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二○○八年九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项目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工程建设集中招标,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境内独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搬迁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建设项目的技术引进、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咨询、安装、设备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活动。
工业项目中独立建筑物的施工招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其他招标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发行国债的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项目,招标工作须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中招标。
总投资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招标工作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如情况允许,经主管领导批准,集团公司可以授权专业公司组织集中招标。
集团公司系统内总投资额不足1亿元、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投资额虽不足3000万元,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统一管理,集中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其中,包含“中国化工建设项目机电设备供货商资源网”和“中国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承包服务商资源网”(统称资源网),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并将适时制定、发布相应的资源网管理办法。
第五条项目建设招标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建〔2013〕236号1基本要求1.1招标范围和标准1.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1.1.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销售储运设施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大检修等。
1.1.3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3.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1.1.3.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1.3.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1.1.3.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1.1.4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1.4.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
1.1.4.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1.1.4.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1.1.4.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1.4.7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出现2次需要重新招标。
1.1.4.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2管理原则1.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制。
1.2.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参加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实施的承包商、服务商应加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
化工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公司外包(或外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废旧物资、残次品等实施招标投标采购及竞卖活动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机构,对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对评标结果有终审权。
第五条公司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牵头,会同研发中心、供应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由招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如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委托代理招标机构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达到下列范围和标准之一,又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办公室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标。
中石化招投标管理规定

中石化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石化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促进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招标、投标、采购等活动中。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对于重要项目,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招标需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条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高招标的公开性。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编制详细,包含项目背景、需求、技术规范、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合规的投标文件。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投标截止时间严格执行,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
第四章评审与中标第九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公平处理每份投标文件。
第十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应当书面发送给中标单位,双方签署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第五章违约与处罚第十二条投标人、中标单位有违规行为的,中石化公司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暂停合作、罚款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规定的违反,一经查实,立即轻重不等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中石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适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以上为中石化招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执行。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田公司的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油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的采购。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油田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第五条油田公司招标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类:油田开发、维护、改造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
(二)货物类:油田生产、生活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等。
(三)服务类:油田生产、生活所需的维修、保养、咨询、培训等。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采购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需求调查与计划编制1.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编制招标采购计划。
2. 招标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
(二)招标公告与资格审查1.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1.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评标标准等。
3. 招标文件应当发售给合格的投标人。
(四)投标与开标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2.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并记录开标情况。
(五)评标与中标1.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候选人。
中国石化招投标规范

中国石化招投标规范一、前言中国石化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能源化工企业,一直严格遵守法规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石化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规范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
二、招标规范1.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购内容和金额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标明招标范围、要求、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招标文件应当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招标单位在规定的专业网站上发布,确保招标文件得到全面的传播和公开。
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单位的名称、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标的内容、标的金额和招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栏和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资信状况,确保能够完成招标项目。
三、投标规范1. 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不得出现遗漏、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内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和技术方案应当合理、透明、真实。
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密封处标注清楚投标人的名称和标的项目名称。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评标规范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包含相关专业人员和行业专家,确保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排序。
2. 择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体系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因素,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人;•中标人应当遵守价格公开、合同履行、质量保证等约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内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化工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公司外包(或外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废旧物资、残次品等实施招标投标采购及竞卖活动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机构,对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对评标结果有终审权。
第五条公司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牵头,会同研发中心、供应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由招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委托具有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
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如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委托代理招标机构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招标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达到下列范围和标准之一,又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办公室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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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内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建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第九条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二)审核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资格和参加石化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三)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四)组织审核标底;(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六)确认定标结果;(七)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八)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在其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九)商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与招标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
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已有明确的来源;(四)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向特定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石油化工、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等建设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影响大,为此,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二)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三)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四)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六)发出投标邀请书;(七)分发招标文件;(八)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九)成立评标委员会;(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十一)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十二)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十四)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二)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三)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四)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五)项目的技术要求;(六)报价编制的依据;(七)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八)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划分。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的权利:(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三)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的义务:(一)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二)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三)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四)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参加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审查登记,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争。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实施项目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的权利:(一)申请参加投标;(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的义务:(一)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二)提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四)在投标书中明确拟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五)中标后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和集团公司专家评委库中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7~9人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过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石化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属的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对于国家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一般项目不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集团公司招标办,经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