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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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规定,自2007年1月29日起,在全市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服务窗口的人员配置,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确认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确认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房屋坐落:
甲乙双方经协商,上述房屋交易房款不纳入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双方自行交割。

甲方签章(卖方):乙方签章(买方):
年月日年月日
——结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各区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联系。

附件:1.《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附说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国土资源(含地矿)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邮编: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邮编: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机构职责:1995年6月经市政府、市编委批准成立,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权出让、租赁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作为公有房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在其中居住的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是各级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工作, 2002年出台了《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

房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把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工作作为加强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落实,通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达到让老百姓得实惠的效果。

有关工作意见和要求如下:一、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产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备案前期工作。

具体责任部门为房管科,房管科科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负领导责任。

二、建立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备案的基础资料档案。

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2008年10月20日大港公有房屋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将调查表(附表1)发放到本辖区内所有有单位产住房的产权单位并做好回收。

该项工作在11月中旬完成后,各区县局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局房屋安全使用处。

三、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

为保证绝大部分单位产房屋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公房管理政策能够贯彻落实,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增加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环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3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70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

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现将两个文件进行整合修改后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业主、售房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单位产按照成本价出售享有全部产权和按照标准价出售享有部分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利人。

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售房单位、维修单位或者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做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

第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六条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二)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三)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0•【字号】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

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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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022825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285501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邮编:300201电话:23110364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邮编:300042电话:23110542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机构职责:1995年6月经市政府、市编委批准成立,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权出让、租赁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3218单位名称: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机构职责:1996年9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文教卫体、司法等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

地址:和平区大理道10号邮编:300050电话:23114159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机构职责:2001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物业投诉处理,物业项目达标创优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地址:河北区民主道邮编:300010电话:24462076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机构职责:2001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实施现场踏勘,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和耕地开垦整理中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参与编制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工作;拟定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组织实施“占一补一”和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工作;建立全市耕地后备资源信息库、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代办土地整理中相关费用的手续;经营和管理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参与编制土地征用和耕地开垦整理中有关地方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和科研工作。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2035单位名称: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6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的年度计划,对拟收购土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工业企业东移、破产企业土地收购、补偿洽谈事宜;负责办理结构调整土地转让、土地处置的相关手续,并落实拆迁配套等工作;负责对结构调整土地资源进行调研,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库;合理利用土地收购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3421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研究起草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全市有形房产市场管理及房地产交易的组织、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的审批及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交易、交换、置换管理,制定并发布私产房交易指导价格,拟订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房产担保、房产拍卖、房产典当等行业管理,并负责上述相关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统计、态势分析和各类价格指数的制定与发布,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及网络化管理;对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地址:河北区民主道52号邮编:300010电话:24462076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涉外房产抵押登记;负责办理单位之间房产买卖及涉外房产买卖;负责全市涉外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及租赁备案;负责市内六区住宅用地分户登记发证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负责涉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负责涉外单位(个人)房屋登记发证测量及各类房屋测量和全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保存、管理和对外查询及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指导工作;负责房产产权产籍信息网络管理。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06号邮编:300051电话:23146661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房地产信息网络及办公自动化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房地产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4号邮编:300042电话:23191759单位名称: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机构职责:2003年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综合整修工作;负责历史风貌建筑改变用途、迁移、拆除、异地重建和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理道21号邮编:300050电话:23131733单位名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2003年9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和社会保障住房的建设、收购、配租、发贴等管理工作。

地址: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邮编:300050电话:23304796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中心(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机构职责:2004年2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包括修缮工程质量监督、修缮工程合同和修缮单位备案、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等;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修缮工程定额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定额的编制;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完成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邮编:300201电话:28221213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职业学院。

机构职责:2004年5月经市教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房地产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和房地产有关专业高等、中等职业教育职能;管理局党校工作。

地址:大概区大港区学府二路600号邮编:300270电话:63306800单位名称: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职责:正局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和天津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和治理工作;负责本局队伍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8号邮编:300191电话:23699569单位名称: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职责:2005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是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市我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整理的唯一特设公司。

主要职责是:依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综合整理计划,制定公司历史风貌建筑中、长期整理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对纳入保护利用规划和整理计划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策划、腾迁、整修、收购、租赁、转让等经营活动。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邮编:300200电话:28226061单位名称: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职责:正局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和天津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和治理工作;负责本局队伍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8号编码:300191电话:23699569单位名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市内六区国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2、负责市内六区土地权属审查、确认、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定期审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解工作。

3、负责监督市内六区土地租赁合同的实施和土地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市内六区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行情况;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应拆未拆建筑的监督,负责界外处理地的查验、闲置土地和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

5、协助监察、司法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和土地查、解封的信息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市内六区土地市场调查和地价调查,并进行地价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市内六区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土地租赁费的收缴工作。

8、负责市内六区无地上建筑物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市内六区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地籍档案的管理,受理公开查询。

10、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下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二)地政管理一科(三)地政管理二科(四)土地市场管理一科(五)土地市场管理二科(六)土地抵押登记科(七)证后监察管理科(八)财务科(九)政工科地址;河西区广顺道2号邮编:300204电话:23285501单位名称:市海洋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机构职责:市海洋局同时加挂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海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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