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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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非行政许可)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5、联系电话:、、、6、投诉电话:、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2000年7月18日)三、申请条件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审核:新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审批与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同时申报审批。

(二)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1);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附表2);7、医疗机构验资报告;8、医疗机构如系事业性质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企业性质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医院执业登记管理制度

医院执业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执业登记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执业登记范围1.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 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3. 医疗机构服务对象、床位(牙椅);4. 诊疗科目;5. 注册资金;6. 医疗机构设置、布局、功能;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8.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三、执业登记程序1.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登记申请;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执业登记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类别、级别、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注册资金、医疗机构设置、布局、功能、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项。

四、执业登记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2.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 医疗机构终止执业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患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违法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2.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3. 医疗机构终止执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4.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办理执业登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湘卫医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特做如下通知:一、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

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两周前,医疗行业最火的一件事就是,国务院下文说要“取消医保资质审查”(详见《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57号)。

然后大家就蒙了!取消审查是什么意思?未来医疗机构如何获得医保资质呢?别急,这些国务院目前都没说,人社局也没有发文详说。

但根据奇点糕获得的可靠消息,未来将采用“协议管理制”。

说到这儿你可能又蒙了,那啥是“协议管理制”呢?具体如何操作呢?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有统一的文件解释。

很让人捉急是吧?不过作者从各个渠道得知,其实个别地区早就通过“协议管理”代替了单向审批,但他们的探索方式各不相同、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通过搜索官方文件(都藏得非常深),笔者在北京、杭州和深圳的探索经验中找到了很多惊喜,但也发现很多问题。

它们共同的特点是,都实现了“协议管理”,并且都具备较强的医保管理能力。

北京新政策是在10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文件是14日发布的,杭州和深圳均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公布的。

我们不妨分别比较一下它们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这3大关键点。

你会发现,审批味道越强的地区,透明度越差、申请流程越复杂、准备材料越繁琐、行政部门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性越差。

在这里隆重推荐深圳地区3A级别信用管理方式,卖个关子,我把它放在了最后,这是个彩蛋,不要错过哟。

北京申请流程存在模糊地带,营利性机构基本没戏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总后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军队医院);(3)经卫生部批准的职工医院(例如校医院);(4)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评:北京地区医保资质认定带着浓浓的审批味儿:营利性机构被排除在外,文件细节模糊。

门槛的关键部分很好理解,医疗机构以后要想申请医保资质,必须是非营利性医院,这明显有利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作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是必要的,以便机构可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确保该机构符合各种法规和法律。

在编写本文时,需要注意的是,有许多规则和法规涉及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的事项。

什么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指为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要完成的一项程序。

在机构获准在所在地区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之前,一系列的步骤和文件必须得到完整处理和审核。

这些步骤包括符合规定,有效的培训和有资质的员工。

关于执业许可证想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经过审核。

审核机构将审核机构的各个方面,以确认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包括有造成健康风险或可能受到控制的设备都必须得到完善的质量控制。

审核者们还可能样本抽查,以提高其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性。

审核机构将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信息进行审核:1.医疗机构的法定名称与所在地2.机构经营性质3.机构会采取的结构,例如网络医疗,普通诊所等4.机构经营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资料和证件5.医疗机构的许可申请审核人员还将检查一些核心文件。

例如,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文件,证券登记,防疫控制证书等。

申请许可需提供认可的机构和合格的机构员工名单。

机构资格要求医疗机构的资格要求,取决于机构的经营性质和特点。

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仔细了解自身经营的形式,以符合所在地区权威机构的标准。

以下是某些机构可以代表的资格要求:1.系统最低标准,包括合理的管理和设备安全2.雇有经过培训和获得资质证书的合格医生,外科医生,药剂师,核磁共振技师等。

3.工作环境符合各种符合标准的细节,例如冷库的温度,化学品的存储设施等。

4.符合所在地区的防疫标准,有所必需的惯性和动态的防疫计划和相关政策。

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实行质量管理,以确保为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医疗保健服务。

质量管理原则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医疗机构。

一个优秀的质量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要素:1.设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以监测质量,2.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随时更新3.由专业的人员领导并指导医疗机构4.包含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总结对于许多医疗机构来说,获得执业许可证是一个复杂且繁琐的过程。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

·工作研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的难点及其对策徐德志 作者单位:510500 广州,广州三九脑科医院 建立和施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其政策导向和实施结果将会对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

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分类管理中应解决的问题(一)医院类别界定中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专家的意见,非营利性医院包括政府医院、企业医院、社区医院和一部分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包括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和中外合资医院。

这种划分法概念较为模糊。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在进行转制和股份制改造,各事业单位也会随之面临和进行产权改革。

今后的企业医院、社区医院甚至相当一部分政府医院,都有可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变成股份制医院。

吸收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兴办中外合资医院,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对外开放进程,但中外合资医院也存在着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控股比例多少即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

另外,假如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医院全部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那个体医生办的社区医疗服务站和现在许多政府医院、部队医院与个体户合办的投资项目应划入哪一类。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现有医疗机构的性质划分营利和非营利医院,应有详细的细则才行。

再譬如,非营利性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现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办医院”职能已开始向“管医院”转变,这就意味着政府的卫生事业经费今后将会调整投向,将抓住机遇将大多数政府医院推向市场。

(二)营利行为监控中应解决的问题:在国外,非营利性医院是向广泛的服务对象包括穷人、无保险者提供基本医疗的场所,是医疗市场的纠正和补充。

多数发达国有对医疗机构并非简单地以其身份分类,而是根据医院的社会行为决定其是“营利”还是“非营利”。

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则要按政府的法规承担价廉质优的社会医疗责任,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卫生服务和慈善服务,而且每年提供的这些服务至少要相当于政府的免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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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86926319、
6、投诉电话:8692483
7、86921930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2000年7月18日)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审核:
新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审批与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同时申报审批。

(二)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
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表1);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
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
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附表2);
7、医疗机构验资报告;
8、医疗机构如系事业性质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企业性质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网上预审批申请网址:http://125.69.80.28:8888/cdnetapplyapp/
六、附表
附表1
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编号:
2、投资渠道来源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资金性质指财政投入、法人和个人投资、社会非营利贷款等。

附表2
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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