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 - 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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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保证交易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是指为会员在本中心开展商品棉交收等业务提供仓储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依据本办法选定和管理交收库。

交收库及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指定交收仓库的必备条件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3、产权清晰;4、主营棉花仓储物流业务;5、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6、仓库面积在20000㎡及以上或仓库室内容量20000吨及以上;7、交通便利,储运条件好 (有铁路专用线优先);8、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并配备装卸堆码设备;9、配备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和棉检仪器及辅助设备;10、由当地消防部门签发的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1、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办公设备齐全;1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上年度止财务报表为盈利;1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客户反映好;14、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申报材料凡具有一定的棉花仓储库容、管理规范、安全有保障,承认本中心规章制度、接受本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仓储企业都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加入指定交收仓库,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5.仓储概况说明;6.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7.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签发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复印件;8.担保企业提供的为其申报指定交收仓库的担保证明;9.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2.09.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我们在中央储备棉现行制度标准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
(****************.cn),就《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黄雨************施季辉************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9月30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施行日期】199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30日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国务院决定,1993年度出库一批国家储备棉,以保证纺织工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基本需要。

现将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储备棉供应价格要按国家计委计物价〔1993〕1669号《关于1993年度棉花供应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产地二级站供应价格出库。

截止1993年8月31日的库存棉花由国内贸易部核定。

1993年9月1日开始,出库的棉花按新供应价格销售。

1993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出库的棉花的新供应价格与原供应价格的差额,免交营业税,全部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棉花特种储备资金。

二、1993年度出库的国家储备棉,不论供应省内省外,一律执行省间调棉奖励办法,即每担棉花加收调拨奖励金30元。

由调出地区的棉花供应单位向用棉单位随调拨随收取,全额上交国内贸易部。

收取上交的省间棉花调拨奖励金,不列为企业销售收入,不交纳营业税,供应时另开单据。

各地原来对纺织企业的扶持政策,应继续保留。

三、出库储备棉收取的调拨奖励金的使用,一部分作收回财政垫息处理,上解中央金库,其余由财政部牵头,与国家计委和国内贸易部共同协商,用于国家储备库建设和老战备库改造。

四、第一阶段安排出库的储备棉,由出库省棉麻公司最迟于明年三月底前将上述两项奖金,上交国内贸易部。

逾期则在棉花加价款和价外加价款中扣抵。

五、有些省的储备棉,把省定生产扶持费加进了入库价格。

这部分资金和利息,不应由国家承担,也不应由储备单位承担。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 - 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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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管理,为储备棉仓容保障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选用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现场考察、确定备用库、适时启用代储库”的流程进行。

第三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国家储备棉临时收储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储备棉各项管理规定,分年度审定后作为国家储备棉备用库;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当年度实际收储情况,在备用库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四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审核认定及租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利于安全储存,利于调运,利于监管,利于就近交储”,并坚持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储棉总公司对储备棉收储库点(含中转库点,下同)的选用。

第二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第六条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库房1万吨及以上有效仓容。

库房为单层结构,库房内地面为硬化水泥地面,并具有防潮层,库房内不得有固定动力及照明线路。

新疆中转库点库房仓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具有符合中储棉要求的露天货场,总中转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三)仓库必须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部门审核认定的棉花存储资格。

单栋库房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必须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000平方米,库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

(四)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及国家消防规范的基本要求:1、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监控、巡更装置。

电源符合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有充足的水源供消防使用。

2、符合防汛要求,有完备的排水系统及必要的防汛物资。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年度棉花收储实施办法及相关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年度棉花收储实施办法及相关

附件: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预案》)。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中储棉总公司成立“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领导小组”,姚明烨同志任组长,侯振武同志任副组长,储备部、仓管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指挥棉花临时收储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落实,研究确定相关费用标准,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协调解决《预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等。

第二条储备部负责储备棉收储业务的具体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收储需要启用具体收储库点,负责编制储备棉统计报表,指导储备棉入库工作,负责申报、协调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负责储备棉的中转调运工作,负责储备棉保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商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条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

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

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

中储棉总公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

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

仓管部将考察合格的备用仓库及时提交储备部,储备部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收储需要适时启用。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棉收储所需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交储企业及承储库结算货款和相关费用,核算储备棉成本。

第五条信息部负责主营业务系统和储备棉台账系统的维护及培训等,保障公司总部和承储库的正常使用,保障有关部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为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储备棉储存堆码、保管养护、出入库等仓储活动。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业务。

第四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中央储备棉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和储备管理制度。

中储粮集团公司按照中央储备棉区域布局和储存条件等要求,选择承储企业,并及时将承储企业名单、地点和仓储信息等情况报告国家局。

第五条承储企业包括中储粮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代储企业,对本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保管养护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做到在库管理规范,确保中央储备棉储存期间数量准确、质量可靠、养护良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的出入库计划,落实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不得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

第七条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负责中央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中储粮集团公司应当监督直属企业与代储企业、出租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直属企业应当指导代储企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业务,督促其做好中央储备棉仓储保管工作。

租赁库点视同直属企业管理。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央储备棉储存条件,仓库位置及周边环境有利于储存安全和交通调运,库房和库区符合储备棉储存设计要求以及火灾扑救条件等。

代储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第九条承储企业用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应当配置完好、功能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库区内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储备棉业务。

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不得被随意侵占、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储备棉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2〕254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增中央储备棉管理职能。

为加强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制度入手,着力整合现行有关规定;多次组织研讨并赴中央储备棉承储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基层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予以完善。

《办法》的制订填补了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在国家制度层面的空白,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及保障。

二、制定依据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314号)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中央储备棉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储存堆码、保管养护、出入库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七章39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指《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

第二章“基本要求”。

明确了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基本要求,包括落实计划、加强管理、承储要求、仓库标识、专库储存、专人保管、账卡管理和设施维护等。

第三章“储存堆码”。

规范了承储企业储存堆码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分类置放、储存安全、规范堆码、清扫衔接、专业设计和临时存放要求等。

第四章“保管养护”。

主要明确了承储企业在日常保管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日常检查、日常清洁、温湿度控制和异味排查等。

第五章“出入库管理”。

重点明确了出入库管理,包括出入库计划、质量检验,入库验收,出入库记账和出入库作业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号――关于国家储备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号――关于国家储备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号――关于国家储备棉轮换有关安排的公告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
(2016年第9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从今年起逐步有序消化国家储备棉库存,将储备规模调整至合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储备棉消化总体思路
国家储备棉消化主要按照“不对称轮换、先轮出后轮入、多轮出少轮入”的方式进行操作,具体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则:
一是有利于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统筹考虑国内棉花种植和纺织行业发展,处理好稳定棉花生产与消化储备棉、扩大纺织用棉需求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促进棉花生产、流通、加工协调发展。

二是有利于引导市场平稳运行。

储备棉消化要遵循市场规律,轮出保持常态化和机制化,轮入也随行就市,稳定市场预期,方便企业提前规划生产经营。

三是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尽可能多轮出、少轮入,妥善做好储备棉消化;改进操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少财政支出。

四是有利于完善棉花储备调控机制。

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动态、规范的储备棉轮入轮出机制,规范储备管理,不断提高储备调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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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管理,为储备棉仓容保障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选用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现场考察、确定备用库、适时启用代储库”的流程进行。

第三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国家储备棉临时收储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储备棉各项管理规定,分年度审定后作为国家储备棉备用库;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当年度实际收储情况,在备用库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四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审核认定及租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利于安全储存,利于调运,利于监管,利于就近交储”,并坚持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储棉总公司对储备棉收储库点(含中转库点,下同)的选用。

第二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第六条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库房1万吨及以上有效仓容。

库房为单层结构,库房内地面为硬化水泥地面,并具有防潮层,库房内不得有固定动力及照明线路。

新疆中转库点库房仓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具有符合中储棉要求的露天货场,总中转能力不低于10万吨。

(三)仓库必须通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部门审核认定的棉花存储资格。

单栋库房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必须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000平方米,库房占地面积不得大于4000平方米。

(四)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及国家消防规范的基本要求:1、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监控、巡更装置。

电源符合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有充足的水源供消防使用。

2、符合防汛要求,有完备的排水系统及必要的防汛物资。

3、库区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腐蚀及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

4、仓库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必须进行有效隔离。

库区内不得有架空电线。

5、仓库围墙必须为密砌围墙,高度符合棉花仓库要求。

(五)仓库防雷设施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并经当地防雷部门检测合格。

(六)具有与棉花装卸、作业方式等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库区道路必须硬化;库区内要有可满足装卸、过磅、观察等作业的足够场地;库房应能适应装卸设备出入,密闭良好、具备通风条件;库内有必要的苫垫器材、装卸、称重等设备。

(七)仓库必须配备满足巡查、值班等日常安全管理需要,以及具备扑救初期火情的消防战斗力量,其中,仓容量在1-2万吨(含2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6人;仓容量在2-5万吨(含5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1人;仓容量在5万吨以上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8人。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备的办公设备,有良好的网络基础条件(网络提供商为中国联通,接入带宽1M及以上),满足使用中储棉总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

(九)仓库所在地交通便利,库内有铁路专用线者(或靠近港口者)优先考虑。

(十)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在储备棉收抛储工作中,因乱收费被中储棉总公司通报的、发生过火灾等安全事故不满5年的、被取消代储库资格不满3年的企业,不授予资格。

(十一)仓库必须资质合法,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

第七条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条件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资格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间内,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交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纸制文本二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并装订成册。

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企业概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5、确保储备棉安全存储的承诺书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政府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允许棉花存储的审核认定书。

7、当地防雷检测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8、缩印的仓库平面图。

9、仓库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0、仓库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11、仓库装卸设备及苫垫器材配备情况。

12、仓库距离最近港口的距离及道路情况(内陆仓库可不做说明)。

13、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受理及认定第十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认定工作于每年5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

申请企业应于受理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寄至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超过该时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中储棉总公司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通过预审的申请企业,由仓管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并随机抽调直属库安全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选用条件,对照申请材料,赴实地进行全面考察。

评审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评审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评审报告,提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新疆区域代收储库点的资格申请、受理、审核、考察、评审、资格认定意见等全权由中储棉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国家储备棉代储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度。

中储棉总公司将认定结果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通过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成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备用库。

申请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澄清或核实。

第十七条中储棉总公司以函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取得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成为国家储备棉备用库。

第十八条取得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国家储备棉的企业,其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自动失效。

企业再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章国家储备棉备用库的管理第十九条取得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由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储备棉备用库(以下简称“备用库”),实行备案管理。

备用库不作为成为储备棉代储库的承诺。

第二十条取得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备用库于每年7月5日前向中储棉总公司指定的监管库报送《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备用库仓容情况报表》;监管库汇总后(新疆区域的代储库备用库由新疆公司负责汇总),于7月10日前报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

第二十一条备用库条件发生重要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需要报告的事项有:(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二)企业资产状况发生变化。

(三)安全条件发生变化。

(四)申报的设备设施损坏、可用库房仓容量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

(五)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

(六)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棉花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七)出现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事件。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发生上述第二十一条情况,备用库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库或新疆公司;涉及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当日报告监管库。

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变更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监管库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新疆区域的代储库由新疆公司负责核实、变更并自备案。

第五章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的租用第二十三条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的租用采取合同确定方式。

第二十四条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当年度收储预案启动情况,在备用库中分批拟定当年度启用库点,通知监管库对拟启用库点的安全及仓容保障情况进行复审;监管库应将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8月5日前报送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新疆区域由新疆公司负责对拟启用库点的安全及仓容保障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结果和意见报中储棉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储棉总公司根据收储预案量、监管库和新疆公司复审意见等情况,选定当年度储备棉收储库点,于8月10日前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及中国棉花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收储预案实施办法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储备棉入库前,由中储棉总公司与其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纳入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管理序列。

第二十六条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由中储棉总公司直属库按照《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新疆公司参照《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监管办法》,对新疆区域的代收储库点实施全面的安全和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储棉总公司在备用库中分批确定收储准备库点及正式收储库点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一)具有国家储备棉存储经验的。

(二)获得中储棉总公司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或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获得中储棉总公司业务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

(四)中储棉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国家储备棉火灾、被盗等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虚报、瞒报国家储备棉数量的。

(三)以国家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四)擅自串换国家储备棉品级、变更国家储备棉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家储备棉出入库计划的。

(六)在储备棉出入库服务等方面接到多次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者。

(七)出现重大产权、劳资纠纷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

(九)代储库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进行整改的。

(十一)出现储备棉安全存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中储棉总公司对取消代储库资格的相关事宜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的选用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以下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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