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污染源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废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间接冷却水回用 ★
注:★ 为废水监测点位标志
制糖蒸发工段汽凝水、冷凝冷却水流 程图
冷凝
器Leabharlann 一效蒸蒸发汽
二效 蒸发
汽凝水回锅炉 部分回用
压榨渗透水或其他
三效 蒸发
热水箱
末效 蒸发
外排
冷却水 循环池
第三章 废水处理方法的分类
按照原理和作用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 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 物理处理法: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污 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的污染物质(包括油膜 和油珠的处理方法) 化学处理法: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 离、去除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 将其转化成无害物质的处理方法。
注: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行的抽查性监测或 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废水监测技术
② 委托监测 /科研监测 根据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
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 次。 ③ 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集水样,如有必要, 采集1个水样即可。
废水监测技术
⑵ 采样间隔 ① 连续性排放采样间隔时间:周期在 8h以内 的,每小时采 1 次样;周期大于 8h的,每2h采 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 3次。 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② 间断排放、非周期性排放的企业如何确定 采样频次?
------GB/T 18772-200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 监测技术要求》 每4h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 以日均值计
------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废水监测技术
采样频率为每4h采样1次,1日采样6次。污染 物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 量以月计
废水监测技术

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1、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平台2、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为:无(一)项目概述2013年环保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国控企业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并对国控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

2015年环保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完成了对全省500余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视频监控现场端项目建设,其中2014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457家,2016年完成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新增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第二次)97家。

形成了污染源企业前端视频监控基础体系,加大了对污染源企业排污状况的实时监管力度。

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视频监控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过程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监管。

提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整合现有重点污染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数据,以及对多业务系统的视频数据进行整合,并在“四川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现场端建设项目”(一期、二期)的基础上进行前端监控点位和“四川省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完善与升级。

选取两个地市作为首批试点,对试点辖区内的50家企业污染排放及治理设施进行全面视频监控,实现视频监控的智能分析,与污染源排放过程的全要素监控系统实现联动报警,并进一步分级处警。

(二)技术(服务)及需求2.1项目目标两个首批试点地市宜宾、乐山,每个试点市州选取约50家污染源企业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现场端及链路传输建设,通过智能分析进行污染排放的智能预警预报,将排污异常、治理设施或行为异常的结果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工况运行数据与排放口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叠加数据传输至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报警数据传输至省级管理部门,有利于及时发现污染源在线监控不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为控制和减轻污染、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工矿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实施的定期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的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定期监测,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范围与职责第六条工业污染源监测范围,包括对工业废水、废气(含粉尘、烟尘)、物理污染(工业噪声、振动、辐射、电磁波等)和有害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净化效率的监测。

第七条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频次为工业废水2-4次,废气、物理污染、固体废弃物和净化设施效率1-2次;定期监测不得低于上述频次。

一般工业污染源监测可参照上述频次进行。

第八条排污企业单位及其监测机构的职责:按照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年度频次及每次的频率,组织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净化设施效率进行定期监测。

本企业设有环境监测机构并通过资质审查的,由其监测机构承担;未设有监测机构的,或虽设有监测机构但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委托其他通过资质审查的监测机构承担。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附件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为指导排污单位如实标记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制定本规则。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除火电、水泥、造纸、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以外的,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

火电、水泥、造纸行业参照《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执行,垃圾焚烧行业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使用本规则时,上述标准规范中涉及数据标记内容与本规则不符的,统一以本规则为准。

3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自动监控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分为供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平台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进行监测、判断的活动。

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4.1 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4.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监测4次。

4.3 采样及分析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进行:(1)将水质自动采水器采样时间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时间设置为一致的方法进行自动取样;(2)在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的同时手工同步取样;(3)在手工采样的同时采取手动操作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同步采样监测。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采样后交实验室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应在记录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流量测定值的同时进行采用标准方法对废水流量进行监测。

采样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水流量标准方法见表1。

表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4.4 数据处理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对同等条件所取得的废水实际样品,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测定值与标准方法测定值组成一对数据对,按照公式(1)计算每个数据对的相对误差。

%100⨯-=nn n n B B X A ……………………公式(1) 公式(1)中: A n —第n 对比对监测的相对误差X n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第n 次的测定值 B n —标准方法第n 次的测定值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计算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4.5 判别指标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2。

表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4.6 判别要求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4个数据对中有3对满足表2的要求。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满足表2的要求。

4.7评价结果表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 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5.1 监测项目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5.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比对时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监测6次,烟尘、烟气流量监测3次。

5.3 采样及分析在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同时,同步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监测。

每次比对监测应确保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且稳定运行、等同工况负荷下获得。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

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标准方法见表3。

表3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5.4 数据处理5.4.1烟尘(颗粒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烟尘(颗粒物)的比对监测,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50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R=C2-C1…………………………公式(2)公式(2)中:△R—绝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大于50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R% =( C2–C1)/ C1×100% …………………………公式(3)公式(3)中:R—相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5.4.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比对监测,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并小于或等于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氮氧化物513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50ppm (二氧化硫715mg/m 3、氮氧化物513mg/m 3)时,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100⨯+=RM ccd RA …………………………公式(4)公式(4)中: RA ——相对准确度;6116i i d d ==∑ ………………公式(5);cc =± ……………公式(6);6116i i RM RM ==∑ ……………公式(7) 公式(5)中:i i i d RM CEMS =-公式(6)中:d S =……………公式(8) 公式(7)中:RM i —第i 个数据对中标准方法监测值;公式(8)中:S d —标准方法监测值与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值的差的标准偏差。

5.4.3氧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氧量的比对监测,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5.4.4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的比对监测,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5.5 判别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4。

表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5.6判别要求根据标准方法监测浓度的平均值所在的范围,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判别要求应满足表4的要求。

5.7评价结果表述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时应确保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工况不应有大的波动。

采样人员应严格遵照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工作,确保比对监测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同步进行,以保证比对监测的有效性以及数据的可比性,并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

监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标准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

所用监测仪器、量具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化学需氧量、氨氮比对监测时应进行平行样、加标样和质控样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前应对仪器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浓度进行校准。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

附件2:“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我省于2009年6月制订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颁布的环办[2010]1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及这半年多来的标准更新和试用情况,对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详细内容如下:1、监测标准方法的更新监测方法采用新颁布标准,更新为:二氧化硫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氨氮蒸馏和滴定法HJ 537-2009;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HJ 535-2009;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