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成科字〔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科字〔2018〕1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8月21日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2018年9月5日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构建产业生态圈培育创新生态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资金是指纳入2017—201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省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资金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指南和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根据《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津知发〔2012〕30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专利申请、维持及相关工作进行资助,现就资助领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资助的种类和领取方式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
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拨付;面上资助委托区县知识产权局发放或服务机构代理受资助方办理领取手续,按照专利件数核算,分申请、授权和维持三个阶段进行领取。
二、重点资助(一)重点资助范围:包括重点单位(市区两级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利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以及专利信息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重点资助领取: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方式领取。
其中市级试点示范单位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区县(集团)级试点单位补贴由区县(行业公司)知识产权局(或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三、面上资助资助范围:在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按件资助专利申请费和第4-6年发明专利维持费。
(一)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1.资助范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对自申请日起第4-6年的发明专利2012年缴纳的年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职务发明360元/件,非职务发明180元/件。
3.领取方式:(1)市级试点、示范单位每年办理一次,按相关通知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中评协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打造多维度资产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和做精做专。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正在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特色、特长评估业务的分类信息披露机制,将以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为试点,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情况进行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2020年7月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二)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出具知识产权相关资产评估报告5项以上。
本通知所称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统计内容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本机构简介,300字以内;(二)上年度完成知识产权业务情况,包括:评估机构代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评估对象、知识产权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三、组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地方协会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匹配,将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中评协。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
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重点实验室条件第六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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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知发施字[2011]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津知发施字〔2011〕3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09年我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专利资产评估信息情况,对16家开展有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授牌,作为我局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为期三年,得到了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的认可。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专利资产评估在促进专利投融资、许可、交易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专利运用能力,我局决定受理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二)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
(三)具备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人员、执业经历和专业服务能力;
(四)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送材料
(一)填写《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资产评估执业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年度通过年检的相关资料;
(六)有代表性的1份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七)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报送程序及时间
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并将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于12月9日前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报送材料经专家审核后,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及相关媒体调整公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附件: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专利资产评估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