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甘肃
五环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

五环节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作者:吴兆明蔡琳娜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11期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前置审核、公告报名、组织交易、公示鉴证、督查问责”五个环节的操作规范,推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开展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防止违规暗箱操作,防范农村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
前置审核——严把进场关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着重对转让方提交的权属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承包农户委托村(居)组集体统一组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还要审查承包农户出具的委托书。
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与转让方签订委托交易协议。
公告报名——面向社会公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将集体资产转让信息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同时在集体资产所属村组公开栏张贴公示,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公告发布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收并审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
组织交易——规范交易秩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据征集到的并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在公告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底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并邀请干部群众代表参加。
单笔交易标底额5万元以上或单笔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在县级或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其他的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公示鉴证——维护双方权利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体上及时公示交易结果,同时要求集体资产所属村组要张贴公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指导,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委托受理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1、内部决策文件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202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近年来,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较快,取得明显成效,探索和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供试点地区参照。
一、健全交易体系(一)交易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的交易服务功能,根据当地实际,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构建省市县多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不同区域间市场联合与合作。
(二)交易服务。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方面的功能,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
(三)信息平台。
积极推动完善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统筹推进省级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使信息系统有效承载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电子档案存档以及交易鉴证出具等多种功能。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办[201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县各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水、土、沙、石、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镇成立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八条镇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第九条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镇交易中心,并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镇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第十三条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一)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合同标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4.根据县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二)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2.合同期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3.合同期标的物建筑面积1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4.单宗连片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5.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三)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第十四条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三)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四)审核受理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六)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竟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七)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八)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九)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十八条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条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第六章资料提交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资产交易.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三)竞投报价表;(四)缴存交易保证金;(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第七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第二十八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二十九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第八章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引言: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农村资产的交易活动。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农村产权交易逐渐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农村产权交易的概念、意义、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
一、概念和意义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农村资产的买卖、租赁、置换和转让等活动。
这些农村资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农田、农房、农机设备等。
农村产权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提高土地和其他农村资产的流动性和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村产权交易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由于历史因素和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村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闲置和农房空置现象严重。
通过产权交易,可以使闲置土地和农房得到有效利用,促进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
2. 促进农村产业升级: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有能力、有技术、有资金的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向农业深加工、农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3. 提升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土地流转和流转价格的合理确定,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二、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产权交易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1. 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仍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使得交易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限制了产权交易的发展。
2. 信息不对称:农村产权交易涉及到众多农民和资本市场的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农民对于产权交易的了解和参与程度有限,造成农民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3. 交易成本高: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交易成本较高。
包括土地测量评估、权属手续办理、合同签订等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 交易流程繁琐:农村产权交易流程繁琐,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农民个人的合作,存在审批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制约了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四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3月5日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第七章会计人员第八章财务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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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方面没有统一的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将为全省各乡(镇)、村(居委会)、组提供科学规范的技术支撑,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要求,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同时,本规范作为首个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交易方面的省地方标准,将填补我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空白。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5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批准立项。
三、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前期预研
2016年,按照国家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原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的领导和支持下,陇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定西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省市标准化科研单位开展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的预研工作,围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交易服务的内容与要求、信息服务平台的搭建与维护等内容开展预研。
经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确定编制地方标准《农村产权流转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二)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
2018年,根据任务计划,市县农经部门、省市标准化科研单位联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按工作要求分为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起草小组三个层次,制定了工作进度计划,并开展起草标准前期的准备工作。
起草小组进行文献调研,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确定了标准的基本框架。
(三)第三阶段:标准起草
1.2019年6月,项目组进行标准的预研工作,草拟框架及共性内容草案,经有关专家审定形成标准草案(初稿)。
2.2019年7-9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对标准内容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标准的主体内容和关键性技术指标提出了意见与建议,标准起草小组按省厅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
3.2020年1月12日,标准起草组在陇西县组织召开了研讨会,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一)确定依据来源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全省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经验,确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1.法律、政策文件。
重点引用和参考了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省内各地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技术文件等,主要包括:
十九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陇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
2.外地调研。
实地调研及研讨会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将在标准
主要内容说明中予以体现。
(二)标准主要框架及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办法等,确定以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的服务流程为主线确定标准的主要框架,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交易竞价、组织交易、财务核算、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综合考虑各地差异性,提练共性部分,突出以交易流程管理为核心内容。
交易流程为标准的重要部分,分为问询与沟通、受理和审查申请、发布交易公告、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组织交易、组织签订合同、价款结算、组织签发交易鉴证、交易纠纷中止和终结及档案管理等环节。
标准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为服务内容的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包括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人员及交易服务行为等内容,以及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双方行为的一些内容。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
1.术语及定义
经过检索、查阅相关文献,给出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书面定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起草组根据业务特性、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认为其定义为“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比较合适。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流程作为本标准的重点章节。
按照农
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的流程,本章分别对交易申请的提出、交易申请的受理、发布交易信息、问询与沟通、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抵押登记、协助权属登记、实物保管与交割辅助服务、其他相关服务等九个环节及相关增值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做了规定。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在国家及甘肃省层面尚没有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相关的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省级相关联的内容,以尽量直接引用的方式,与其他标准相协调、相衔接。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无
七、对标准性质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
八、对标准贯彻的建议
本标准完成后,将作为甘肃省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基本要求在本省全面推广应用,以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工作。
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标准宣贯,省质标院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