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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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4•【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建立起住宅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宅物业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作了修改,修订为《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

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本标准与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3]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原则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京政发〔1983〕38号文件颁发)“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

其中,房主自住房二十七万多间、出租房二十三万多间,建筑面积合计约七百六十五万平方米,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些被接管的私房,在过去十多年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房危险或震毁,被拆除、改建的约有十三万多间。

这样,被接管的原房主自住房还有十八万多间,出租房还有十九万多间。

在被接管的房主自住房中,有十一万间仍由房主住用,向房管部门交租(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交);有八万二千间由机关、企事业和职工占用。

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已腾退和收购了房主自住房一万七千多间,对二万多间拆除的私房补偿了房价款。

但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仍很艰巨。

主要是:六万五千多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和十九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十一万多间被拆除的私房需要补偿房价;全部私房的产权问题亟待解决。

在北京市,要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房源。

仅腾退六万五千多间房主自住房一项,即需投资近八亿元,新建住宅(连同生活配套设施)近二百万平方米。

由于本市长期以来住宅欠帐甚多,加之城市人口激增,大指青年进入婚龄,尽管近几年北京地方单位每年竣工一批新建住宅,但目前全市住房严重困难的居民仍有十几万户。

因此,从新建的住宅中只能拿出一部分,用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大部分需分给住房严重困难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施行日期】200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市地籍调查办公室:由我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当作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

上述《意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原则,可在我市日常土地登记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二00二年八月二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加快办理土地登记的进度,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及地籍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一)北京市、区(县)及各区 (县)的权属登记和地籍调查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全局出发,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在城镇地籍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先行安排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及时进行权属审核,以确保完成今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的任务。

(二)区(县)局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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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 第三章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房屋拆迁中所称重臵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1-3 〔估价技术路线〕••••本标准采用成本法测算。

••••1-4 〔未列入的项目〕••••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结合该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2-1 〔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的评估采用分部件按条件计分、依成新折扣的办法计算房屋总分,再按规定的分值计算房屋价格。

••••房屋的组成部件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等九类。

前六类部件以标准间为单位按条件计分,后三类部件依实际数量按条件计分。

各部件分数分别见屋面计分表、屋架计分表、墙身计分表、门窗计分表、顶棚计分表、地面计分表、装修计分表、设备计分表、附属物计分表。

标准间计分的各类部件,一间房屋内条件不同的,按比例计分。

各类部件未列入的项目,可参照分数相近的项目计分或据实估价。

••••分值由市国土房管局公布。

••••2-2 〔标准间〕••••房屋的标准间:平房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中式楼房为建筑体积60立方米。

其计算公式为:••••(1)平房标准间数=建筑面积÷20••••(2)中式楼房 •标准间数=房屋基底面积×柱高÷60••••2-3 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成新折余率的确定:按〘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和〘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执行;在房屋各部件计分表附计栏中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计残值的,按〘各类房屋折余率表〙计算;不计残值的,按成新百分比计算。

••••柱高差率的确定:按〘柱高差率表〙执行。

••••附属物据实估价按〘附属物据实估价表〙执行。

••••(2)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柱高差率〕×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使用年限折余率)÷2+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成新折余率的确定:按〘砖混结构完损等级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执行;使用年限折余率的确定:按〘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执行;在房屋各部件计分表附计栏中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柱高差率的确定:按〘柱高差率表〙执行。

••••附属物据实估价按〘附属物据实估价表〙执行。

••••(3)中式楼房••••房屋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屋面分数+屋架分数+顶棚分数+地面分数+墙身分数+门窗分数)×标准间数×成新折余率+装修分数×成新折余率+设备分数×成新折余率+附属物分数×成新折余率〕×分值+附属物据实估价••••成新折余率的确定:按〘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和〘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执行;在房屋各部件计分表附计栏中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计残值的,按〘各类房屋折余率表〙计算;不计残值的,按成新百分比计算。

•••附属物据实估价按〘附属物据实估价表〙执行。

••••2-4 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一、屋面包括望板、席箔以上各种面层和各种屋脊。

• •二、平顶屋面上铺设花砖、水磨石等块料面层的,除按平面屋面计分外,另按地面所属项目的80%计分,并随房折旧。

••••三、用条砖、方砖、瓦笆替作望板、席箔的,按席箔计分。

••••四、利用地下室顶面作房屋地面的,分别按以下计算:••••(一)在地下室顶面上做木地板的,按地下室顶面和木地板所属项目分别计分。

地下室顶面为木地板又作上层地面的不重复计分。

••••(二)在地下室顶面上铺设花砖、水磨石等块料面层的,除按平面屋面计分外,另按地面所属项目的80%计分。

••••(三)在地下室顶面上做水泥、焦渣地面的,即视为地下室屋面,房屋地面不再计价。

••••五、其他屋面,如石棉瓦、铅铁顶、玻璃钢顶、木板油毡顶按灰瓦房折旧;彩色瓦楞铁屋面并入铅1。

••(2)屋架计分表••••一、中式屋架高级做法:材质为松木,檩直径不低于25cm,柱、柁直径不低于40cm,三间房两架跨空柁,两架排山柁,檩、柱见圆,檩带垫板、垫枋,前后檐椽带飞头。

••••二、屋架计分表中分数仅指房屋屋架全为同一屋架时分数,当有不同屋架时,则分别按比例计分。

••••三、平台柁与腊阡柁不予区分。

••••四、中式柁没有柱子,按木屋架计分。

(3)墙身计分表••••一、各类墙身包括基础、墙檐、女儿墙。

••••二、磨方砖贴棋盘心的按磨砖墙计分。

••••三、墙身下碱为虎皮石的分别按比例计分。

••••四、房屋台基高度调整系数:•••••台基高度大于两米,每增加0.1米,调节系数增加0.05。

••••五、房屋组合调整系数•(4)门窗计分表••••一、各类门窗单独计算时均按瓦房折旧,与房屋同时折旧时随房折旧。

••••二、地下室带铁栏杆的小窗仍按小窗所属项目计分,铁栏杆不另计。

••••三、带护窗板门窗仍按所属项目计分,护窗板不另计。

••••(5)顶棚计分表••••一、抹灰顶棚、纤维板顶棚、木丝板顶棚、石膏板顶棚、纸顶棚随房折旧。

••••二、三合板顶棚、钙塑板顶棚按木装修折旧。

•三、预制板勾缝喷浆不计顶棚。

••••(6)地面计分表••••一、水泥地分格与不分格不予区分。

•二、散水不计、甬路按实际面积依院地计分。

••••三、台阶按投影面积依院地计分。

•四、廊瓦房室内与廊子为不同地面时按其比例分别计分。

••••五、地面计分含踢脚板。

••••(7)装修计分表••••一、街门按门道屋面所属类别随房折旧。

二、各种墙身贴面均按新旧程度单独折旧,不留残值。

••••三、格扇、护墙板单独折旧。

•四、除以上二、三两项外,其他墙面装饰均随房折旧。

••••五、各种灯孔、灯槽均随顶棚折旧。

•六、中式楼房的楼梯不单独计价,但楼梯间面积并入楼房间数计价,并随房折旧。

••••(8)设备计分表••••一、卫生设备分普通卫生间和简易卫生间两种,凡装有浴盆、洗脸盆和大便器三件以上的,按普通卫生间计分,其他按简易卫生间计分。

••••二、普通卫生间室内上下水管道单独计分,设备按实有项目计分。

••••三、简易卫生间设备按实有项目计分,室内上下水管道不单独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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