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流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产品定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产品特色利率低——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息利率额度高——单人最高可贷额50万元,两人及以上购买同一住房最高可贷80万元费用低――由银行办理所有中间手续,节省高昂的按揭办理费用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4、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购买一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6、所购住房可用于抵押7、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您在向本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应填妥《广州市住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交如下资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收入证明资料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折4、购买一手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已付首期款发票5、购买二手住房的:房产买卖合同,原《房地产权证》,已付首期款凭证可缓交6、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同时提供1、2、3所述资料办理流程达成购房协议——提出申请——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审批——签署合同——办妥手续(过户、抵押、投保等)——贷款发放——客户还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产品定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是广州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商品住房的贷款。
产品特色期限长——贷款期限加上楼龄最长期限可达30年额度高——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所购房产价值的70%利率低——享受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相应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费用优惠――“直客式”办理,由银行办理中间手续,免除高昂的按揭办理费用还款灵活——可根据贷款期限、金额和申请人自身收支情况,合理选择还款方式申请条件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年龄为18—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所购住房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5、所购房屋未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6、房屋交易行为、手续、合规、合法,已与售房者达成房屋买卖意向或协议7、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产为按揭贷款提供抵押担保8、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材料您在向本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应填妥《广州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并向本行提交如下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及婚姻状况证明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配偶身份、户口登记簿5、所购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属共有房产须提供共有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首期款的资金证明或已支付的凭证7、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或房屋买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8、售房人(含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达成购房协议——提出申请——银行审批——签署合同——办妥手续(交易过户、抵押登记等)——贷款发放——客户还款。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XX年第1号颁布日期:1997-04-28 执行日期:199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

个⼈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附件1:平安银⾏⼴州分⾏个⼈房产抵押贷款授信细则第⼀章个⼈住房抵押贷款第⼀条个⼈住房抵押贷款是指银⾏向个⼈借款⼈发放的以住房为贷款抵押物的贷款。
分为置业贷款和持证抵押贷款。
本授信细则中所指住房包括别墅、酒店式公寓。
第⼆条置业贷款指借款⼈申请贷款⽤于购置住房,并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持证抵押贷款指贷款⽤途⽤于借款⼈及其家庭购房、购车、房屋修缮、购买耐久性消费品等⽬的之资⾦需求的贷款。
持证抵押贷款不得⽤于以下⽬的和⽤途:(⼀)贷款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证券市场,或⽤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资⾦不得⽤于国家明令禁⽌或限制的经营活动;(三)贷款资⾦不得⽤于房地产项⽬开发;(四)外籍⼈⼠贷款⽤途不得⽤于购买⾮⾃⽤、⾮⾃住商品房。
第四条个⼈住房抵押贷款还款⽅式:依照本息还款⽅式,可分为:(⼀)本息摊还型。
⼜分为按⽉等额本息还款及按⽉等额本⾦还款。
(⼆)到期还本型。
即每⽉只缴息,到期⼀次性还本。
第五条个⼈住房抵押贷款币别及⾦额:可以选择以⼈民币或美元、港币(外币仅限境外⼈⼠)发放。
还款币别需与贷款币别相同。
单⼀抵押品抵押贷款额度下限为5万元;单笔贷款⾦额上限为1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含配偶,如有)抵押贷款总额度(包括住房和商⽤房)上限为⼈民币4000万元。
第六条个⼈住房抵押贷款成数,见下表:(⼀)置业贷款对于住房置业贷款,以借款⼈家庭(仅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名下未完成清偿的“住房”套数(含本笔),认定套数。
在借款⼈家庭住房贷款套数为4套以内时,以未结清“住房”置业贷款计算套数。
第⼀套置业贷款的贷款成数仅限于普通⾃住房,⼴州地区普通⾃住房标准为单套建筑⾯积144平⽅⽶(含)以下。
如遇政府出台新规定,则按政府新规定报总⾏批准后执⾏。
(⼆)持证抵押贷款对于住房持证贷款,以借款⼈家庭(仅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名下未完全清偿“房屋”(含住房、商⽤房和两⽤房)套数,认定房贷套数。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六)鉴定为危房的;(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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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
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到受托处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受托人审查。
第十三条受托人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送委托人审批。
第十四条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抵押、偿还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办理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
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尝还本息;(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贷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抵押物及贷款保险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贷款监督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事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委托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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