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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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大国土房屋管字[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的通知(大国土房屋管字[2006]33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予执行:一、《基本要求》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物业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

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议定物业服务标准,可参照《基本要求》,结合管理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

三、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基本要求》为依据,加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监督检查。

对违反或物业服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督促整改。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一、公示1、小区应当设置宣传栏(板),公示本小区主要管理人员照片、姓名、职务、责任范围以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报修电话等内容。

2、工作场所应当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特约服务收费标准。

二、环境卫生管理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单元门洞口、垃圾箱(筒)周边无垃圾撒漏。

2、垃圾临时放置点、垃圾箱(筒)无异味。

定期消毒防止蚊、蝇、虫滋生。

3、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张贴的通知、广告等及时清理。

4、雨、雪后及时清理道路,保障业主通行方便、安全。

三、安全及车辆管理1、已安装的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2、封闭小区安装使用安全巡更系统,并制定合理巡查路线,定时在小区内巡逻检查,有巡查记录备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第2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第2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第20号1997年3月6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1996年我市对市内175个住宅小区进行了全面治理改造,使住宅小区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巩固住宅小区治理改造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挂靠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费自筹),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市内各区房地产管理处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标准,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市所有住宅小区都要依据《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并选聘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绿化建设、治安保卫、便民服务等实行综合服务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委的作用,发动广大群众义务参与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清扫保洁、治安防范等工作,创建文明住宅小区,建设美好家园。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2020年大连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 2019-05-14 [来源] 大连日报(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公安、司法行政、建设、规划、工商、质监、城市管理执法、环保、消防、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号:公通字[2017]13号颁布⽇期:2017-07-03执⾏⽇期:2017-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三章专职守护押运⼈员第四章守护押运枪⽀弹药第五章专⽤押运车辆第六章守护押运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保安服务业改⾰发展,指导保安⾏业积极发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有⼒保障了⾦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但由于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对滞后,部分地⽅在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过程中发⽣了⼀些问题,有的甚⾄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步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公安部在2005年7⽉2⽇制定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前⼯作实际,制定了《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学习宣贯⼯作。

《规定》的制订实施,是在全⾯总结多年来⾦融安全保卫和武装守护押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严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促进⾦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押运⼯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2017年12⽉底前要对治安、经保(经⽂保、内保)、保安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保安监管、⾦融安全保卫⼯作的民警开展集中培训,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负责⼈和守护押运⼈员开展轮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规定》精神和具体要求,并在监管和经营服务⼯作中严格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行业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需求,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一)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监管体制健全,政策体系完善,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主体成熟、行为规范、供需平衡、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人居工作环境明显改善,业主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与政府扶持监管并行的原则,实行“大家事、大家管”;坚持物业管理属地化、物业服务市场化的原则;坚持基础服务、专项服务和市场化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完善物业市场监管体制(三)调整物业市场监管体制。

实行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明确、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服务到位”的市场监管格局。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物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应明确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列席业主委员会议事和决策会议。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袈袈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螃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螂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罿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羇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蒆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蒂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羁肅袆芃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螈蒇房屋管理芅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羃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衿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螄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螃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羁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羈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膄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蒄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改委等十八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改委等十八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改委等十八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大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改委等十八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6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广电局等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 [2007] 102号)和《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编办发 [2007] 21号),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限时办结:1、权限内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上报投资项目的初审2、利用国外贷款和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初审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核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本方案印发后发生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组成人员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办公室由如下人员组成:主任:肖生滨工作人员:王政良、胡荣彬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原职级待遇不变。

三、行政审批用章启用“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按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

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十、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虽然可以成立物业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与保安公司是不同的:
租赁管理
保安服务
修理和维护
保洁
防火咨询和风险评估
汽车停车场管理
环境保护、卫生和安全管理
景物绿化管理
财务管理
质量保证
装修潢管理
另外,我国法律不承认私人保镖或护卫的法律地位,即使是保安服务公司也不能从事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十一、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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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
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大公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公发[2010]35号2010年4月9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全面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管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范围,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主要行政监管措施有:
(一)统一培训考试发证。

培训内容,由公安机关确定。

培训单位依据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培训方式,由有资质的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按教学大纲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60小时,年底前完成在岗保安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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