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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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看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

从国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看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

从国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看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提要:目前,我国的监狱行刑主要以监禁刑为主,实践中已带来诸多弊端,对此必须采取新的对策。

而行刑社会化的实行有利于弥补单纯依靠监禁刑所带来的缺陷,从而解决监禁刑的封闭性与社会化的紧张关系。

本文拟结合国外行刑社会化取得的一些成就,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刑罚;行刑社会化;监禁刑;处遇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刑罚思潮,它主张为了缓解监禁刑所固有的封闭性同罪犯重归社会之间的矛盾,而尽可能慎用监禁刑,推行社区处遇方式。

同时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以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因此,完善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

[②]具体而言,行刑社会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行刑场所社会化、行刑主体社会化和行刑内容社会化。

从行刑场所看,传统自由刑行刑场所是监狱,其特点是高墙电网、狱警武装守卫,完全封闭管理。

在行刑社会化思想指导下,行刑场所已不再是完全封闭的监狱,而是封闭监狱与开放监狱、半开放监狱并用。

从行刑主体看,传统行刑主体是单一国家机关(即监狱管理机构)。

在行刑社会化下,行刑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从行刑内容看,传统行刑内容是对罪犯实行禁闭或辅之以狱内劳动改造,但在行刑内容社会化下,罪犯在服刑期间完成的义务已由单纯狱内活动转为狱内活动与狱外活动相结合。

二、行刑社会化的起源以及国际现状从有关资料看,最早倡导刑罚执行社会化思想并将其付诸实践的人应当是瑞士人克罗海斯。

克罗海斯深深地认识到监禁刑的弊端:从人类刑罚进化的高度看,监禁刑替代畅行封建时代的死刑、肉刑,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其不仅具有死刑、肉刑所承担的惩罚罪犯保障社会正义、威慑欲犯者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在社会所接受的范围内降低了刑罚的力度,但是,由于监禁刑是隔离被监禁者于社会的措施,这种隔离在惩戒犯罪人的同时也使罪犯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罪犯也相应地脱离了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外在环境。

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招警考试监狱专业基础知识:监狱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一监狱工作的方针1,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2,监狱工作方针的特性:是由党和国家所确立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它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它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3,监狱工作方针的发展变化:“三个为了”、“两个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四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监狱工作方针。

4,“三个为了”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然而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受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监狱也难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

其中最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1951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内容:“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人物,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个“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5,“两个结合”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由于经验不足,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又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项目问题,出现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再如对罪犯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

简析惩罚与改造定位的厘清

简析惩罚与改造定位的厘清

简析惩罚与改造定位的厘清“惩罚”与“改造”二词是整个监狱学语境下使用最为广泛、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并且被广泛认二者是我国监狱的两大职能。

但事实上,随着教育刑概念的普及以及不断深入,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惩罚与改造二词并非是处于同一平面。

一般认为,改造是监狱的首要主旨,而惩罚是为改造服务的,惩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改造。

在我国刑事司法执法理念中,惩罚与改造的关系一般认为是: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目的。

虽然我国颁布的《监狱法》中第一条就有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文是以法律法条的形式肯定了惩罚与改造罪犯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二者的执行是相互无冲突且平行的。

但笔者以为,这一提法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论证,此处不再赘述。

一、监狱学范畴下的改造与惩罚概念的对比(一)改造的概念一般理论认为,改造罪犯,是监禁刑的核心,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

改造单从字义上来看,改,更也;造,就也。

将二者连起来便是“废除旧的,建立新的”之意。

而关于罪犯改造的具体含义,有人认为改造是“行刑机关转化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的活动,‘改造’一次内涵两个层次:一指被改造者接受外部强制力量的压力和规范要求,接受劳动和教育,重新社会化;二指被改造者内心自省,产生自我改造意识,自觉接受行刑机关的劳动、教育和管理,积极主动地劳动、学习,自我改造。

”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拯救,即拯救犯罪人,并使其能够回归到正确的生活方式中。

但一般拯救的概念更多来自于宗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救赎。

这也是一种人道主义观念,通过消除痛苦与苦难来促进人类的发展。

还有人认为,改造是一种治疗。

这种观点将改造作为一种“个别化治疗”,而将监狱视作一个与用治疗疾病相类似的方法转别或者改变犯罪人的地点。

这个过程就是按照事先开好“药方”(个体改造方案),让罪犯定期吃药、打针的治疗阶段。

监狱提供改造手段,民警帮助指导罪犯坚定改造信心,解决如何改造的问题。

中国监狱改革四个维度深度解析——以深圳监狱改革发展的2.0版为样本

中国监狱改革四个维度深度解析——以深圳监狱改革发展的2.0版为样本

第36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36 No.1 2021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Jan.2021·法学研究·中国监狱改革四个维度深度解析——以深圳监狱改革发展的2.0版为样本张晶摘要:深圳监狱正在为全国监狱的新一轮改革先行示范,成为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文明的标杆,具有重要意义。

以深圳监狱改革为样本,中国监狱改革具有四个维度,即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监狱为主抓手,全力支持深圳监狱创新创先,实现监狱惩罚与改造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有特色,发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先行示范引领的作用。

关键词:深圳监狱;监狱改革;刑罚执行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20(2021)01-0040-08一、深圳监狱改革的探索和未来2017年,司法部评价深圳监狱是中国最好的特区监狱,是中国监狱中“模范中的模范”。

深圳监狱二十年的发展,成功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制度是新型的、科学的、先进的、文明的现代监狱制度。

深圳监狱也很好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监狱和怎样办好社会主义监狱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

一是与深圳的改革开放相呼应,深圳监狱认真贯彻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努力创新改造方法,致力于改造人、挽救人,成为35000余名罪犯获得“解放”的“再生之地”。

二是深圳监狱从监狱的发展理念到监狱的软件硬件建设,从监狱体制到监狱的机制路径建设,从监狱的班子建设到队伍从严从优精神风貌,从大墙内的主业到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创造了深圳经验、深圳模式。

三是深圳监狱依托深圳的法治优势、创新优势、保障优势和人才优势,着眼解决好制约监狱发展的根本性的矛盾和问题,再造改造流程,推进科学改造,把深圳监狱打造成“治监有正道、管理有良法、改造有优教、保障有合力、新生有希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监狱。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加强监狱新形势下依法治监工作的探讨

加强监狱新形势下依法治监工作的探讨

论文编号:6第五届中国西部监狱论坛征文加强监狱新形势下依法治监工作的探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宏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绝不允许以言代法,徇私枉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发展过程。

依法治监是监狱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面对法治建设的新路径、新背景,深入讨论法治监狱的实现路径,探求如何围绕“首要标准”的要求来推进当前监狱依法行刑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监进程,已经成为监狱执法者思考的首选重要课题,本方试图就监狱目前依法治监存在的问题和推进措施谈谈自己初浅的意见。

一、当前影响依法治监工作的主要因素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在围绕建设平安监狱、法治监狱等工作目标,通过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开展规范化建设年、监狱基础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制度日趋完善,监管改造、执法、监狱建设、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依法、规范、公正、文明的监狱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监狱依法治监工作卓有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如有些人认为依法治监的主体就是监狱机关;有些人认为依法治监就是依法治理犯人;有些人认为依法治监主要是管教部门的事;还有些人认为依法治监的实质就是依法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认识还有不少。

思想观念的转变是行为的先导。

只有破除这些认识误区,准确、全面地认识依法治监的涵义.才能促讲监狱法治化进程。

(二)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新中国监狱的法制建设进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1994年底《监狱法》的颁布以及《刑法》、《刑诉法》、《人民警察法》一系列有关的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和实施,标示着我国监狱依法治监、从严治警、规范执法、维护执法的公正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监狱法》某些方面不够完善,由于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未能出台,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执法环节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与严肃性。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9年3月调查人员:XXX调查地点:XX监狱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

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一)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李云峰 贺志明 包一呼 监狱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对监狱科学行刑核心理念的辨析

李云峰 贺志明 包一呼 监狱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对监狱科学行刑核心理念的辨析

监狱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对监狱科学行刑核心理念的辨析李云峰贺志明包一呼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湖南吉首监狱湖南吉首 416000)[摘要] 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全面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发展的“瓶颈”却也客观存在。

特别是,在较长时期内,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命题的不同解读,形成了理论上的争鸣,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犹疑。

在归纳分析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为辨伪求真而进言。

[关键词] 以人为本;罪犯;监狱;行刑;辨析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全面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发展的“瓶颈”却也客观存在。

特别是,在较长时期内,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命题的不同解读,形成了理论上的争鸣,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犹疑。

在归纳分析有关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斗胆为辨伪求真而进言。

一、对“以人为本≠以罪犯为本”的解析与推理(一)属性分析:罪犯≠“人”从表面上看,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的人,主要是监狱警察与罪犯。

监狱警察既然是行刑人,自然不应把自身作为行刑之“本”。

那么,在对“监狱行刑应以人为1【作者简介】李云峰(1954-),男,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主要研究方向:监狱法学;贺志明(1963—),湖南宁乡人,访问学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司法伦理学;包一呼(1977--),湖南益阳人,法律硕士生,湖南吉首监狱生产科,研究方向:监狱法学。

本”不存疑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罪犯这一群体就理所当然是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呢?首先,罪犯并非全然是以人为本中的“人”。

一是在政治层面上,罪犯是“边缘人”。

根据权威解释,“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①。

言外之意,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人,是对立面而非“本”。

当前,尽管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且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尽管和谐哲学已逐步取代斗争哲学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基础理论,尽管普通刑事罪犯不再被简单定性为专政对象,但罪犯毕竟是实施了“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秩序”(即犯罪)的行为,并在与国家政权的斗争中被“俘虏”了的人,对其优待是人道之义,以其为本则要看他是否“投诚”(对暂未“投诚”者应暂时视为最广大人民群众以外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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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围绕着两个主题而展开,一是给予罪犯刑罚处罚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即为什么要给予罪犯刑罚处罚;二是怎样给予刑罚处罚,或者说是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由于刑罚目的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历史上存在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各样的观点。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之说,西方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探讨主要就是围绕着报应论与预防论的对立而展开的。 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对罪犯科处刑罚应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在报应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其反对功利论者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①报应论经历了从复仇到该当、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过程。②但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报应论,都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都认为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③。 报应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简而言之,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也就是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论经历了初始报复刑、等害报复论、等价报复论、该当论等发展阶段,报应刑脱胎于原始复仇习俗但又构成对复仇的野蛮性的否定,由等害报复论到等价报应论的嬗变是报应论的升华,而由等价报应论到该当论的演化则是报应论在当代的新生。报应论在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犯罪方面从最初的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也经历了一个理念演变过程。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合理揭示;道义报应论将道德谴责理论用以解释刑罚的存在,确立犯罪的道义责任,无疑是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但它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刑罚的存在;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又因为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 原始的同害报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种报复通常十分残酷和野蛮,罪犯无权利可言。康德的道义报应论认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

①邱兴隆《刑罚是什么? ———种报应论的解读》[J]法学2000年第4期 ②关于报应论的演进过程参见邱兴隆先生的著作:《从复仇到该当——报应刑的生命路程》[J].法律科学2000年 第2期;《从神意到法意———报应论的理念嬗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③ 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

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能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①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等量报应,他说道:“但是,公共的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平上,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作恶。”②黑格尔的法律报应刑论则认为,“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立定的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③黑格尔认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是尊重其理性的存在,“刑罚既被包含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④与康德的等量报复刑论不同,黑格尔的报应刑论是一种等价报复,他认为“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种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⑤ 与报应论相对的是目的论(又称为功利论、预防论)。目的论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预防将来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换言之,刑罚对犯罪人科处,不是以已然之罪为绝对原因,而是另有目的——预防未然之罪,保护社会利益。目的论有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之分,尽管各种预防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预防论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即根据未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吓,重刑威吓论是一般预防的初始形态,古典功利论是一般预防论的近代形态,多元遏制论是一般预防的当代形态。重刑威吓论相对于等害报复论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其因易于导致严刑苛罚、刑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以及不合效益观念而具有不合理性;古典功利论虽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重刑威吓论的某些缺陷,但其将所有犯罪均视为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则显然失之片面,且未能彻底消除严刑苛罚的危险以及刑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多元遏制论因未将一般预防限于威吓而趋向于对一般预防作用的全面揭示,克服了古典功利论将所有犯罪都视为人之理性选择的结果的片面性,且因兼顾报应而在很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译 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163.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第1版.164.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103.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103.

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104. 3

大程度上避免了来自报应论的责难。个别预防论分为矫正论、剥夺犯罪能力论与综合论三支。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虽然分别认识到了刑罚的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功能,但因仅仅将两者之一作为刑罚的目的而失之片面;综合论虽因兼顾刑罚的个别威吓、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功能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矫正论与剥夺犯罪能力论的片面性,但又因否定报应论而与社会正义观念相冲突、因贬低一般预防而有悖功利观念、因难于实施而不具有作为刑事实践的指南的意义。 一般认为,一部西方刑罚学说史就是报应论与功利论世代对立的历史。然而,事实上,长期以来,便存在一种穿行于这两种理论之间而与两者并立的第三种学说。这便是刑罚“一体论”。一体论(并合论)一方面承认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具有双面预防的目的或一般预防的目的。然而,不同的一体论者对于报应与功利为什么应该统一以及应该如何统一等问题上却未能达成一致,说法各异。 西方学者则多把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当作一个问题看待,如有日本学者认为,“刑罚的本质问题,同时就是它的目的问题。” ①因此西方学者多论述刑罚的目的,而较少论述刑罚的本质问题。而我国学者多倾向于把刑罚的属性或本质与刑罚目的当作不同的问题看待,但是也有学者把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当做一个问题看待。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刑罚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这一根本属性使得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开来。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如马克昌先生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方面”,并认为要对刑罚本质和刑罚目的加以严格区分。②陈兴良先生认为,“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适用的特殊制裁方式,是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以惩罚和谴责为其内在的属性,是刑罚和谴责的辩证统一。”③还有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刑罚本质的各种观点之后,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国家对罪犯的严厉惩罚。” ④从我国多数学者关于刑罚本质的论述来看,虽然对于刑罚中的“惩罚”应是一种什么样的“惩罚”表述有所不同,但多承认刑罚的本质属性是惩罚,并进而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对刑罚目的以至于刑罚功能及刑罚机能等内容的研究。 对于应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在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惩罚说认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惩罚就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是目的就是使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遭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使他们受到损失和经受痛苦,从而制止犯罪的发生;改造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或者惩罚犯罪分子,而是通

①.[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 38.转引自马克昌《论刑罚的本质》[J].法学评论,1995年第5 期.6 ②.马克昌.《刑罚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38. ③.陈兴良.《本体刑法论》[M]. 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626. ④.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18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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