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人员八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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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

“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

“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第一篇:“八条禁令”的具体内容八条禁令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二篇: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具体内容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具体内容近期(2012年12月4日出台八项规定),中央相继出台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引发社会各行业关注,究竟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是什么?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八条禁令

八条禁令

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工作日非商务活动中午严禁饮酒;
二、到农村基层执行公务,严禁在村居就餐;确需在基层就餐的,必须在机关食堂就餐并禁止饮酒;
三、严禁接受一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更不准借手中权利“吃、拿、卡、要”;
四、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公款私请;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场所打麻将、打扑克,更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向基层单位索要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七、严禁到基层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法机关的辅助人员管理。

第三条政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的领导,保守秘密,勤勉工作,严守纪律。

第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党的意识,强化党的纪律,推动政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五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切实保障政法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严明纪律,规范工作行为,强化管理监督,促进政法机关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七条政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本,服务群众、服务侦查、服务审判、服务执行,为政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第八条政法辅助人员的招录、选拔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执法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能够满足培训需要。

第十二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参训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并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政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当重新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上岗。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政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政法机关进行办案、调查取证、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政法辅助人员有权要求上级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六条政法辅助人员有义务为上级机关的决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设性建议。

第十七条政法辅助人员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上级机关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和汇报工作情况。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辞退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奖励与抚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驻村)辅警。

第四条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

“八条禁令”适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说明“八条禁令”是指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进行的行为或做出的要求。

下面是关于“八条禁令”适用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说明:1.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产品技术、销售计划等。

这可以在公司的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2. 不得借公务私用:员工在公务期间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时间和职权进行私人事务,例如处理私人电子邮件、做私人电话等。

3. 不得接受贿赂: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礼品、款待、服务或其他非法利益,以保持公司的商业道德和诚信。

4. 不得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员工不得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以损害公司的声誉或其他人的利益。

5. 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员工不得擅自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

6. 不得违法违规行为:员工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行为,包括偷盗、犯罪、贪污等。

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中通常包含了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禁止和制裁措施。

7. 不得骚扰他人:员工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骚扰行为,包括性骚扰、种族歧视、言语暴力等。

公司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员工的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工作环境。

8. 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员工在职业行为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尊重他人、遵守职业规范等。

公司通常会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这些要求。

以上是关于“八条禁令”适用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一般说明。

具体适用于公司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品行良好;(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四)协助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等;(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六)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七)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管理区域实行动态巡查;(三)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城管部门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辅助工作。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辅助人员是指在机关、单位中,不属于正式编制的,主要从事一般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的所有辅助人员。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保障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机关、单位正常秩序。

第五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据需要及财务状况,合理确定辅助人员的数量,职务及薪酬待遇。

并且应当及时向辅助人员介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障、劳动纪律以及可能所需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辅助人员管理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据实际需求,公开招聘辅助人员。

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依法与符合条件的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机关、单位招聘辅助人员时,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障、纪律规章等内容,确保辅助人员充分了解自己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雇佣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辅助人员档案,对入选的辅助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依法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对其在职工作应当定期考核,并在必要时进行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机关、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机关、单位的形象和权益。

第十二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机关、单位的劳动纪律,做到准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事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辅助人员应当维护机关、单位的公共设施和物品,妥善使用公共设备和物品,不得私自挪用、损坏。

第四章待遇保障第十六条辅助人员应当享受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电维修、通风、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岗位。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三条辅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有相应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四条新进辅助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岗位职责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辅助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各岗位辅助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机电维修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 通风人员: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通风良好。

- 排水人员:负责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 供电人员: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矿井供电稳定。

- 通讯人员:负责矿井通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 消防人员:负责矿井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八条辅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第九条辅助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条辅助人员应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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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
为了严明纪律,规范文职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文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严禁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3.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
4.严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有偿陪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严禁打听案情、说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露案情等行为;
6.严禁超越职权参与执法、使用警械具、接触枪支弹药等行为;
7.严禁驾驶警车或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
8.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兼职行为;
各派出所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者一律由相关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加强纪律教育,不合格人员要及时退回。

对单位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立刻上报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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