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秦政[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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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秦政〔2013〕41号)为做好新形势下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国防和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秦皇岛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秦政〔2004〕46号)和《关于进一步拓宽驻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的意见》(秦政〔2005〕19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切实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好抓实。
二、各级双拥工作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安置的协调机关,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各级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商、税务、公安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完成秦皇岛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凡经各级政府批准安置的随军家属,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四、要把随军家属安置纳入市场资源配置,坚持由市场调节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原则,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改革重点(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对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得企业经营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审批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行政相对人将相关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什么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什么一(正式与规范风格):一、引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是指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达成的劳动关系衍生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目的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义务,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2. 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4.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到期、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协议、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双方共同接受的条件下签字盖章。
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律。
2. 劳动者: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者是指根据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工作,享受劳动报酬、工作权益和社会保险的人。
3. 用人单位:根据中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活泼与简洁风格):一、合同的概述劳动合同是指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合同,通过该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明确和规范。
二、合同内容的详细细化1. 详细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劳动者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需要完成的。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秦政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200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决定2006年为“安全生产落实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制定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秦皇岛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2006年为全省“安全生产落实年”。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落实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多措并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安全生产预控指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主题和目标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市实现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落实年”主题定为: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
工作目标是:杜绝特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75人以内,其中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不超过25人(不含煤矿);煤矿死亡人数不超过12人;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217人。
三、重点工作为全面落实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三个落实”、“一个深化”、“三个加强”。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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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1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5日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意见201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试点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760号),将秦皇岛市确定为全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
为扎实推进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秦皇岛市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努力探索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的低碳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到0.91吨标煤/万元,比2010年降低1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462万吨标煤以内,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到2.47吨/万元,比2010年降低17%,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3952万吨以内;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活立木蓄积量达到485万立方米,碳汇能力达到154万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秦政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开放兴市战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大力吸引客商来我市投资置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一)突出奖大奖优原则。
重点奖励投资规模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贡献度高的项目。
(二)市内外企业投资均奖励原则。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奖励。
(三)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奖励原则。
对引进投资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四)市和县区共同兑付奖励原则。
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共同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促使秦皇岛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和本市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引进及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最终促成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
包括:(一)直接来我市投资的域外企业和我市现有企业再投资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
(二)引荐并促成域外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落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认定中介人。
(三)市域外同一个投资项目既可奖励企业主要有功人员,同时也可奖励中介人。
受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奖金分配自行商定。
第三条奖励范围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给予奖励。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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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5]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秦皇岛市“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通信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村通电话工程”的意见》(办字[2005]85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村通电话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调查,我市目前还有青龙满族自治县的40个行政村未通电话,约占全市行政村的1.7%。
这40个未通电话的行政村,涉及祖山镇、凤凰山乡、大巫岚乡、大石岭乡、隔河头乡、官场乡、土门子、三星口、木头凳、龙王庙、青龙镇等11个乡镇,大多地处深山沟中,住户较为分散,施工环境艰苦,耗费人力物力较大,通信建设十分困难。
实施“村通电话工程”,解决我市边远农村的通信问题,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扶贫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必须抓紧、抓好、抓实。
实施“村通电话工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三农”政策,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发展机制,积极实施“村通电话工程”,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通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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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秦政办[2011]175号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秦政办〔201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