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指将房屋的权属信息、面积、用途等相关信息登记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系统中,确立房屋的合法权属。
在进行首次登记之前,业主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2. 缴纳相关费用: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金额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业主需携带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申请。
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进行提交。
2. 材料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测绘测量: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安排测绘测量人员对房屋进行测量,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4. 数据录入:测绘测量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测绘数据录入行政管理系统,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
5.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业主可凭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注意事项1. 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必须是经过合法手续购买的房屋,否则无法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登记的进行。
3. 在办理首次登记时,业主需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登记信息错误导致的纠纷。
4. 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业主应提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并做好准备。
5. 如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或寻求帮助,以确保登记顺利进行。
总结: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合法确权的重要环节,通过提交材料、审核、测量、数据录入等步骤,实现房屋权属信息的登记。
业主在进行首次登记前需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确保登记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通过严格的登记流程,房地产首次登记确保了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b347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7f.png)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aa8b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a1.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03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 地产登记现状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流程
确定登记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登 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实地勘察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
登记注册
对于某些类型的房地产登记,如土地使用 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进行实地 勘察以核实土地或房屋的实际状况。
研究成果总结
国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房地产登记制度对市场秩序和产权保护的影响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1
2
现有研究对某些细节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3
对某些新兴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践经验缺乏关注
研究不足与展望
加强房地产登记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现代化
未来展望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增加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古代土地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现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登记机关和管辖范围 登记程序和法律效力
研究成果总结
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 房地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国内典型城市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实践
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 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深入分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方向
研究意义
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以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审核
第四节 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节 发证
第六节 房地产登记特殊程序
第三章 其它规定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节 补发登记
第二节 换发登记
第十七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协助事项
第二节 审查建议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 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四) 华侨提交<护照>;
(五) 外国自然人提交<护照>。
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
(一)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九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
第一节 土地权利转让预告登记
第二节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
第三节 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第四节 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第五节 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
第六节 预告变更登记
第七节 预告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更正登记
第一节 依申请更正登记
第二节 依职权更正登记
第十五章 异议登记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节 效力、注销
第十六章 补、换发登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具有特殊身份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身份证明:
(一) 军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二)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 更正登记;
(七) 异议登记;
(八) 其它登记,包括补发登记、换发登记等。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但记载数量、编号、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但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所有权;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 地役权;
(六) 抵押权;
(七) 其它依法能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
第五条 下列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当事人能够申请登记:
(一) 房地产权利预告;
(二) 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
(三) 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异议;
(三) 港澳台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注册证;
(四) 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经批准设立证明或者登记证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由本人申请;本人不能申请的,能够由代理人申请。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其它依法能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房地产,当事人能够申请登记:
(一) 土地;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
第一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章 特殊性质房地产权的登记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四) 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
(五) 行政机关作出的预售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的备案;
(六) 其它能够登记的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基本单元为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能够独立使用而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房以幢、单元、层、套为登记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
第七条 本规则所列的房地产登记类型,包括:
(一) 初始登记;
(二) 变更登记;
(三) 转移登记;
(四) 注销登记;
(五) 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