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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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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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本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评价试行措施》及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如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本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旳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如下简称省质安协会)组织每年两次评比。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比活动,遵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承认旳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到达如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毕主体构造工程量70%旳在建工程,均可申报。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含)旳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旳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构造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旳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容许有不多于两个具有如下条件旳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立。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2、完毕旳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旳30%以上;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六条如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旳;2、施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获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旳;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合计停工一年以上旳;4、属保密范围旳。

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工程项目应具有如下条件: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有创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目旳、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旳创立措施;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旳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4、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原则化活动。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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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1999-8-19执行日期:1999-8-19生效日期:1900-1-1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五牌一图”应设置牢固、美观。

第十一条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推广使用全自动节水洗车台,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镇管网和河流。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照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设置道路、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保持场地布置整齐美观。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裸露的物。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4m。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2层,实行单人床,严禁使用通铺。

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内严禁作为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等设施使用。

宿舍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0年9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鄂建设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施工安全监督方式及内容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和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且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壹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和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二、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人员招募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班组长制度,班组长要负责本班组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施工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乱扔垃圾、乱涂乱写、喧哗等行为。

三、工地环境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分类、储存、清理和处置制度,确保废弃物不乱丢乱倒。

2.工地内应建立统一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分类标识,并定期清
理垃圾。

3.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车辆停放位,并做好车辆外观清洁工作,禁止在公共区域停放私家车辆。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地
安全。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噪音和振动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废弃物等向周
边环境扩散。

3.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用电安全规范,严禁违章拉电、私拉乱接、乱拉乱接等行为。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文明
施工情况,并及时进行整改。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建[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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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X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上墙明示。

第九条施工中的建筑物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安全立网及其他安全网搭设必须符合规定,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单位工程脚手架颜色应一致,防护栏、安全门和踢脚板及其他用于防护的杆件必须刷上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标。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处必须设置“五牌一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五牌一图”应设置牢固、美观。

第十一条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推广使用全自动节水洗车台,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应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

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镇管网和河流。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照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设置道路、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保持场地布置整齐美观。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场地及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中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

第十三条现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生活垃圾要实行袋装化或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封闭作业。

混凝土搅拌场地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四章临时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提倡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一般不得超过两层,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必须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

临时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4m。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

每间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2层,实行单人床,严禁使用通铺。

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内严禁作为施工人员住宿、办公、食堂等设施使用。

宿舍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

宿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并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m的防鼠挡板。

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不得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

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食堂应采用气、电、油等清洁热源,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燃料。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砌体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通风良好,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1.2m,饰面高度不低于1.5m。

厕所应根据作业人员数量满足使用要求,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封闭式便桶。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卫生保健室,指定急救人员,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和常用药品。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和饮水处,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

饮水处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用品。

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建立业余学校,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设施。

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

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分色佩戴安全帽,现场指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佩戴标志,有关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m2或层数超过20层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源,保证防火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污染,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因施工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偷盗、打架、斗殴、赌博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发生。

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现场宿舍留宿。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巡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管理不达标的施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报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给予该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2个月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XX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停工整改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各级质量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至2015年2月28日止)。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15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XX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X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创建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内容和标准第一条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围挡(一)城市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固定围挡,其外观要与环境相协调,并设有照明设施。

(二)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围墙、围挡材质要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金属钢板等硬质定型材料。

采用砌筑材料的,要按建筑施工标准要求的方法组砌;采用金属钢板为围挡材质的,围挡内侧必须采用金属构架固定,防止钢板变形。

严禁使用彩条布、安全网、石棉瓦等易变形材料作为围挡材料(四)围墙外侧环境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杂物;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严禁在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物料。

(五)加强对围墙、围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粉刷清除污迹,无乱X贴、乱涂画等现象,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六)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并保持完好、整洁。

(七)供热、供水、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和正在拆除、已拆除完毕尚未开工建设的待建场地,应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定型化金属钢板设置围挡。

(八)城区各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采取绿化、美化、亮化措施,与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具备条件的,要体现历史文化元素和符号。

第二条场地硬化(一)施工周期超过1年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出口处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保证道路平整、坚实。

道路两侧设排水设施。

(二)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钢筋作业区、木工作业区、混凝土加工场地、砂石料堆放区,必须采用不低于水泥砂浆强度等级的硬化措施,设排水网络。

第三条物料堆放施工现场所有物料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区域按规格、型号集中分类整齐堆放在施工现场以内,材料堆放场地要平整、坚实,不得在现场外堆放建筑材料。

第四条运输车辆(一)施工现场应建立车辆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禁运输车辆带泥、带土上路行驶。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宜采用管网降排,冲洗后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场外管网。

(三)冲洗办法应因地制宜。

采用水槽清洗轮胎的施工现场要及时更换净水和清理槽底泥浆,保证清洗效果;采用水枪冲洗轮胎的,要做到冲洗干净,不留死角。

冲洗完毕由清洁负责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四)尚未开工建设但已进入拆除、土方开挖运输阶段的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场地进行临时围挡封闭,设置车辆出入口,在出入口处按上述要求对车辆进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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