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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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公通字[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一些地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并且呈现出新的动向。

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非法流散社会,构成安全隐患;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贵州、青海等重点地区制枪窝点外移,广东等沿海地区走私、改制仿真枪增多,私制枪支人员、技术扩散;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隐蔽性,查处难度大;一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获取.枪支,妄图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部分地区持枪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枪犯罪与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犯罪合流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

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

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

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

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公发[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依法追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各业务部门、政工、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四条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举报公安机关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赔偿责任。

前款责任可合并追究。

根据具体情况并可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党纪处分;(二)辞退;(三)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四)停止执行职务;(五)延期晋级、晋职;(六)通报批评;(七)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九)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拒不执行纠正违法决定的;(六)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

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奖励办法

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奖励办法

巡逻防控中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办法为鼓励巡防民警在巡逻防控中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提高巡逻防控对街面现行违法犯罪的打击防范能力,促进社会面治安稳定,经研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巡逻防控的全体民警。

第二条适用条件本办法所称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巡逻中发现并当场抓获的抢劫、抢夺、正在实施的盗窃、诈骗、扒窃、吸扎毒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二)上网逃犯或临控人员;(三)通过警情研判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现场抓获的违法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抓获一名违法人员给予200元的奖励;(二)现场抓获违法人员被刑事拘留的,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给予400元的奖励;(三)经指令抓获本局上网逃犯的,每抓获一名给予200元的奖励;(四)通过警情研判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每抓获一名给予400元的奖励。

第四条奖励审批程序对民警现场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由申请奖励单位填写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奖励审批表,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政工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政工部门开具奖励通知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局长签批后交财务室发放奖金。

第五条相关要求(一)所有民警在巡逻防控中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虚报谎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处以申请奖励经费两倍的经济处罚。

(二)协助外地抓获上网在逃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

(三)协助本局相关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破获案件的,如县局需对侦办案件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案件主办单位根据协作部门所起作用的大小分配奖励名额,并由案件主办单位统一向政工部门申报表彰奖励。

第六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4年10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66号)精神,为在部、省、市三级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先后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通处下发试行了关于“CCIC有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

为加强追逃工作的建档立制和统计管理,1995年3月我部又向全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5〕26号)。

由于上述通知中印发的“登记表”的样式、项目不尽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

因此,现决定将公通字〔1995〕26号文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文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合并统一修定为《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对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填写,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谁办案谁填写的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发生一个逃犯,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一个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刑侦部门负责逃犯登记表和撤销表的汇总、建档、统计等工作,并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地)刑侦部门,市(地)刑侦部门要按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的建设要求将有关信息传输、抄送同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CCIC信息的上网传输并提供各地使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23•【文号】公通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办案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证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程度进行评估。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深公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参与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7年1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公民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立有奖举报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民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一)电话举报。

公民可拨打*************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

公民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进行举报;也可通过腾讯微信客户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号进行举报;也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公安局电子邮箱(*****************.cn)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

公民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收),邮编:518008。

(四)来访举报。

公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有奖举报中心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大公发〔2018〕234号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大公发〔2018〕234号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大公发〔2018〕234号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现将《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2018年5月25日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及时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刑事案件是指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在逃人员是指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所有列入在逃人员信息网尚未抓获的人员。

在逃人员分为公安部A、B级、省督逃犯和其他性质的逃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的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民在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六条公安机关由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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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
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大公发[2018]23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18〕234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公民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线索,及时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刑事案件是指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称在逃人员是指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所有列入在逃人员信息网尚未抓获的人员。

在逃人员分为公安部A、B级、省督逃犯和其他性质的逃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举报的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的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民在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和在逃人员线索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六条公安机关由专门机构负责奖励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履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积极提供举报刑事案件及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并根据提供举报的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抓获在逃人员的公民给予奖励。

奖励范围包括:公民举报犯罪线索,公民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

具体奖励范围如下:
(一)提供举报本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犯罪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二)提供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使案件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
(三)提供举报公安机关需追捕的各类在逃人员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使在逃人员被抓获归案的;
(四)提供举报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在逃人员重要线索的。

第八条公民抓获现行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公民发现抓获或扭送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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