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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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的。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保障警务辅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2. 服务为先:管理人员应当以服务为导向,注重为民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解决社会问题。

3. 严格管理: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违法行为。

4. 精细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全面考虑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5. 开放透明: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积极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协作,做到信息共享,并及时公布相关工作信息。

三、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应当管理以下范围的事务:1. 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2.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调度和协调;3. 警务辅助人员的绩效评价和奖惩;4.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劳动保护;5. 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6.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流程1. 编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编制数量和结构,提出编制计划,并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2. 招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进行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选拔出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岗位要求。

3. 培训: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4. 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

5. 薪酬福利: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稳定性。

五、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警务辅助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是近年来警务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警察机关中,负责协助警察开展日常工作的非警务人员。

他们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如案件管理、信息整理、辅助侦查等,并为警察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一制度应规定辅助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有哪些职责和权限,以避免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出现责任推卸现象。

例如,辅助人员可以负责案件的初审和整理工作,但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活动。

只有明确了职责和权限,才能保证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有所依据,并且不越权。

其次,警务辅助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应有规范。

选拔合适的人才对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至关重要。

警察机关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能力和素质的人员。

同时,警务辅助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只有经过严格选拔和专业培训,才能确保警务辅助人员胜任其职务,并以高效的方式对警察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考核和激励机制。

考核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价,也是激励和约束的手段。

警察机关应根据辅助人员工作的具体表现,采取科学公正的考核方式,评估其工作成果和工作态度。

同时,应根据考核结果,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优秀表现,激发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只有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才能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还应加强监督和纪律。

监督是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管理和检查,而纪律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约束。

警察机关应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辅助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以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符合规定和标准。

同时,对于违纪和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总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对于警务改革和警务工作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警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解聘等工作。

(二)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培训等工作。

(三)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具体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条件:应聘辅警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2. 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审核报名材料,确定参加考试人员;4. 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5. 体检、政审;6. 公示聘用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三)培训:辅警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要求等。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岗位职责(一)文职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2. 负责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3. 协助开展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

(二)勤务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2. 负责巡逻防控、交通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3. 协助开展社区警务、群众工作等。

六、管理监督(一)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机制,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辅警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第七条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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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5年10月10日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
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
(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面试、体检、政审、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
应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
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
教育等;
(四)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
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五)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获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守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参照公安机关同职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执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和采暖费补贴。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应当在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指导下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
水平及本地区财政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
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危险性和特殊性为其投保适当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晋升层级包括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为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层级,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服装样式、标识及证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档案,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反馈。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以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机关退回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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