:XX号遗嘱公证书复印件
承办公证员:XX
联系地址:XX
邮编: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XX公证处
X年X月X日
感谢您的阅读!。
遗嘱公证书范本精选3篇

遗嘱公证书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全部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全部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全部。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全部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全部。
本遗嘱托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托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年月日遗嘱公证书范本(第二篇)合同标题:遗嘱公证书范本摘要:本文件是一份遗嘱公证书范本,旨在提供简洁易懂的合同范文,其中包含中文内容。
请(第二篇)。
遗嘱公证书在我(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居住在(地址),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特此立下遗嘱,依法由公证处进行公证,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我的遗嘱:一、遗产分配:我将我的全部遗产按照以下方式分配:1. 给予(姓名)的金额或财物2. 捐赠给(慈善组织名称)的金额或财物3. 分配给我的配偶(姓名)的金额或财物4. 分配给我的子女(子女姓名)的金额或财物等二、监护人指定:如有未成年子女或需要监护的人,请指定(监护人姓名)为监护人,负责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抚养和教育。
三、遗嘱执行人:(姓名)被指定为我的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执行和遗产处理事宜。
四、其他事项:(根据个人需求,可以在此处添加其他事项,例如对房产、债务等的处理等)本遗嘱公证书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其中的分配和指定事项是根据我对个人财产的理解和需求制定的,愿意遵守并接受公证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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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术语告知和解释如下: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与其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书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你认为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参与办理该项公证的人员与你或你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你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在办证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隐私;
(3)你有权请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除外;
(4)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捺指印)确认;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6)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你有权申请减、免公证费;
(7)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你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8)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你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给你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5、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应当承当以下义务: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①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②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③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④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⑤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⑥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
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
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有义务向公证机构做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
如果你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隐瞒、遗漏继承人或其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你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办证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如因您个人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已交公证费的50%;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6、遗嘱是指: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的效力,即由遗嘱人自行决定财产由何人继承和继承多少。
7、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8、如果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为准;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你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9、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立遗嘱将你个人的财产指定给你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你的个人财产赠给上述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给国家、集体。
10、若遗嘱处分的财产不作为受益人夫妻共有的,应当写入遗嘱内。
1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有关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人可在遗嘱中设立补充继承人,但在遗赠中一般不得指定候补受遗赠人。
12、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的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你的遗产,你立遗嘱仅能够处分可以作为你的遗产的部分。
13、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规定义务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14、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你立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分额。
如果你的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在办理继承时,相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
15、遗嘱人处分住房时,应为配偶合理考虑居住权问题。
16、如果你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且遗嘱的内容与协议抵触,则与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
17、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18、你办理遗嘱公证后,仍然有权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如果你生前另行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该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19、鉴于遗嘱的保密性,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遗嘱人必须保证自己对遗嘱中处分的财产享有合法财产权,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公序良俗。
20、设遗嘱执行人的,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诚实可信,并告知其在你去世之后应召开家庭会议并将该遗嘱公开,及时履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若未设遗嘱执行人,你应选择适当时机和妥当方式让遗嘱受益人知晓立有该遗嘱之事实,以免耽误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之事宜。
21、若遗嘱受益人为受遗赠人(即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时,遗嘱人应在妥当时机告知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2、财产属共有又末进行分割且有共有人死亡的,建议先办继承与分割公证后再办遗嘱公证,否则因此所致不利后果由你们自己承担。
23、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遗嘱无效: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②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④伪造的遗嘱;
④遗嘱被篡改的内容。
公证申请人(签字、捺指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