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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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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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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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面向法律社会学专业学生提供162条精选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供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能够学习参考。

1. 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2. 完善未成年被告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司法对策--以广州市的审判实践为样本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4. 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5.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6. 少年司法分立论7. “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8. 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9. 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10. 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11. 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12. “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13. “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1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机制创新研究--以玄武区检察院“协作式”办案制度为视角15.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16. 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17. 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1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19. 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20. 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21. 论强制辩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为中心22. 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2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24.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25. 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26. 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27. 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28.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29. 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30. 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31. 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32. 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33.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3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35. 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36. 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37. 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38.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男性自杀问题研究39. 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40. 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41. 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42. 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43. 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44. 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45.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46.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47. 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48. 《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49. 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50. 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51. 西安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与教育对策研究52.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一种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解释53. 法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及其借鉴54. 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犯罪55. 网络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56. 法理学视野中的社会排斥问题探析57. 试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58. 李达在《现代社会学》中对唯物史观的阐释59. 简论后现代女性主义与后现代法学60. 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婚姻制度模式61.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思考62. 后现代女性主义与法学二元论的解构63. 中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讨会综述64. 非典型性肺炎事件的法学与社会学思考65. 基因社会学:科学社会学的新课题66. 狱内同性恋的文化特质及其法学思考67. 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相对主义与法律移植68. 青少年黑客的心理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69. 民间司法改革力量的兴起与法律人阶层的自我反思法律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的考察70. 略论法学教育中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71. 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征表72.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教育对策研究73. 刑法应对社会风险之有所为与有所不为74.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75.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矫正的域外比较76.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77.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78. 青少年暴力犯罪成因与心理干预研究综述79.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80.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81. 性别正义:迈向宪治的社会性别82. 青少年犯罪成因与预防策略83. 浅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对策84. 中国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自治论纲--一种基于法学和社会学视野的分析范式85. 改革开放催生了我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经历86. 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模糊综合评价为视角87. 试论“闪婚”现象的成因及引起的法学思考88. 浅议高校在处理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和对策89. “闪婚”现象引起的法学社会学反思90. 青少年网络犯罪控制的若干思考91. 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困境及逻辑进路92.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初探及其对法学方法论的启示93.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的合法性94. 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95. 台湾地区少年犯处遇的考察及启示96. 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97. 社会舆论与司法机关的博弈与双赢98. 未成年少女母亲“杀婴”行为的刑事责任--进化心理学与法学的对话99.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有名化探讨100. 笃学实践服务社会--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简介101. 农村老年人自杀及其危机干预(1980-2009)102. 新中国青少年犯罪实证研究的探路者103. 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青少年犯罪防控研究--以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为例104. 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10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用性研究106. 浅议女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107. 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及其启示108. “星二代”犯罪--真命题?伪命题?109. 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论的司法适用探究--围绕美国和中国展开11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思路111.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反思112. 律政剧中的男神女神们怎样谈恋爱1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114.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思考115. 民间组织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116. 浅析社会性别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的价值117. 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118. 社会资本视野下的青少年犯罪原因及控制对策分析119.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社会成本问题120. 留守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研究--以延边地区留守未成年子女为考察对象121. 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分析122. 青少年犯罪心理动因分析及预防12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河南省郑州市处置预防未成年犯罪为视角124. 西方的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学的革命125. 格兰菲尔德126. 批判法学理论与社会学127. 国外城市犯罪的地理研究128. 法律与死亡标准129. 法社会学问题--评卡尔鲍尼着:《法社会学》130.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131.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乞讨权132. 论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基础133.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134. 对平等与身份的法社会学分析135. 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之思考136. 中西古代婚姻比较研究137. 浅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原因及其应对138. “X二代”犯罪现象与青少年公民教育139. 当代西方女权主义法律思想研究140. 在法治中国理念引领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纠纷的解决为中心141. 论无业青年的网络诈骗犯罪142. 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青少年”概念143. 中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国际研讨会述评144. “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概念化145. 论青少年网络成瘾导致犯罪现象与素质教育146. 网络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探究147. 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探148. 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我省司法干部和法学149. 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150.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151. 论大学生犯罪的预防问题152. 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153. 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与普及154. 青少年犯罪学研究概述155. 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防治对策156. 黑社会犯罪的社会基础与防范对策157. 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158. 试论广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及惩治对策159. 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探论160. 防患未然与亡羊补牢--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动机分析及其对策161. 婚姻关系中道德与法律的二元结构162. 浅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概念与结构。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对刑法体系改革的意义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对刑法体系改革的意义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对刑法体系改革的意义作者:宣南安来源:《锋绘》2019年第07期摘要: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不是要求全面推翻整个刑法体系。

他主张用新社会防卫理论作为指导刑法改革。

他的新社会防卫理论更多是对刑法改革提供政策上的导向作用。

在承认现行刑法体系前提对刑法体系作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其目的使得刑法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内部更加和谐协调,并进一步适应现代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研究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理论对刑法改革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防卫;刑罚;改革刑法人权保障机能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日益显著。

刑法的惩罚功能也受到诸多批判。

甚至有些激进的学者主张以新的提法来完全替代刑法,例如格拉玛蒂卡就提出社会防卫原理,他认为社会防卫不仅对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等方面进行保障,并且社会防卫的核心目的就是一种类似改善意义的一种改造。

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理论极容易在实践中被视为主观主义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也给司法人员进行主观定罪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并且格拉玛蒂卡网去昂推翻整个传统的刑法体系,这在目前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条件之下是不具备可行性的。

对此,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论对刑法改革更加具有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可行性的意义。

因为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不是要求全面推翻整个刑法体系,而是一种体系革新。

1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的特点安塞尔思想有四个特点:第一、非犯罪化。

安塞尔主张将过时罪名取消。

他不像格拉玛蒂卡那样要求把罪名全部取消。

安塞尔立足现实实际情况,认为有些罪名不合适时代的要求或不在适应现行的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对这些罪名应该及时取消,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负面作用进一步扩大。

第二、非刑罚化。

安赛尔在不取消罪名的情况之下改变刑罚的适用。

安塞尔的非刑罚化主张是其新社会防卫论与传统的刑罚种类的一大区别。

安塞尔在承认传统的刑罚前提下,主张社会防卫措施来替代传统一些刑罚种类。

这种思想反对刑法教条主义和先验主义,而主张多样性应对社会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

司法社会工作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甘肃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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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甘肃政法大学绪论单元测试1.司法社会工作者为犯罪青少年提供社会调查服务。

()参考答案:对第一章测试1.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吸毒者、罪错青少年等群体的主要处遇方式是:()参考答案:支持服务2.以下哪一项正确体现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的强制性和服务性统一?()。

参考答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须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康复3.以下俗语、成语不符合法律上“正义”内涵的是:()参考答案:正义必无温情4.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位中错误的是:()参考答案:它与政法工作无关5.司法社会工作产生的背景与条件包括:()参考答案:公平正义理念的演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6.就司法而言,传统的社会公平与正义观是以报应性为核心,个体触犯法律,只有严厉处罚罪错者,才是对受害人及社会的最好交待。

()参考答案:对7.司法社会工作产生的特征不包括服务上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参考答案:错8.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身份上是占主导地位的。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不属于理性选择犯罪学理论基本假设的是:()参考答案:犯罪的无目的性2.“从他的长相就感觉他有犯罪的基因”,这种说法符合哪种犯罪原因理论:()参考答案:“天生犯罪”论3.司法社会工作如何助力司法公正?()参考答案:从公力救济走向公力救助4.司法社会工作中常用的社会学理论大类有哪些:()参考答案:社会结构理论;社会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5.将实证主义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而形成了“犯罪多因素论”()参考答案:错6.优势视角理论很难运用于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因为很难找到犯罪人的优势。

()参考答案:错7.司法社会工作具有助推社会公平的功能。

()参考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渊源不包括:()参考答案:实用主义2.对司法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人在情境中”的“情境”理解有偏差的是:()参考答案:言语对话3.使能是社会工作者应该拥有的一种核心能力,下列做法中,体现该能力的是()参考答案:协助服务对象激发自身潜质4.司法社会工作伦理规范中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包括:()参考答案:建立专业关系的伦理责任;服务过程中的伦理责任;维护其利益至上的伦理责任;专业能力的伦理责任5.增权理论模式下倡导的主要形式是:()参考答案:保护脆弱人群;创造可以增强功能的支持;保护并提出主张或诉求;培育认同与控制6.案主自决是要绝对的自我决定,任何人都不能给出建议或意见。

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化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探析

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化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探析

从 世 界范 围 来 看 ,8世 纪 中 叶 后 , 以启 蒙 主 1 从 义刑罚 理 论为 基础 形成 的刑 事 古典 学派 主 张罪刑 相 适 应 , 倡 导刑 罚人 道 主义 以来 , 并 刑罚 逐 步走 向轻 缓 化 。1 纪末 , 9世 自由资 本 主义 过 渡 到 垄 断 阶段 , 社 会 、 济 、 化 等领 域 发 生 了重 大 变 革 , 之 而 来 的 经 文 随 是 犯罪 率 的显著 上 升 , 罚万 能 主义 遭 到广泛 质疑 , 刑 这 也 引起 了理论 界 对原 有 以监禁 刑 为主 的重刑 思 想 的反思 , 国开 始 寻求 新 的途 径 来 达 到 预 防 和 控制 各
刑罚是 刑法 规定 的 国家 审判机 关依 法对犯 罪人 适用 的 限制 或 者 剥 夺 其某 种 权 益 的强 制 性 制 裁 方 法 J 。刑罚是 对犯 罪分 子 某 种利 益 的剥夺 , 且 表 并 现 出国家对 犯罪 分 子 及 其行 为 的 否定 评 价 。 因此 , 我 国刑 罚 的内在属 性是惩 罚 和教育 。在某 种意 义上
相 同 的 , 用 的依据 是相 同的 , 用 的客体都 是犯 罪 适 适 人, 两者 的 内在 属 性都 有 惩 罚 和教 育 的功 能 。两 者
戒、 强制工作 、 保护管束等保 安处分 措施并行 。此
后, 许多 国家在 倡导 保 安 处 分 的基 础 上进 一 步 发 展
了监 督性 的免 除处 罚 、 外 服刑 等 形 式 多样 的刑 事 监
和谐社会视 野 下非刑 罚化 的 价值取 向与理论 基础 探析
王 斌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 学 研 究生部 , 京 103 ) 北 008 摘 要: 以监 禁刑 为主 的近代 各 国刑 罚体 系 , 在矫 正 罪犯 和 恢 复社 会 秩序 等 方 面发挥 了举 足 轻 重 的作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汇报人:2023-12-24•未成年人犯罪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目录•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施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实践效果与评价•国际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01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的刑事处罚。

定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表现出冲动、无计划和无预谋的特点,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特点定义与特点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条件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影响,如网络暴力、色情内容、毒品等,也可能促使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呈现出更加隐蔽和难以预防的特点。

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0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刑罚的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差异,其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单纯的刑罚处罚可能无法达到预防和纠正的效果。

降低再犯风险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原因,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从而降低再犯风险。

促进自我反省与成长非刑罚处罚措施更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通过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方式,促进其自我反省和成长。

1 2 3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更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更加贴合其特点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社会交往的限制,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

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优势国外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

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

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

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

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

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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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金是绝大部分人在晚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处于社会中弱势地位的犯过罪的人尤其如此。

犯过罪的人包括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以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他们的养老金被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也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他们遭到了社会排斥。

这种社会排斥合法不合理地客观存在着,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社会的秩序稳定、人权的社会保障以及法治的建设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这种社会排斥,对犯过罪的人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并且是一种过量的惩罚,从而导致与现代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的背离。

关键词: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非刑罚惩罚“由于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总是要老的。

个人的劳动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退。

在自然法则面前,所有人都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早期死亡,使他挣钱谋生的生涯缩短,而他的遗属则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另一种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挣钱谋生的能力完全丧失,并将其终身的储蓄花光。

如果他在劳动和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储蓄或储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将难以为继。

”[1]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的丰富、人口的增长,老年化所导致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我国从家庭养老到单位养老再到社会养老的发展历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入。

但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养老保险的规定是否公正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对几个相关概念的说明何谓惩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笔者比较赞成王立峰对惩罚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以下的论述。

即“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理由对违反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2]。

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即对犯罪人的惩罚,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刑罚。

这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3]即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九种。

第二,非刑罚制裁措施。

《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单纯宣告有罪。

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种方式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引起对犯罪人在生活、名誉上公认的不利后果,因而实质上也是一种惩罚。

第四,转移处理。

这是一种特殊的承担方式,即《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而本文所说的“非刑罚惩罚”,更强调的是《刑法》规定的惩罚之外的惩罚,也即以上四类惩罚之外的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本文所说的“犯过罪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的人。

这里既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也包括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

至于服刑的方式则既可以是监禁服刑也可以是非监禁服刑。

二、社会排斥概述社会排斥的研究起源于对贫困的研究。

英国的汤森运用“相对剥夺”来定义和度量贫困,认为“人们常常因社会剥夺而不能享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生活条件。

假如他们缺乏或不能享有这些生活条件,甚至因此而丧失成为社会一员的身份,他们就是贫困的”[4]。

印度的阿马蒂亚·森对由来已久的将贫困单纯归结为收入匮乏的观点进行了提升,认为“生活的困顿通常缘于收入的不足,从这层意义上说,低收入或许是生活困苦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贫困最终所指还是生活的贫困,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

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活贫困也就是能力被剥夺,也即能力贫困。

而“社会排斥本身不但是能力剥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各种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5]。

对待贫困的研究由最初侧重于物质匮乏转变为社会不利状况,包含精神和符号方面的“社会排斥”概念逐步得以形成,进而得到欧洲委员会的认可,现已广泛流行于国际社会,用来分析解释各种社会现象,成为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工具。

由于“社会排斥”的泛化使用,它的含义也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到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认可的统一概念。

但是,其发展的总体情况是,“在法国,社会排斥概念侧重于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联系。

欧盟侧重于公民资格与社会权利。

英国与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则侧重于个人社会参与”[6]。

在众多关于社会排斥含义的界定中,本文采纳欧洲学者鲁姆等人以t.h.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为基础的观点,即“每个公民有权享受某种最低的生活标准,有权参加社会的和职业的主要建制;社会排斥问题可以从这些社会权利的否定和未实现的角度来分析研究”。

据此,“公民身份的基础在于各种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社会排斥是与公民身份相对立的,主要是人的基本权利遭到否定的结果。

权利的结合与互动”。

社会排斥表明,构成民主社会的诸项原则没有实现,所以它是民主社会的严重破坏。

”而且,“公民只要不能够取得他们的社会权利,往往便陷于普遍而持续的不利状态,连其社会的职业的参与机会也在减少”[7]。

那么,作为具有公民身份的犯过罪的人,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的权利是否没有得到实现?也就是说是否遭到社会排斥?若产生了这种公认的不利后果,并且是由于被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所致,这种不利后果是否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呢? 三、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如上所述,犯过罪的人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

而按照刑罚是否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来分类,刑罚的执行方式可分为监禁和非监禁两种。

运用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是将犯罪人放入拘役所、看守所、监狱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运用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是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执行。

于是我们将“犯过罪的人”分为三类,即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

对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目前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5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3]315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犯过罪的人在养老保险中的社会排斥。

1. 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相关规定,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被封存,无论是已退休的服刑人员还是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完全被剥夺。

温毅斌、龙新民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认为社保部门取消罪犯的养老保险不合法,理由有以下四条。

第一,养老保险金属于其财产所有权范畴。

它是罪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个人合法财产,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第二,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

第三,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否则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并且,养老保险金也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

第四,因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单位的财产损失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追赃后发还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而不应由社保部门和单位剥夺罪犯的养老保险金来弥补损失[8]。

笔者认为,惩罚就是对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不过必须依法进行。

如我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里“依法”的“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被剥夺的权利和未被剥夺的权利可以加以区别对待;另一种就是学界所说的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即罪犯一些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这些权利必然被烙上刑罚的印痕,从而在内容上也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

如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无法行使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9]。

这里依据的是刑事法律。

而罪犯的养老金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若被依法剥夺,不属于第二种情形。

劳社厅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函等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广义的法。

因此,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属于“依法”剥夺。

既然不是依据刑事法律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当然就不需要刑事处罚主体来实施,那么,剥夺养老金也就不属于刑罚体系。

也就是说,剥夺罪犯的养老金不是刑罚,于是也就没有违反刑法上的“一罪不再罚”原则。

因为“一罪不再罚”原则指的是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

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至于用罪犯的养老金来挽回因犯罪行为给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劳社厅等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函中并不能体现出这种本意。

总之,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并非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具有公民身份的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的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完全被合法地剥夺,遭到了社会排斥。

2. 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若是退休的犯罪人,其养老保险金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为了保障他们最低生活的需要,并且这也是养老金财产所有权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同时判处缓刑或者假释、监外执行的,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完毕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服刑完毕这段期间就不享受养老金。

现在的规定对以上两部分权益的剥夺,同样说明具有公民身份的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部分被合法地剥夺,也就是遭到了社会排斥。

3. 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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