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流转主体
流转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流转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林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环境保护意识等。
三、流转程序
1. 流转方提交流转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林木产权证等。
2. 流转方与流出方协商确定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流转租金等。
3. 流出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将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转让给流转方。
4. 流转方支付流转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包括保护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等。
5. 流转期满后,流转方应及时返还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给流出方,完成流转事务的结算。
四、流转管理
1. 流出方应监督流转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2. 流转方应定期向流出方提交流转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林木生长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等。
3. 流转方应按照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林地和林木的健康生长。
五、监督与执法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和处罚。
2.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流转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较差的流转主体进行限制和警示。
3. 流出方和流转方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粤府办[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
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权林权证、山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林权流转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年森林管理条例未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2.3实施,现已失效)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粤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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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10月27日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
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经本村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需要评估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