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北京首钢集团北京首钢集团是在首都钢铁公司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首都钢铁公司的前身是创建于1919年的首都炼铁厂,刚解放时,该厂的年粗钢产量仅为万吨,80年代初的年产量为生铁200万吨,粗钢100万吨,职工总数约6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首都钢铁公司以率先在企业内部进行承包制试点而闻名全国,经济效益、业务规模以及创利水平也因此而直线上升,成为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一面旗帜。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以首都钢铁公司为核心的首钢集团已迅速扩展成为横跨16个行业,拥有钢铁、矿业、电子、机械、建筑、航运、贸易、金融等9大分公司,105家大中型厂矿,27家境内合资企业,18家海外企业,年创利税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名列前茅的特大型跨国集团性企业。
集团公司是首都钢铁公司。
(一)首钢集团以生产和经营钢铁业为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千万吨级钢铁企业,年销售额达200亿元(25亿美元)左右。
该集团计划至本世纪末将钢产量进一步提高到2000万吨以上,力争跻身世界十大钢铁企业之列。
与此同时,集团也十分重视多种经营战略,朝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在海外事业上,钢厂建设、技术服务、贸易开发、跨国银行、矿山开采、机械制造、工程承包、远洋运输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1.首钢集团在其发展初期以技术引进、改造设备为主。
由于各种原因,首钢长期没有进行设备的改造更新,一些设备严重老化,被国外同行称为“冶金历史博物馆”。
1979年以来,首钢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至1991年底共引进大小项目594项。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始终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必须先进、适用;二是自我配套、改造、创新,节省外汇;三是边建设、边投产、边回收,加速资金的滚动增值。
2.首钢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积极引进外资,搞中外合资和合作生产。
例如,1990年首钢与日本电气公司(NEC)签订共同生产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芯片的合同,一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首钢占60%,日方40%,合资期限20年,技术转让有效期10年。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成因及调整-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成因及调整现阶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投资主体不均衡、投资行业不均衡和投资区域不均衡现象:投资主体上,国有企业占绝对地位,民营企业占比较低;投资行业上,侧重于以贸易为导向的服务业和以资源为导向的采矿业,国内极具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科技行业及现代服务业投资较少;投资区位上,侧重于亚洲和拉丁美洲,其他大洲较少。
本文深入剖析其成因,并提出应发挥民营企业的生力军作用,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向纵深发展;推进行业调整,加强对重点行业投资;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合理安排投资区位等调整建议。
梁静波(1973-),男,博士,信阳师范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和产业经济。
(河南信阳 474000)本文系2011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18670)和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9GGJS-073)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
图1是2001-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情况。
从流量可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05年以前发展平稳,2005年首次突破100亿美元,之後高速增长。
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都在大幅下滑的情况下,依然保持高速增长。
商务部、国家XX局和外汇XX 局,XX局联合发布的《2010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688.1亿美元,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2010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7位,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
尽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发展势头良好,但对外直接投资中出现了投资主体不均衡、投资行业不均衡和投资区域不均衡现象,这种不均衡现象若不及时调整将影响今後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均衡状况对外直接投资包括投资主体、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三个关键内容。
对首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比较分析

对首钢股份和宝钢股份的比较分析1 资本集中过程比较分析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集中过程1999年10月15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钢股份”)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34号文批准,由首钢总公司独家发起并以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注册资本528,938.9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民革,[1]同年1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0959)[2],是首钢集团所属的境内唯一上市公司。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其对外投资16家公司,控股11家企业,具有1处分支机构。
首钢股份1999年上市以来,公司始终坚持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业的发展战略,不断进行大规模的设备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003年入选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100指数。
首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301,169.66万元,按65%折为股本,计196,000万股,其余105,169.6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1999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91号文核准首钢股份在我国首家采用法人配售与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总股本231000万股,其中首钢总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9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84.85%),向社会公开发行3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5.15%),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9,200万股,向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8,300万股,上网发行17,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每股5.15元。
首钢股份发行A股共募集资金18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2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78325万元。
2003年12月16日公司成功发行了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194319万元,12月31日首钢转债挂牌上市。
截止2004年12月31日,首钢股份总股本231002.0012万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2日“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快我市与京企的对接合作,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
为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承德的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工作部署,牢牢抓住北京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机遇,以“创新合作·共赢发展”为主题,深入推动我市“3+3”主导产业与京企深度对接合作,为促进我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把“百家京企进承德”系列活动作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点,列入全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系列活动,促进活动不断深入,力争取得更多成果。
2、主动对接。
瞄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企改革发展需求,精准把握北京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与我市产业发展的契合点,主动对接北京市央企、京企及大集团和大企业,寻求支持和合作。
3、聚焦产业。
聚焦我市“3+3”和各县(市)区“1+2”产业发展方向,抓好我市各级园区平台建设,明确产业承接重点及方向,创新对接方式,改进承接办法,提高合作成效。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办法建设、基础网络体系建造、业务体系建造等投资。
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出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
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谋划为手腕。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投资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依合同、协议约定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份公司选派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以及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股份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股份公司参与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
第四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在投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主持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人员选任方式和职责第五条根据对外投资管理需要,股份公司可设立专职董事一职,专职董事可兼任若干家投资企业的董事。
第六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在职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方面的高端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股权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按照谁决定投资,谁选任委派人员的原则办理。
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
第八条股份公司计财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派到投资企业的财务主管、监事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股权代表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促进投资企业发展,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投资回报计划。
具体职责为:(一)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或督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并参加所有重大决策;必要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股份公司要求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上贯彻股份公司的有关决定;(二)贯彻董事会决议,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三)在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之前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事项决策前,须提前向股份公司通报会议内容,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后十五天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同时报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经理办公室;(四)督促投资企业按时向股份公司提交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状况分析;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督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经济案件、重大人事变动等,要及时向股份公司做出说明;(五)依法维护股份公司权益,认真做好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全过程的股权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投资回报等计划任务的完成;(六)对在投资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京国资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其他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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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依法在境内参与设立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或简称“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公司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等重大投资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前要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等重大投资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按年度投资计划及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事项,在总经理组织实施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计财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按季收集报表并进行分析;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组织参、控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编制控股子公司年度预算安排。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的审计、报表的合并等财务核算管理。
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要及时掌握市值,提供证券投资的市价,并按时收回投资收益及资本金。
人事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高管人员的管理及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
办公室配合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协议等的审查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种投资文件。
第八条合营公司按月度报送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营运报告、产销存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编制投资议案,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按决策程序形成的决议,开展下一步投资活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履行审批。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的文件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投资决议或公司立项批复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厂址、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征地、用地的法律性文件和外部协作配套条件的意向性文件;外汇平稳,原燃材料、动力、交通等来源与条件,需国家或地区协调问题的有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章程的签署。
在正式签署合营公司合同、章程前,须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备忘录,报公司领导签批。
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签约手续。
签署合营公司的股东会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对外签署。
第十二条完成或配合完成工商预核准工作。
及时请求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按照合营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完成或配合合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成立,设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按公司资金(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合营公司的设立。
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成立后,由合营公司向投资各方提供投资证明书
(股权证),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的归档。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时,按照公司原批程序报批;合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合营公司经营动态,按年、季进行分析合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控股子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了解合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督促及时返利;按要求完成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等。
第十七条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一)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遇重大事项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章高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以及派驻或推荐在合营公司参与其经营管理班子或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合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委派到合营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出资负有保值增值、投资回报责任。
遇涉及重大投资、年度利润分配等重要决议事宜,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原则,在合营公司经营中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一条高管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合营公司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原则;
(三)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实行高管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公司与高管人员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述职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高管人员的管理,按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投资回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财部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决议和投资资金申请,
及时支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按投资要求到位。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合营公司基础会计核算业务,按规定或出资方的具体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并满足公司使用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对合营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如实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合并报表要求的公司要纳入报表范围,对其进行合并报表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合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统一委托进行审计,审计机构为合营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合营公司要全力配合公司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
公司督促合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合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签发后10日报送公司。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计财部收到合营公司投资回报后,及时入账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截留投资回报,不得对公司权益擅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