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产和经济增长的驱动力。
如何有效地评估、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资产成为各国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分析和说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的智慧财富的体现,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形式。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1. 专利的评估与管理专利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它具有独占性、可转让性和可质押性等特点。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利评估和管理制度,通过对专利技术的有效评估,优化专利组合结构,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和运营效益。
2. 商标的评估与管理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象征,具有独立性和持续性等特点。
企业应加强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包括注册、使用、保护和维护等方面,提高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3. 著作权的评估与管理著作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而言,评估和管理著作权资产可以优化版权组合结构,挖掘版权价值,实现版权运营和市场化经营。
三、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方法、评估要素、评估流程和评估标准等内容,其具体细化如下:1. 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市场法主要通过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比较法,通过对市场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成本法主要通过计算知识产权的重建成本和替代成本等,评估知识产权的成本价值。
收益法则是通过评估知识产权对企业收益的贡献程度,评估其经济价值。
2. 评估要素知识产权评估的要素包括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种类、独占性、保护期限、技术含量和竞争优势等。
通过对这些要素的评估,可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3. 评估流程知识产权评估的流程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收集评估数据、分析评估数据、确定评估结果和报告编制等步骤。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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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东南大学专利转让、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东南大学专利转让、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依照《东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校通知〔2012〕10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东南大学作为唯一所有人的职务专利成果的转让和许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学校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计划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专利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确认。
第二条东南大学专利转让、许可管理工作由科学院牵头,并联合相关院系、部处等单位管理实施。
专利转让、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三条对拟转让、许可的专利,应先到科研院应用技术办公室申请、登记报备并填写《东南大学专利转让、许可审批表》,由科研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对专利状态进行审查,专利发明人应签订同意转让、许可并表明与受让单位是否存在投资等利益关联的相关承诺。
专利转让、许可的定价方式与组织第四条对拟转让、许可的专利,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对于协议定价的,参照学校关于专利转让和许可相关费用的相关指导规定,由科研院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院系专家与受让单位协议商定转让、许可价格。
积极推荐专利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转让、许可价格。
第五条对于成果拥有者与受让单位存在相关利益关联的专利转让、许可,需经由资产经营管理处组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拟转让、许可的专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参考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对于学生使用我校专利成果进行创业的,经发明人一致同意,由学校授权其免费使用三年。
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建议意见讲解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建议意见讲解xx年xx月xx日contents •专利资产评估总述•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及法律•专利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流程•专利资产的价值影响因素•专利资产评估的应用场景与建议目录01专利资产评估总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专利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以客观反映其价值的过程。
专利资产评估是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专利资产的管理、运营和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专利资产评估的概念专利资产评估的主体包括专利持有人、专利申请人、专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
专利资产评估的客体指被评估的专利资产本身,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资产评估的主体和客体专利资产评估的目的为专利资产的交易、融资、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价值参考,促进专利资产的转化和商业化。
专利资产评估的意义有利于提高专利资产的管理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专利资产评估的目的和意义02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及法律为保证专利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应建立完善的评估规范体系,明确评估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关键要素。
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规范专利作为技术创新成果,应重视其技术价值评估,充分考虑专利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和未来收益潜力。
强化技术价值评估专利资产评估的规范体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合规性审查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专利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专利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专利资产评估应当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主观偏见和利益冲突。
客观公正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择和计算模型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并充分披露评估假设和不确定性。
科学合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充分估计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避免高估或低估专利资产价值。
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年,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年,财政部颁布了两个基本准则,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资产评估准则是一个体系,基本准则是总纲,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
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评估而言针对性不够强,因此,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也明确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依据这一精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需要。
年及年,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及两个基本准则,确立了我国评估准则体系。
根据评估准则体系,《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属于具体准则中的实体性准则,制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重要步骤。
(2)《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评估业务进行系统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专业能力、独立性、保密和道德冲突解决等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执业责任的明确都需要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
具体到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在已有的资产评估准则外,制定专门针对专利资产的评估指导意见,对专利资产评估就其特点进行规范,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有据可依、规范操作。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贷严评估基本准则在基本原则上对评估业务加以规范,是资产评估监管的基本标准。
但是目前在专利资产评估中仅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原则性指导,缺乏针对专利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也使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监管无法落实到具体环节;同时由于专利资产的涉及面广,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使用专利资产评估报告时希望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因此,操作性更强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对专利资产评估进行监管的重要标准。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bbf8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c4.png)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正文:----------------------------------------------------------------------------------------------------------------------------------------------------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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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420
【实施日期】 19970420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 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章名】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章名】第三章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章名】第四章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应按专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或主管部委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确权手续。
第二十条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确权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署的确权申请;
(二)专利资产确权登记表;
(三)被评估专利资产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专利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确权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确权决定,下达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专利管理机关应将下达的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
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中国专利局负有对备案资料保密的义务。
整体资产或其他形式的资产评估中涉及专利资产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报送评估结果备案的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报告;
(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专利资产评估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资产确权通知书复印件;
(四)有直接从事该项评估工作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评估人员签署的专利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中国专利局收到专利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登记资料后对提
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备者,予以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在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对专利纠纷的标的进行评估时,应出具专利纠纷标的评估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专
利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公正、合法。
【章名】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