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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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01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案情与裁判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将吴某某等车主名下的浙A车牌变现,王某某和吴某某勾结签订虚假的3万元借款借据和车辆抵押合同,虚构吴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无力偿还,用车辆抵押的事实。

后王某某以该笔虚假债权向法院起诉吴某某,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成功获取调解书。

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吴某某的车辆和车牌,拍得价格人民币4.9万元(包含车辆评估价格1421元)。

法院将执行到的3万元作为王某某的借款予以发还,并将超过执行标的的余款15023元退还吴某某。

王某某等人采用类似手段参与虚假诉讼19起,共计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淳安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7000元不等刑罚,并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民事判决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

该犯罪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政府的车辆限牌政策,妨害政府行政管理效果,依法应予严惩。

该类案件双方串通,隐蔽性强、证据链完整,在民事诉讼中较难甄别。

在本案的民事审判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某类似的车辆抵押借贷案件有好几起,而且都是通过调解结案,曾怀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尽管法官一再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但面对双方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相互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仅通过民事审查手段,确实难以识破。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其他地区在一段时间也频频出现通过诉讼的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时,引起了人民法院的关注,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共同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河南高院发布执行条线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执行条线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执行条线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执行条线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执行条线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执行条线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成果,现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吴某闪伪造证据案基本案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赵某生与吴某闪、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查明:案外人吴某闪提交其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留有吴某闪的手机号。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说明,证实该手机号客户名称为吴某闪,开通时间为2018年9月6日。

而吴某闪称其提交的认购协议书签订于2012年10月26日,明显系倒签,构成虚假陈述及伪造重要证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对案涉房屋继续执行,并决定对吴某闪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案外人提供伪造的认购协议书,意图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侵害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购房人的身份、认购协议书的真假及大额现金支付购房款等情况,认定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且因案外人提供伪造的认购协议书,妨害了民事诉讼,对其予以罚款,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高院提供)案例二宋某军、刘某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宋某军在明知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阳某板业有限公司负有多起债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执行,捏造其向刘某借款4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银行转账记录。

后刘某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冻结了宋某军、洛阳某板业有限公司名下办公楼、厂房、机械设备、银行账户等财产,导致其他执行案件无法处置该财产。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篇120________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

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

2021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

202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

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________________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

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

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

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________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

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两被告在20________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

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

两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

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虚假诉讼案例

虚假诉讼案例

虚假诉讼案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过程中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伪造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也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虚假诉讼案例,以便大家更加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影响。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而乙公司则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存在伪造行为,实际上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故意提出虚假证据,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个人财产纠纷。

某甲与某乙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某乙以某甲未按约定支付房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然而,在庭审中,某甲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和合同约定,证明自己已按时支付房款。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某乙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企图非法占有某甲的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某乙故意提出虚假诉讼,判令其赔偿某甲的经济损失,并维护了某甲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离婚家庭纠纷。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提出了大量虚假证据,包括伪造的家暴记录、捏造的财产分割协议等,企图获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甲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严重影响了离婚案件的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对其提出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虚假诉讼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务必要慎重提出诉讼请求,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免因一时的私利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虚假诉讼罪案例

虚假诉讼罪案例

虚假诉讼罪案例在司法领域,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提出虚假主张,以达到欺骗法庭、对抗司法的目的。

虚假诉讼罪不仅是对法律的侮辱,更是对正义的践踏,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虚假诉讼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案例一:张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诬告他人索赔张某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在市区内行驶。

某天,张某故意将车辆停在一个拐弯处,然后突然启动车辆,导致一名路人被撞伤。

在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声称是对方行人突然冲出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同时,他还伪造了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辞,包括伪造的监控录像和伪造的医院诊断报告。

在警方和法院的调查中,张某的虚假说辞和伪造证据逐渐被揭穿。

最终,张某被判处虚假诉讼罪,因为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以达到对他人索赔的目的。

这一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的严重挑战。

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不仅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虚假诉讼罪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挑战。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罪,加大对这一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通过明确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定义和刑事责任,可以更好地规范这一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罪。

其次,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审理虚假诉讼案件,确保公正审判。

再次,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虚假诉讼骗取公积金取款案例分享

虚假诉讼骗取公积金取款案例分享

虚假诉讼骗取公积金取款案例分享虚假诉讼骗取公积金取款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骗子以各种借口诱使受害人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将被告方的公积金款项转至自己的账户。

下面将列举10个关于虚假诉讼骗取公积金取款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

案例一: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称公司有一笔未发放的公积金可以领取。

小明对此表示怀疑,但对方却提供了公司的一些内部信息,让他误以为对方是公司的工作人员。

最终,小明被骗取了数万元的公积金。

案例二:李女士在微信群中结识了一个自称是公积金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人,对方声称能帮助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提取公积金。

李女士相信了对方的话,提供了个人信息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最终,她发现自己被骗取了大部分的公积金。

案例三: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一起离婚诉讼,他的妻子没有参加庭审。

然而,在开庭前,王先生收到了一封自称是法院发来的邮件,声称他可以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提取妻子的公积金。

王先生相信了邮件内容,最终被骗取了妻子的公积金。

案例四:张先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一家所谓的公积金代理机构,对方承诺可以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帮他提取公积金。

张先生交纳了一笔费用,并提供了个人信息。

结果,他发现自己被骗取了公积金,并且无法联系到对方。

案例五:杨女士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有一笔尚未领取的公积金可以提取。

杨女士对此表示怀疑,但对方提供了她的一些个人信息,让她误以为对方真的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最终,杨女士被骗取了公积金。

案例六:王女士因为工作变动需要提取公积金,通过社交媒体上的一个群组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公积金代理人的人。

对方表示可以帮助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提取公积金。

王女士相信了对方,支付了一定费用,并提供了个人信息。

最终,她发现自己被骗取了公积金。

案例七:刘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声称可以帮助人们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提取公积金。

他不加思考地相信了这则广告,并支付了一定费用。

法律讲堂真实故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真实故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

本案例将带您走进一起“虚假诉讼”案,揭开其背后的真相。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虚假诉讼”案。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2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调查,原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

在2017年,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20万元。

张某同意借款,但要求李某出具借条。

在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还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

为了达到逼债的目的,李某心生一计,伪造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借条上的签名与李某的签名不符;其次,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原告李某在起诉前将钱款转回,但未向法院说明原因;最后,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与原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构成虚假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

四、法律讲堂1.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防范虚假诉讼(1)提高证据意识,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2)在诉讼过程中,注意观察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疑点,及时提出异议。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4)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虚假诉讼行为。

五、结语这起“虚假诉讼”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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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案例【篇一:虚假诉讼的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

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

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

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社会诚信聚焦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借贷纠纷案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当庭宣判,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终于走完一审、再审和终审程序露出了“原形”——虚假诉讼,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判决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虚假诉讼多发现象的高度关注。

债务人完全认可债权人的诉求,审理程序一波三折上海欧宝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九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

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宁特莱维公司辩称,对上海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

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

申诉人谢涛称,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再审中查明了大量、复杂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先后向辽宁特莱维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后者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双方的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此外,上海欧宝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上海欧宝公司股东为8人,其中曲叶丽出资885万元,持股比例73.75%,宗惠光为法定代表人;辽宁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作新,由翰皇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90%,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上海欧宝公司的股东姜雯琪,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系刘静君,而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上海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设立时由王作新出资200万元,曲叶丽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 再审结合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王作新夫妻完全控制辽宁特莱维公司、上海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以及辽宁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沈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证据,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条分缕析厘清两大争议,认定虚假诉讼该案涉及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理该案的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获得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该案中,曲叶丽为上海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

同时,上海欧宝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宗惠光、王奇等人,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作新、法定代表人姜雯琪、目前的控股股东王阳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特莱维,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案涉相关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

在案证据表明,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未严格区分,服从王作新一人的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海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从资金往来情况看,上海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由此可见,上海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确信,该案债权系上海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

同时,结合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对谢涛及其他债权人与特莱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知,以及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持续一天的审理和合议后,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惠光、姜雯琪和实际控制人王作新,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

完善制度,加大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一个时期以来,虚假诉讼十分猖獗,禁而不止,该案只是其中之一种典型。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无外乎是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是利用虚假诉讼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有的是使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落空或者减少,有的是阻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处理了一些提起虚假诉讼的责任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犯罪才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打击虚假诉讼面临一定的难度。

该案承办法官范向阳表示:“本案是通过否认两当事人法人人格的途径才解决‘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难题,但对不具有关联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虚假诉讼则难以认定和制裁。

”值得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必将有效震慑意图提起虚假诉讼的不法分子。

对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有关建议。

有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虚假诉讼案件时参考。

有的建议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纳入“黑名单”,记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

有的建议从立法上建立“诈害债权第三人”制度,允许一般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可能侵害债权的诉讼程序,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一般债权人的诉讼地位、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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