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四篇)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要进行合理布置,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储存区、机械设备区、施工区等,保证施工安全,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噪声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噪音防护设备,合理选择作业时间,减少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施工粉尘控制:施工现场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如良好的封闭和加湿处理,防止粉尘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4.施工垃圾处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要分类储存和处理。
对可回收垃圾进行回收利用,非可回收垃圾要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5.施工交通管理:严格控制工程交通区域,设立合适的导向标志,确保施工交通有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6.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如河流、湖泊、植被等。
7.职工安全保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进行安全培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8.文明施工宣传:加强文明施工宣传,提高公众对施工工程的理解和支持,倡导文明施工行为。
法规和规定进行执行。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制定的一些基本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定:1. 施工现场周边:施工现场周边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围挡,确保施工现场与周边人口、交通等区域的隔离。
2. 施工现场卫生: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定期清理垃圾。
特殊工序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及时处理和清理。
3. 施工噪音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施工噪音,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可以采用降噪设备或者在噪音较大的施工时段限制施工。
4. 施工扬尘控制: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如覆盖裸土、喷雾降尘等方式。
5. 施工交通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指示牌,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和安全。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下规定:一、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
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各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支持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承担有关义务。
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四周除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其余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通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0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利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2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六、施工现场主门右侧必须悬挂施工标牌。
施工标牌应标明工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及监督电话。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三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司单位。
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范文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人安全和周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遵循“文明施工、科学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维护安全、注重效益、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并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施工区域,严禁闲人闲杂物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施工现场周边要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施工道路,保障施工交通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临时设施,如食堂、临时工棚等,保证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和振动,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噪音和振动的标准。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施工作业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将其分解为具体的施工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工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监督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作业,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要求,合理安排机具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做好各类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防护措施、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范文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文明施工,维护建筑施工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保障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条施工现场所有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第二章施工组织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规划合理的施工区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有序。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施工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确保每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杜绝违法用工和超时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施工区域的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施工废弃物。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暂时性围挡,避免施工现场的灰尘、噪音等对周边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教育,规范行为举止。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标识,倡导环保、节约、文明施工的理念。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施工废水、废气、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和振动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并节约水、电、燃气等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消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篇)

第1篇一、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定义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施工条件后,核发的准许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行政许可证。
二、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建设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资金。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
3.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 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环保审批等前置手续。
5. 建设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概况、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方案、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
三、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建设单位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施工许可证申请。
2.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 审查合格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四、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容进行施工。
五、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施工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
2. 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发。
3.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变更。
4. 施工许可证期满后,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注销手续。
总之,惠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惠州地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条件进行,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噪音、扬尘、排污等问题,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危害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减少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 保护自然环境,减少建筑工程对土壤、水源等资源的污染。
3. 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施工许可和环保手续的申请程序。
2. 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噪音、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资源,不排放有害物质。
3. 安全生产原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加强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管理措施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了解工程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施工现场管理: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和标志明显的垃圾箱,定期清理垃圾,防止扬尘产生。
噪声控制方面,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设置隔音墙等措施。
3. 污水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施工现场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按规定进行处理。
4. 安全管理:设置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对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进行执行,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 监督机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3. 惩罚措施:对违反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六、总结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对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doc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点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1.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1.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1.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1.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1.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1.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1.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1.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1.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1.14其它有关事项。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1.2.1日常监管1.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1.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1.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1.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1.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1.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1.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 x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维护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 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 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 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 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 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管办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 x ,建立工程行政管理 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开展文明 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建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 管理部门 ( 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 按照以下职责,分别
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 一 ) 住建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燃气等市政 基础2
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 管理。
( 三 )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桥梁及轨道等市 政基
础设施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和公路交通 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扬尘等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 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 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 一 ) 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 工
中,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 ( 二 ) 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 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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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2009年09月10日 10:16:56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年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
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
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
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
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
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
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
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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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
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
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
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
定
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
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
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
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
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
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
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
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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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
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
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
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
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
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
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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