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悖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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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制度与刑罚执行法学专家的观点

监狱制度与刑罚执行法学专家的观点

监狱制度与刑罚执行法学专家的观点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犯罪率的上升,监狱制度以及刑罚执行法成为众多法学专家所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学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监狱制度与刑罚执行的问题,并谈及专家们对于此问题的观点。

一、监狱制度的重要性监狱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场所,承担着罪犯改造与社会安全维护等多重功能,监狱制度的完善和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对此,法学专家一致认为监狱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监狱是推行法律正义的重要场所。

通过将犯罪分子关押进监狱,可实现对他们的惩罚与纠正,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监狱是犯罪分子改造的重要环境。

监狱内提供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改造手段,帮助罪犯重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培养他们正确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监狱作为一个封闭管理的场所,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

通过对罪犯的限制自由,有效防止了他们再次犯罪,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

二、刑罚执行法学专家的观点1. 深化监狱改革的必要性针对现行监狱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法学专家普遍认为深化监狱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他们认为监狱改革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罪犯教育改造和人权保障。

2. 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法学专家认为,监狱制度的建立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作为支撑。

这包括确立明确的法律政策,明确监狱职责和权力,规范罪犯改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3. 加强监狱管理与监督监狱管理的强化与监督是刑罚执行法学专家们普遍提出的观点。

他们认为监狱管理应该加强对罪犯行为的规范、记录和监督,同时对监狱管理人员实施严格的监督与考核。

4. 加强刑罚的个性化与差异化专家们普遍认为,刑罚应该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与差异化的处理。

他们提出刑罚执行应该注重针对性的矫治手段,通过对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刑罚方式。

5. 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法学专家们一致认为,罪犯也是有权利的,这些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狱内行刑社会化相关法理研究

狱内行刑社会化相关法理研究
( 一)刑罚人道主义行刑论 刑 罚的人道 原则即指人类刑 罚的种类、程度、 以及执行 等均与人性相 符合 的基本 原则。人道主义行刑论 的基本 依据 是人类社会 的人 文性 、宽容性 和慈悲性和合理的菩性 。认 为 无论犯有罪 行的受刑人如 何残忍 ,如何没有人性 ,人类 社会 对其惩 罚时应该遵从或体现 一定的人类文 明的标准 ,不 能超 越人类 文明的标准去漫无 边际的追求报应惩罚 的因果性 和残 酷性 。应该在 合理 的边 界内体现出符合人类文 明的人文 性、 宽容性和 慈悲性 。现 代社会刑罚人道之 内涵就在于 使人 性尊 严得到保护 和尊重 ,禁止 将人作为打到刑罚 目的之手段 ,禁 止使用残酷而不人道 以及蔑视人权 的刑罚手段 。[] 1 因此人道 主义追 求以人为本 ,以人为最高价值 、尊重人 的权利 、关心 人的幸福 。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狱 内行刑社会化相关法理研究
Hale Waihona Puke 鼠 麓 ( 州大学法学院, 州贵 阳,502 ) 贵 贵 505
摘 要 :监狱行刑 社会化作为现 代社会的热点 问题 ,在 我国明确提 出监狱行刑 的 “ 法治化 、科学化和社会化 ”的要求下 , 我 国的监 狱行刑在制度设计 、方 法手 段和 处遇 效果 上都进一步迈 向现代化 、科 学化和文 明化 。随着中央提 出的建设 “ 和谐社会 ” 的 目标 和司法机关提 出 “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以监狱为执行场所 的狱 内行 刑社会化 也进 一步 的深入和开展 。 刑法修正案八 》 《 的出台,减少生命刑 的罪 名和增 加 自由刑的刑期 ,对 国家监 狱管理和狱 内行刑社会化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有必要在借鉴

供和设置接近 一般社会 的物质生活环境 ,使其拥有接受 良好 文化教育和职 业技 能培训的场所 ,培育其人格精神和 生活技 能 ,以促使他们在 出狱后顺利适应和融入一般社会。 二 、狱 内行刑社会化 的理论基础 监狱 作为刑罚 的执行 机关 ,随着刑 罚理论 的不断发展与 进步 ,刑 罚的执行方 式也随之发生改变 。早先 的刑法 理论最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

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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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1 No I 【 8
监 狱 行 刑 社 会 化 的 理 性 分 析
陆 而启 ,王铁 玲 。
( 1厦 门市 同安 区人 民拴 察 院 , 建 厦 门 3 1 0 2厦 门 市 同安 区人 民 法 院 , 建 厦 门 3 1 0 ) 福 610 福 6 10
会环境 , 同时为避免一般人对出狱人的歧视 , 因而有
[ 稿 日期 ] 0 1 5 5 收 2 0 —0 一l
[ 作者简介 】陆而启( 9 1 , 安徽合肥人 , 17 一) 男, 厦门市同安 区人民桂察 院工作人员, 学硕士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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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合 理性 , 现着监 狱发 展 的共性 和规律 , 其 表 使
诉讼法、 刑事执行法的浑然一体; 在内容上体现了罪
犯、 监狱 和社会 的有机 联系 。
正 因为行 刑 社会 化 与 自由刑 、 狱 制度 的必 然 监 联系 , 行刑社 会化 在 一 定意 义上 就 是指 监 狱行 刑 社 会化 。监 狱行刑社会 化 应从监 内与监外两 方面来 理
社会 化 又反 映和折射 出一 定社会 、 定历 史阶段 的观念取 向 。 一
[ 关键词 ] 监微 行刑 社会化 ;理论依 据 ;目的;功能 ; 价值
[ 中图分类号] 96 7 [ 1 1 . 文献标识码 ] [ 3 A 文章编号] 0 0 9 l20 )1 0 7 一f5 10 —55 f02 0 — 0 5 0 )
格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狱的共性与
趋势 , 值得 我们借鉴。另外 , 改革开放以后 , 我国适 时地对监 狱行 刑政 策进行 了符 合 行刑社会 化 内在要 求的调整 , 总体 而言 , 国 的行 刑社会 化还 囿于 大 但 我

监狱中的禁止酷刑法学专家的评估与改进建议

监狱中的禁止酷刑法学专家的评估与改进建议

监狱中的禁止酷刑法学专家的评估与改进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对待犯罪分子的惩治方式也趋于人道化和法制化。

酷刑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已经被世界范围内广泛禁止。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狱中,酷刑现象依然存在。

如何有效评估和禁止监狱中的酷刑行为,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学专家的角度出发,对监狱中的酷刑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监狱中酷刑的概念与特征酷刑是指对待被监禁或拘留人员时,以残忍、虐待的方式行使权力,达到痛苦和羞辱的目的。

酷刑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社会正义与人道主义的原则。

监狱中的酷刑行为主要表现为肢体暴力、性虐待、剥夺基本生活权利和精神折磨等。

二、监狱中酷刑行为的评估评估监狱中的酷刑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与方法。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客观了解监狱中酷刑的情况,为改善监狱管理和人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1.法律评估: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评估监狱中的酷刑行为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和国家法律的要求。

关注酷刑行为的定义、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方面。

2.心理评估:通过心理测试、心理访谈等方法,评估狱警和狱员的心理状态,分析是否具备施加酷刑行为的动机和心理倾向。

同时,对受到酷刑行为侵害的被监禁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评估,了解其心理创伤和反应。

3.社会评估:考察监狱系统的组织管理、监督机制、人员配备和工作环境等方面,评估制度和社会环境对酷刑行为的影响。

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狱警文化、权力结构和道德观念等因素对酷刑行为的塑造。

三、禁止监狱中酷刑的改进建议为了彻底禁止监狱中的酷刑,改善监狱管理和促进人权保护,我们有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酷刑行为,并明确对酷刑行为的违法处罚措施。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监狱工作人员和狱警具备法律知识。

2.优化监狱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狱管理制度,强化对狱警和狱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中的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行刑社会化是指在监督和执行公正法律的过程中,向个人传递正常行为范围的概念、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的过程。

本文将从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入手,探讨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并分析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行刑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程序、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等众多方面。

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和监管,更是对社会范围内的正常行为模式和社会规范的传递。

行刑机关不仅要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惩罚,还要为社会提供教育和服务,以便传递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行刑社会化有其独立的理论基础。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社会学在社会学领域,行刑社会化是社会控制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行为规范和社会价值观流传的一种方式,并提供了一种处理矛盾的方式。

在社会学理论中,行刑社会化是社会规范和公正法律执行的必要条件。

2.心理学心理学理论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一种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的重塑。

这其中包括对罪犯普通行为的重新建立正常的行为模式,减少罪犯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并且为罪犯在社会中重新融入提供了保障。

3.哲学在哲学领域,行刑社会化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刑社会化具有形象地表达公正和正义的功能,并在社会中声明平等和公正的价值观。

同时,行刑社会化也涉及到个人尊重和自由,以及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思想。

三、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目前,行刑社会化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不同文化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在行刑社会化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并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行刑社会化在以下方面存在着问题:1. 司法不公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条件的不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系统存在着司法不公和腐败的问题。

这使得行刑社会化的理想状态难以实现。

2. 执行中的不公平和不当行为许多司法机构在行刑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滥用职权、虐待罪犯、言词暴力等不当行为。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摘要】监禁刑是一种惩罚措施,旨在通过剥夺自由来惩罚违法行为。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监禁刑并非仅仅停留在惩罚层面,更应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社会工作在监禁刑执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包括提供心理支持、社会融入和再教育等服务。

监禁刑对个体常常带来心理压力和自我认同困扰,同时也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

监禁刑的执行应注重挽救和再教育,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监禁刑领域需要不断探索改革,并发展合作共赢的实践模式,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双赢发展。

社会工作在监禁刑领域发挥作用,并应加强发展,为监禁刑的人性化执行提供支持和指导。

【关键词】监禁刑、社会工作、目的、执行、影响、个体、家庭、社会、挽救、再教育、改革、探索、发展、合作共赢、实践模式。

1. 引言1.1 监禁刑的概念监禁刑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通常通过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中一定时间来限制其自由,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监禁刑被视为一种传统的刑罚形式,旨在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预防其继续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监禁刑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国家,监禁刑还被视为一种社会惩罚,用来警示他人,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作用。

监禁刑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约,同时也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重建自我。

监禁刑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其对个体、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寻求有效的改革和探索,以建立更加公正、人道和有效的刑罚体系。

1.2 监禁刑的目的监禁刑的目的是通过剥夺罪犯的自由,使其失去对社会的参与和自由行动的权利。

监禁刑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安全。

监禁刑也具有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功能。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限制,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他人不敢轻易触犯法律,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监禁刑也为罪犯提供了一段时间的思考和反省的机会,有利于其悔过自新,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执法悖论

监狱执法悖论

论监狱执法悖论的形态与消弭——以“社会化与监狱化”的悖论为重点主题词:监狱执法悖论形态消弭摘要:监狱执法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是执法悖论。

文章对当下我国监狱执法的悖论形态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四种执法悖论的形态和内涵,在归纳其形成原因和影响的基础上,以“社会化与监狱化”的悖论为重点,提出五条可能的消弭途径。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①,在这一背景下,监狱执法同样会面临一个问题多发、矛盾交集的时期。

而这些执法问题与矛盾集中的表现形态就是执法悖论。

它是各种执法思想激荡的具体体现,是执法困惑的全息展示,构成了中国监狱执法的时代张力。

近年来,监狱学界对监狱执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考察与省思,这种考察与省思不再停留于问题的罗列、情绪的宣泄和现象的分析,而是着力于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追问。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监狱执法悖论的研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对这种悖论现象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警惕监狱行刑过程中的可能误区,而且有助于我们解决所面临的执法困境提供可能的线索。

一、监狱执法的解析(一)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履行刑罚执行职能的过程就是监狱执法。

(二)特点:监狱执法是指享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刑罚内容,对受罪刑宣告的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改造①有关转型期的描述。

“王晓明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研究的新进展》中指出,转型期的表现有:”在社会的生产和生产力层次上,表现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社会经济关系、经济形态、经济体制层次上表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上层建筑层次上,表现为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现代精神文化转变。

“的刑事司法活动。

2监狱执法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监狱执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实施是在一定价值指导下的实践活动,监狱执法者应当以积极的行动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表明监狱执法具有强制性、特殊性、指向性和主动性等特点。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背景介绍:
行刑是法律对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化手段,可以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然而,在行刑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社会化问题,如被刑满释放的罪犯再次犯罪、受刑人对法律的不信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着个人和家庭,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成因、影响及解决方法,为制定更好的行刑政策提供参考。

研究问题:
1. 行刑社会化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2. 行刑社会化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哪些?
3. 如何解决行刑社会化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混合研究方法,即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

定量研究将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定性研究将通过深度访谈的方式了解受访者的真实感受,配合文献研究与案例研究,从多个角度分析行刑社会化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概念及研究现状;
2. 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成因分析;
3. 行刑社会化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4. 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措施;
5. 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预期结果:
通过本研究,将深入了解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成因、影响及解决方法,为制定更合理的行刑政策提供参考。

同时,通过与受访者的深度访谈,
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提出更加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
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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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悖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摘要“监狱行刑悖论”是指监狱的隔离监禁手段与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

福柯在其独特的“微观权力”视角之下,以“规训”话语重构了“监狱行刑悖论”的本质、生成机理和社会功能。

以新颖的思维进路揭示出“监狱行刑悖论”根源于被行刑人“主体性”的减损和丧失;提示研究者避免“监狱成为自身补救措施”的理论死循环;并要求重视行刑过程中“多元权力”的运行对行刑效果的重要影响。

福柯以后现代风格的观察视角为研究和克服“监狱行刑悖论”提供了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理论参照。

关键词监狱行刑悖论规训微观权力主体性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编号tjfx11-019)。

负责人:邹晓玫。

作者简介:邹晓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68-04随着监狱行刑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学、社会学及心理学研究者不约而同的关注到,在各国各时期的监狱行刑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狱行刑悖论”。

这一现象从根本上影响着现代刑罚理念的实现。

现代学者们从恢复性司法、行刑方式社会化等角度出发,试图解决或缓解“监狱行刑悖论”造成的诸多社会问题,但所有这些努力和尝试都并未突破“人道主义”的价值和解释框架,因而取得多是功能改良意义上的成果,并未能揭示“监狱行刑悖论”的根本生成机制。

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其《规训与惩罚》一书中,通过对刑罚的演变及监狱的功能所进行的颠覆性分析,表达了对西方社会现代性的尖锐而深刻的批判。

其微观权力(规训权力)理论为我们跳出现有的理论惯习,重新审视和解读“监狱行刑悖论”的症结所在,以及寻求根本性的解决之道提供了全新的思维进路。

其理论和观点虽有个别失于极端激进之处,但也确实以“他者”的视角,敏锐的揭示出“监狱行刑悖论”中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福柯对“监狱行刑悖论”的另类表达当代占主流地位的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实施报复,而是将犯罪人作为一个可塑性主体看待,主张通过特定的训练或改造,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再次成为享有自由的权利主体。

现代的监狱行刑实践,也以这种刑罚哲学作为指导性理念。

“监狱行刑悻论”是指监狱的隔离监禁手段与其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两大矛盾:其一是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其二是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的矛盾。

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在回顾了西方君主时代以来的刑罚发展史之后,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说监狱的作用在于(如我们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教育、矫正那些不能够正确驾驭自由的个体(犯罪人),使其能够重返社会,重新获得与其他主体一样的自主性,那么监狱并没有达成他的目标。

因为经过监狱规训的人们很少因此变成通常意义上的“好人”,反而有些进监狱时不那么“坏”的人,因此变成了彻底的“坏人”。

从社会角度看,“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拘留造成了累犯”,“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

在这个意义上讲,监狱是“失败”的。

然而自监狱产生以来,无数的改革者对其进行了尖锐的抨击和多种改进,监狱却一直保留下来了,而其核心的规训机制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这是为什么?这一问题构成了福柯对“监狱行刑悖论”敏锐而独特的表达,也是他展开讨论的逻辑起点。

更有价值的在于,福柯并没有陷于应对该悖论的两种惯常路径(实际上,它们也是当代的众多相关研究依然沿用的路径):其一,认为监狱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养技术仍然粗糙、落后,因而不能够完成教育、改造之使命;其二,认为监狱在力图成为改造场所的过程中,失去了惩罚的威力,同时造成了监狱在双重意义上的“不经济”——一方面它导致维持监狱运转的直接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它致使累犯增加(部分犯罪人因留恋监狱良好的物质保障而主动重新犯罪)福柯认为上述两种路径只能回到唯一的一种解决方案:进一步强化、细化、精致化现行的教养技术,从而导致“监狱总是被当做自身的补救办法”。

只有跳出上述思维逻辑,才有可能发掘“监狱行刑悖论”的真正生成过程。

而福柯正是以此为起点,在更广阔的社会科学论域下,发掘出了全然不同的“规训”世界。

二、福柯对“监狱行刑悖论”生成机制之重构(一)现代刑罚理论和行刑实践中“监狱行刑悖论”的生成机制从现代刑罚学立场出发,“监狱行刑悖论”是“报复刑主义”向“教育刑主义”理念转换的产物。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社会性报复,因而监狱必须通过对罪犯进行隔离、监禁、强制劳动等方式实现这种报复性惩罚。

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实施报复,主张通过特定的训练或改造,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再次成为享有自由的权利主体。

这是刑罚学领域中“人道主义”理念的深层次胜利。

监狱以其“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取代酷刑是历史进步的体现,是值得称道和赞美的事情。

然而,教育刑论者在否定刑罚的惩罚、报复目的同时,却并未否定监狱的隔离、集中教育等功能,甚至在以强制劳动为手段实现行为矫正过程中,使得监狱在社会中的经济功能较“报复刑”时代有所增强。

因而,在教育刑理念主导之下,隔离、监禁方式仍然是自由刑实施的主要方式。

这就必然导致奇特的三重悖论:(1)对犯罪人个体而言: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来教导他如何更好的驾驭自由;(2)对犯罪人群体而言:使其隔绝于社会,却期待以这种方式完成其再社会化过程;(3)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犯罪人因越轨行为进入了一个普通公民难于了解的、完全不同的秩序之下,之后带着特有的烙印(监狱化人格)归来,却要求被视为完全无异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体。

人道主义理念和教育刑哲学造就了上述悖论,却无法从根本上解释其生成机理,而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手段”对“目标”的背离。

在这个逻辑之下,只有改良“手段”以适应“目的”的需求,监狱行刑社会化的讨论热潮即由此而起。

(二)“监狱行刑悖论”生成机制的后现代重构福柯对监狱所代表的刑罚方式的独特理解却为解释上述的三重悖论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理论路径。

在他看来,上述悖论的症结不在于监狱行刑方式,而在于人道主义刑罚哲学未能(甚至是未敢)揭示出监狱所代表的刑罚方式之根本目的,而监狱的行刑实践恰恰将这种目的表露无遗,那就是:监狱及现代自由刑的根本目在于创造“驯顺的肉体”,而远非人道主义者所表达的”恢复权利人主体资格”。

从表面上看,刑罚史经历了一个“从炫耀的酷刑到沉闷的规训”的发展过程。

最终,监狱所代表的规训方式不可思议的取代了之前所有的刑罚方式而成为了现代刑罚的主导形式。

监狱行刑方式虽自确立之时起即饱受争议,但历经了几个世纪的多方抨击与诟病、不绝于耳的改革呼声和改良尝试,监狱行刑的模式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在福柯看来,正是其“规训”本质,使得监狱监禁这一看似并不成功的刑罚方式,恰恰成为了最能满足统治者需要的行刑方式。

因而它能够取代酷刑和“惩罚剧场”而成为现代社会执行刑罚的主要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狱是最成功的刑罚实施场所:权力者希望能够通过监狱实现对犯罪人的规训,进而通过监狱规训的产物——“过失犯”实现对整个社会的“规训”控制;而监狱的各项行刑实践非常完美的达成了权力者期待其达成的目标。

至此,福柯揭示出:所谓“监狱行刑悖论”其实有着非常顺畅统一的内在逻辑结构,只不过在福柯看来,是权力者(规训者)不肯或不敢承认监狱的规训目的而已。

监狱行刑目的与效果间“悖论”式的表象,充其量只是规训者希望达成并借以掩盖其真实的规训目的“障眼法”。

三、现代监狱功能之重构——“规训”话语下“监狱行刑悖论”的三重展开在福柯看来,监狱的“成功”实际上是“规训”的胜利。

监狱是最彻底的规训体系,权力通过刑罚控制犯罪人的身体进而形塑其思想。

监狱是权力的表达者,是彻底的规训者,也是社会控制的枢纽。

监狱无论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实体,还是一个标志性的符号,都是“规训权力”的象征:(一)微观意义上,监狱是规训机制的最典型代表机构,也是“监狱行刑悖论”的策源地和直接操作领域“规训(discipline)”是福柯创用的一个新术语,在英文里,“discipline”这个词可以作名词使用,也可以作动词使用;它具有纪律、教育、训练、训诫等多种释义,还有‘学科’的释义。

该词在福柯理论中用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

规训即规范化训练,社会组织通过监视、训练、检查等手段按照规范塑造个人。

这其实是现代社会无处不在、人们习焉不察的现象。

监狱的隔离性、封闭性和控制性,决定了其必然是一个典型的规训场所。

规训者在这里创制出一个在一切意义上不同于社会的生存环境,从而决定了在这个环境下接受规训的个体,必定被打上独特的思想和行为烙印,即形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狱化人格”。

“监狱化人格”为上文所述监狱行刑“三重悖论”的形成准备好了一切条件;同时也为监狱在中观和宏观意义上的规训使命之实现,奠定了基础。

(二)中观意义上,监狱是实现社会意义上规训机制的重要枢纽,也是“监狱行刑悖论”得以社会化展现的中间途径通过对非法活动中“过失犯罪”的独特性论述,福柯“天才”的解释了监狱的在其机构之外的社会功能。

过失犯(delinquent)是福柯本作中的又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因环境恶劣或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的人(这一概念完全不同于刑罚法学上的规范界定豍)。

监狱特定的规训环境使得监狱根本上不能减少过失犯,甚至必然产生过失犯。

一方面,监狱的隔离、强制训练使得经过监狱规训的人具有了独特的“监狱化人格”,难以适应开放的社会生活,没有足以在社会上维持生存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监狱生活的烙印及其“监狱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对犯罪人必然产生“标签化”效应,使得其他社会成员很难接纳其为普通的共同体成员。

上述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犯罪人很难在实质意义上重返社会。

在福柯看来,摆在他们面前的唯一道路即:沦为“过失犯”,为了生存而成为规训者监视、控制其他社会成员的工具——从规训的直接对象转变为进行社会规训的武器。

由上述逻辑不难推知,福柯认为所谓的“监狱行刑悖论”实质上是一个“过失犯”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该过程不是监狱行刑机制力图避免的,而恰恰是监狱的隐性追求,甚至是它的根本社会功能。

福柯否认法律的任务在于确定“正当—非正当”,认为法律和监狱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好人惩罚坏人”,而在于区别不同类型的人:接受常规控制的人和不接受常规控制的人。

对于不接受常规控制的人,即以“监狱”这一特殊机构进行严厉的规训,将其打造成有特殊用途的工具。

监狱造就的过失犯的最重要用途是:帮助统治者实现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全景敞视”,担当无孔不入、亦此亦彼的监视者和信息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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