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1-03【生效日期】2000-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11月3日)一、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三、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京建发[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2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京建法〔2014〕10号)(以下简称《规范》),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登记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并掌握有关内容。
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二、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区县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为保障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开展,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当事人申请撤销房屋登记的,由各区县登记部门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以及《规范》的规定直接办理,不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各区县应当制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对不符合撤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为精简办事流程,减少重复提交材料,鉴于房改售房备案时房改部门已经收取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房改批复等材料,自2014年7月1日起,登记部门办理房改售房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上述材料。
五、自2014年7月1日起,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整理)北京市房产测量地方标准080226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并应顾及工程的特点,也可越级布网。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见GB/T17986.1—2000,本章略)。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于伟、王争、张侠、巩振华、雷涛、张亮、孟祥琛、刘京武、顾晓林、韩晓娜、金武、霍超、李峰。
本规程主要引用及参考文件:
GB/T 17986. 1—2000《房产测量规范》;
《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
《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
《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
GB/T 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对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等。
房屋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中误差
真值与测量最或然值的差值之平方和的平方根。
GB7929—87《地形图图式》;
北京市房产测绘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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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类型的测绘工作。其中,房屋预售登记测绘和房屋产权登记测绘以及与房屋预售登记和产权登记相关的房屋测绘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内容实施。其它房屋测绘工作如征地拆迁、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产处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房产测量工作可参考本规程实施。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自然层按照完整的自然数序列(1,2,3……)计数,夹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避难层等不计入自然层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1106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1106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现就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商品房预售、销售无论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应当注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分摊面积以及共有建筑分摊部位。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见附件)。
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分别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并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约定范围内的,根据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约定范围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建筑面积误差比,按照88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结算房价款。
四、商品房预售、销售,其阳台均应以规划条件确认的封闭式或非封闭式为依据计算面积。
规划管理部门原批准规划条件为非封闭式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后,欲调整规划条件改为封闭阳台的,应按照88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说明共有建筑分摊部位的各项用途、所在位置(楼层、房号)、被哪些楼层分摊。
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如物业管理用房)因多用途混用而空间四至不明确,且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应附图纸予以确定,并作为其预售合同的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建筑面积规范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
通知
赣建价〔2014〕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已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全面实施和执行新计算规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和执行新计算规范。
二、新计算规范实施和执行后,各地在2014年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计算工作;2014年9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一律按新计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业各方主体实施新计算规范的宣贯和工作指导,加大对行业执行新计算规范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新计算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2日。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8-12-11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全文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北京市盖民房标准
北京市盖民房标准1.建筑面积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盖民房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户籍人口总数的1.5倍。
例如,如果家庭有4个人,户籍人口总数为4,那么盖民房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6平方米。
2.结构盖民房的结构应符合北京市的建筑结构标准。
通常情况下,盖民房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确保房屋的牢固和安全。
3.房间数量盖民房的房间数量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合理规划。
一般来说,家庭人口数量在2-4人时,盖民房的房间数量应至少为2个,同时应考虑到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其他功能房间的设置。
4.高度限制盖民房的高度限制根据北京市的城市规划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在城区内,盖民房的高度不得超过6层;在郊区,盖民房的高度不得超过4层。
5.屋顶形式盖民房的屋顶形式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具体需求来选择。
一般常见的屋顶形式包括平屋顶、坡屋顶和尖顶等。
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屋顶的防水性能和安全性。
6.材料选用盖民房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建筑材料标准。
在选用材料时,需要考虑防火性能、隔音效果、节能性能等因素。
常用的建筑材料包括砖、水泥、钢材等。
7.室内装修盖民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舒适性。
装修风格和材料选用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使用需求来确定,但需要确保装修材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总体来说,北京市盖民房标准包括建筑面积、结构、房间数量、高度限制、屋顶形式、材料选用、室内装修等方面。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盖民房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居住舒适性,同时也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置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 第三章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普通住房标准
北京普通住房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政治、文化、科技和经济中心,因此吸引了大量人口前来发展和生活。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住房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北京市的普通住房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首先,北京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明确的。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户不低于12平方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使他们能够在合适的空间内生活和工作。
其次,北京普通住房的配套设施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普通住房必须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
此外,还需要配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浴设施等。
这些配套设施的标准制定,可以有效地提高市民的居住舒适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北京普通住房的建筑质量标准也是必须严格执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普通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防火、防震等相关要求。
这一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住房的可持续利用性。
最后,北京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也是需要严格执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普通住房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
这一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地解决北京的住房问题,让市民拥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完善相关标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实际需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引言北京市面积计算规范是为了统一面积计算方法和标准,保证面积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北京市面积计算规范,包括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1. 计算方法面积计算方法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或建筑物类型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一般而言,面积计算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用方法:1. 几何法:根据地物的几何形状,如长度、宽度、高度等参数计算面积。
2. 比例法:通过采取样本调查并根据已有测量数据推算其他面积。
3. 统计法:通过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等方法,推算出面积的估计值。
4. 遥感法:通过使用遥感图像和数字图像处理等技术,计算面积。
2. 计算公式下面是最新北京市面积计算规范中常用的计算公式:1. 矩形的面积计算公式:面积 = 长 ×宽2. 圆形的面积计算公式:面积= π × 半径²3. 三角形的面积计算公式:面积 = 底边长度 ×高 ÷ 24. 梯形的面积计算公式:面积 = (上底 + 下底)×高 ÷ 25.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面积 = 主体建筑面积 + 附属建筑面积3. 适用范围最新北京市面积计算规范适用于以下情况:1. 土地面积计算:用于计算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如农用地面积、工业用地面积等。
2. 建筑物面积计算:用于计算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如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等。
3. 城市规划面积计算:用于计算城市规划中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面积。
结论最新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为各类土地和建筑物的面积计算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使用这些规范可以确保面积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为北京市的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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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
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
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2]404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
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
[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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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
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
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
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
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