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
单位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单位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
可能会违法。
一般来说,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 自愿原则,劳务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
合同。
2. 平等自愿原则,劳务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
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劳动者签订合同。
3. 合法权益保障,劳务合同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
4. 合同内容明确,劳务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如果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违法风险的发生。
同时,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制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劳动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和指导。
公司劳务合同签订条件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以下为公司劳务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
二、签订条件1. 合法性(1)用人单位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即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劳动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实质性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签订劳务合同。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岗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具备完成劳动任务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
3. 程序性条件(1)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劳务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务合同范本,劳动者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
(3)双方就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加盖双方公章。
4. 内容性条件(1)合同期限:明确劳务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以及合同续签条件。
(2)工作内容:详细描述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3)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构成及支付方式。
(4)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费等。
(5)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缴费比例等。
(6)劳动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
(7)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责任。
(8)争议解决: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5. 其他条件(1)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福利等。
(2)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工作质量。
(3)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总结公司劳务合同签订条件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劳动新规可以签劳务合同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定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等工作任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完成工作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1.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愿意签订劳务合同。
2. 劳动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完成工作任务。
4. 劳动者按照约定获取劳动报酬。
三、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 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3.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4. 工作保护和职业健康。
5. 违约责任。
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
7. 争议解决方式。
8. 其他约定事项。
四、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务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劳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文本。
3. 人社部及其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对违反劳务合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总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签订劳务合同,这一新规有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种人可以签劳务合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这类人可以独立签订劳务合同,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一名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的大学生在假期期间,可以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兼职工作。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这类人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需要在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下签订劳务合同。
例如,一名16岁的中学生,在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下,可以与某教育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家教工作。
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与其年龄、身体条件不相适应的劳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下,签订与其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的劳务合同。
例如,一名15岁的少年,在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下,可以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绘画辅导工作。
四、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在我国从事劳务活动,需要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籍人士在我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我国有效签证;2. 在我国境内合法居留;3. 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4. 在我国境内就业,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外籍人士在我国签订劳务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2.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保障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3. 合同签订程序规范,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以及外籍人士,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签订主体条件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提供劳务服务而达成的协议。
签订劳务合同,是保障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满足一定的主体条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劳务合同签订主体条件1. 劳务提供方(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务提供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劳务提供方签订劳务合同。
(2)具备相应的劳务能力:劳务提供方应具备提供劳务所必需的技能、知识、经验等条件。
如建筑工人、厨师、保姆等,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证明。
(3)合法身份:劳务提供方应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 劳务接受方(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务接受方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合法主体:劳务接受方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个人接受劳务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履行能力:劳务接受方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3. 合同签订主体资格(1)合法主体:劳务合同签订主体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合同签订主体应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包括了解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等。
(3)合同签订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注意事项1.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等。
2. 劳务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劳务内容、报酬、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定条件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一、合同主体合法1. 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
在我国,就业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
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合法1. 合同形式: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2)工作内容:明确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班次、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4)劳动报酬: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6)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7)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签订程序合法1. 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地点:劳务合同可以在任何地点签订,但必须确保双方都能方便地履行合同。
3. 签订时间:劳务合同可以在任何时间签订,但应当符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日规定。
四、合同履行合法1. 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签订劳务合同必须符合以上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终身劳务合同签订条件

一、合同定义终身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某种工作,并享受相应待遇的约定,合同期限为劳动者退休年龄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二、签订终身劳务合同的条件1. 双方主体资格(1)劳动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
(2)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2. 劳动者条件(1)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2)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用人单位条件(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注册。
(2)有稳定的经营状况,能够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劳动保障措施。
4. 合同内容(1)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具体工作。
(2)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明确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0小时。
(4)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
(5)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和标准。
(6)休息休假:明确劳动者的休息日、节假日和年休假。
(7)劳动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
(8)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退休年龄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2)合同续签: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6.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签订终身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终身劳务合同依法签订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

一、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之一是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条件需要满足:1. 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签订劳务合同。
2. 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个人。
3.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对于企业等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合同内容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之二是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合同目的合法。
合同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合同条款合法。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合法,不得含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
3. 合同履行方式合法。
合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采取违法手段。
三、合同签订程序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之三是合同签订程序合法。
合同签订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不得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2. 主体资格合法。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
3. 签订程序完备。
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签订时间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之四是合同签订时间合法。
合同签订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签订时间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期间。
2. 合同签订时间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时间。
3. 合同签订时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要求。
五、合同签订地点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的前提之五是合同签订地点合法。
合同签订地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签订地点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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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1. 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
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案例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
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
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
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上述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南某从事生产性工作,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同样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对待,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合同应订未订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确认原则:“〈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根据规定,南某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补发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为合法合理的要求。
南某与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南某可以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南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南某正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规定应当顺延劳动关系至该情形消失,因此,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当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2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案例】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包括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
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提请仲裁。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案例3、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阳萍、刘宁情被招聘到被申诉人中国人寿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工作,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约定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单方面将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
2004年3月31日用工合同期满,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
申诉人提出,在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
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被申诉人认为,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同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
争议无果,提起仲裁。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
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
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4 双层劳动关系应依法得到保护【案例】2001年某镇环卫站聘请孙丽当清洁工,每天早上5点至7点打扫街道卫生,月工资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6月6日孙丽又到该镇昆山医院任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1点,下午又从6点到7点,双方约定月工资290元,同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6月,昆山医院辞退孙丽,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为此,孙丽于2004年7月将昆山医院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昆山医院支付辞退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和按200%、300%发放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院方却以孙丽已与环卫站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该院仅是钟点工为由不予支付。
孙丽认为,昆山医院聘请申诉人时表明是临时工,并非是钟点工,同时,申诉人按昆山医院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了工作任务,从未安排申诉人休息、休假。
因此,昆山医院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评析】昆山医院聘请孙丽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孙丽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昆山医院也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与孙丽签订钟点工劳务合同书。
本案昆山医院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关系,因此,孙丽应视为昆山医院临时用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双层劳动关系同样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但申诉人每天工作约5小时,每周工作综合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之规定,申诉人要求按200%、300%的标准补发节假日、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本会不予支持。
裁决:1、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最低工资差额360元[(320元-290元)×12月]; 2、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辞退补偿金320元;3、昆山医院应支付孙丽一个月工资320元(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
案例5 错签劳务合同,也可维护正当权益【案例】2002年1月,职工张某从市属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后,次月被市某局聘用为传达员,负责门卫、收发报刊信件工作,每月报酬为280元。
该局传达室聘用了两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倒,没有休息日。
2003年2月,张某向该局提出要求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并按超工时部分、节假日未休息的天数计发加班工资。
该局以其是劳务工为由予以拒绝。
2003年2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张某与新聘用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
理由是:张某是市属企业内退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单位发给其内退工资,给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
张某内退后受聘于新单位,属于劳务合同性质的用工关系,新单位只发给其劳务报酬,不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因此张某不能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待遇,其劳务报酬标准需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仲裁庭并不这样认为,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享受有关待遇。
理由是:一是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如承揽、运送、加工等)而临时雇请劳动者形成的,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而张某受聘于单位任传达员,具有长期性。
二是张某与原单位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实质上履行劳动的义务已经终止,而与新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其劳动义务正在履行。
三是张某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否认与新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当前,要正确处理双重劳动关系,原则上对不是竞业禁止的劳动关系应肯定其合法性。
领取28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未发加班工资,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而,对张某的申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操作实务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资格和相互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体待遇和报酬确定原则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关于确定报酬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内容和雇主的义务区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