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条款和条件,用于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条款: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的保险保障金额,保险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缴费条款:缴费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缴费的方式和频率。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的时间要求。
3.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故、伤残或疾病需要获得赔偿的条件和金额。
4. 免赔额和免赔期条款: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金额。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要求。
5. 保险金给付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的赔偿程序和支付要求。
6.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
7.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当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 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是指在主险保险合同基础上,额外提供的附加保险保障。
该条款详细说明了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
以上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6篇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一、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2. 投保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3. 受益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4.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5.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元6. 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月日止7.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年度支付8. 保险费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9. 保险费金额:_____________元10. 保险责任及范围:_____________11. 免赔额:_____________12. 保险金领取方式: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二、保险合同特约条款1. 疾病保险特约:_____________2. 意外伤害保险特约:_____________3. 满期保险金特约:_____________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退费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费。
2.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部分退费。
3. 甲方在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费。
五、保险合同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如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以上为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如有疑问可咨询保险公司或法律顾问。
愿保险合同能为乙方提供全面保障并平安无事。
篇2人身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常见形式。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 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
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其二是投保人 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 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 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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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 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 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 相应的利息”。
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 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 因此在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 不利的后果。
案例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 自杀,父母打牌回家后发现。该童父母曾于2006年 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杀时间为2007年11 月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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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 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
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 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我国保险 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 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利益。
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
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
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3/27
CHENLI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合集3篇)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1篇1、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x0d\\x0a(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2、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3、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具体包括: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附加条款。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2篇其实,在看保险合同条款时,主要看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单的要点: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
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这一条讲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
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3篇1、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订立合同的日期;违约责任等。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明确被保险人的身份和投保人的身份。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即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件所负责的最高金额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3.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确定保险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4. 保险责任:定义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件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即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件的赔偿范围。
5. 免赔额和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例如超出免赔额的事故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赔偿的事项等。
6. 理赔程序:明确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程序,包括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理赔申请的审核程序等。
7. 续保和解除合同:规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续保合同的要求。
8. 其他条款:包括投保人告知义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加条款等其他具体约定。
以上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险责任和权益。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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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 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 关注和热议。
在02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 ,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 法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 ,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员应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 签订“客户权益确认书” 客户回访
保险方权利和义务 ❖ (二)保险方义务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 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 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 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 的一项措施。
(3)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承担赔偿,但可 以退还保险费
❖ (一)投保方义务
2.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约 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 (一)投保方义务
保险方权利和义务
❖ (二)保险方义务 1.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 (1)给付被保险人 (2)给付受益人 (3)给付法定继承人
保险方权利和义务
❖ (二)保险方义务 2.条款说明义务 (1)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
员均应尽到“说明”的义务; (2)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业务
保险合同。
(1)10天犹豫期或冷静期 (2)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 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人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 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 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 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 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 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 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 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 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 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1.告知义务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 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 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 进行告知回答,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视为保险 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
(1)故意隐瞒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故意隐瞒 不承担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 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 复效条款 (Restatement clause) ❖ 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 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 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但 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后却 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在 新《保险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 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 除合同。
【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 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 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 被保险人的权利: (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
(3)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 (二)投保方义务
provision) ❖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 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d option clause) ❖ 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clause)
思考题
投保方权利和义务
❖ (一)投保方权利 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
3.缴费保费的义务
缴费保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 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 的义务。
保险方权利和义务
❖ (一)保险方权利 1.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2.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 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2年内) (3)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 3.法定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