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受回扣案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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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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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开药瓶盖,里面装的全是回扣一个小小的药瓶盖,是医生索要回扣的凭据;一张盖着医生印章的纸条,就是患者去药店取药的凭证……虽然一些城市已经实行医药分开,但看病贵依然是当地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斩不断的医疗回扣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

回扣,还是回扣在推进医药分开改革过程中,一些城市纷纷实行药品零加成。

但是这些城市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也坦言,虽然医药分开使得医院不再有追求药品利润的动力,但医生个人凭借处方权收受回扣的现象依然屡禁不绝。

安徽省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不久前通过处方监管发现,一种用于防止手术后肠粘连的药品被严重超量使用,细查之后才得知这种每支售价300多元的药品,临床回扣高达百元。

甚至有医生在病人家属将药品领回来后,将瓶盖留下作为收回扣计数的证据,药品则被其随手扔进垃圾桶。

院长何思忠表示,目前芜湖医药分开模式仅仅将临床药品的回扣量“挤压了三分之一”。

记者调查了解到,由回扣导致的医生临床滥用药现象依然严重,特别是回扣额较高、临床使用量较大的抗生素类药品。

而抗生素药品滥用,会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张曙称,其医院ICU里的病人做细菌培养,10个样本里至少有5到6个呈现多重耐药株。

深圳是我国实行医药分开的试点城市之一,其掀起的医疗反腐风暴迄今已立案21件23人,涉及市、区医院13家,涉及医院院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16人,5名医院正副院长、4名科室主任涉嫌受贿。

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的这批案件,均涉及医院管理人员在医疗设备、耗材和药品采购中收受供应商贿赂的犯罪事实。

深圳市检察机关在调查某抗生素代理商时发现,该药品进入某个医院需要向医院相关负责人和药剂科负责人行贿,并会根据药品使用量给予医生一定比例的回扣。

据某医院药剂科主任供述,医院每采购一盒阿奇霉素颗粒,他就能获得3元回扣,仅一年半时间回扣就高达几十万元人民币。

“全代码”处方规避监管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一些医院实行药品零加成后,不再从药品销售获利,对临床合理用药的监管更加严格,不少医生就采取更加隐蔽的形式与代理商勾结。

关于医生收红包的案例

关于医生收红包的案例

关于医生收红包的案例
医生收红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医生收红包的案例:
1. 2018 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领域受贿案件,被告人为扬州市某医院的一名骨科医生。

该医生在手术前收受患者家属红包,并在手术中使用了不必要的医疗器械,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最终,该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

2. 2019 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医疗领域受贿案件,被告人为珠海市某医院的一名儿科医生。

该医生在为患儿治疗过程中,多次收受患儿家属红包,并在治疗方案上偏袒送红包的患儿,造成患儿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最终,该医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万元。

3. 2020 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领域受贿案件,被告人为长沙市某医院的一名内科医生。

该医生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多次收受患者家属红包,并在治疗方案上偏袒送红包的患者,造成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最终,该医生被判
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医生收红包不仅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也会损害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医疗领域的腐败行为。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心得体会一、背景介绍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提供便利。

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也面临着受贿罪的风险。

近年来,医生受贿罪案件频发,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医生接受药商的回扣。

本文将结合这一具体案例,对学习医生受贿罪“赚回扣”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件分析1. 案发经过:某医院的医生A因接受药商B的高额回扣,涉嫌受贿罪被警方抓获。

医生A平日里负责药品招标、配发等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与B勾结,收受B给予的巨额回扣。

这些回扣不仅给医院带来巨大损失,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最终,医生A 因受贿罪被判刑。

2. 案件启示:a. 药品回扣引发的问题:医生接受药商回扣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利益。

药商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常常采取回扣的方式向医生行贿,使得医生在选择药品供应商时偏向于给予回扣的药商,从而牺牲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b. 医生职责的责任: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务于患者和社会。

然而,一些医生为了个人利益而背弃职责,接受回扣,导致患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了国家法律,也伤害了社会信任和道德底线。

c. 法律对医生受贿的处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很明确,医生受贿罪具体涉及到的对象、数额以及处罚都有详细规定。

医生受贿罪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加,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医患关系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医疗环境。

三、心得体会1. 遵守职业道德与医疗伦理医生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疗伦理,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患者的利益。

面对腐败陷阱,医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不受外界利益的诱惑。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和耗材回扣的案例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和耗材回扣的案例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和耗材回扣的案例我给你讲个事儿啊。

就有这么个医院,有个大夫叫老王。

这老王呢,负责给病人开药和安排一些手术要用的耗材。

有个医药代表小李,那眼睛可贼了。

他瞅准了老王,觉得要是能把老王拿下,自己代理的那些药品和耗材就能在医院大卖特卖。

于是呢,小李就经常找老王“聊天”。

一开始啊,就是送点小礼品,什么高档的钢笔啦,精致的笔记本之类的。

老王一开始还推脱两下,可经不住小李的热情啊,慢慢地就收下了。

这小李一看有门儿,就开始下猛药了。

有一次,他趁着医院里没什么人,悄悄把老王拉到一边,说:“王大夫啊,您看您平时给病人开咱公司的药也不少,这是一点小意思,感谢您的照顾。

”说完就塞给老王一个厚厚的信封,那信封里装的可都是现金回扣啊。

还有啊,在耗材方面。

医院要进一批新的心脏支架,这可是个大买卖。

小李又来找老王了,说:“王大夫,您在这事儿上要是能帮我们一把,以后好处肯定少不了您的。

”老王呢,在这种诱惑下,就给医院采购部门推荐了小李公司的心脏支架,而他自己呢,又从这中间拿到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回扣。

你说这事儿干得缺德不?病人还以为老王推荐的都是最好的呢,哪知道背后有这么多猫腻。

不过呢,这种事儿啊,最后肯定是纸包不住火的。

医院后来开展了内部调查,老王的这些事儿就被查出来了,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吊销了执业资格,还得面临法律的审判呢。

这就叫自作自受啊。

再给你讲一个。

有个年轻的护士叫小美。

她在医院里负责管理一些病房里的耗材使用情况。

有个卖医疗耗材的小张,想通过小美来增加自己产品在病房的使用量。

小张就经常给小美送一些大牌的口红啊,时尚的包包。

小美一开始还觉得有点害怕,但是小张说:“这就是小意思,你看你在病房里工作多辛苦,这就当是给你的一点小福利。

”慢慢地,小美也就习惯了。

后来呢,小张跟小美说,如果她能让病房优先使用自己公司的输液器等耗材,每用掉一箱就给她一笔回扣。

小美经不住诱惑就答应了。

结果有个细心的病人家属发现这个输液器好像有点小问题,就向医院反映了。

[整理]医患关系案例

[整理]医患关系案例

[整理]医患关系案例二、南昌第一医院“械斗门”事件事件回放:8月23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南昌市第一医院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持械斗殴事件。

医院医务人员与护工队100多名,手腕扎了红布、佩戴保安防爆头盔和身穿警用背心、手持铁棍和木棍,统一装备,与近100名病人家属发生冲突,导致院方2人、患者家属13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辆面包车被砸毁。

以下是描述的画面:近百名患者家属和邻里在医院门前将聚集。

其中,部分人员手持鱼叉和铁棍准备冲入医院内部,还有一部分人手持玻璃瓶在医院大门外准备。

此时,一名患者家属从医院冲出,并大喊有人被袭击。

随即,近百名家属一齐从医院机动车入口处冲入医院,但在前进了150米左右后,前方突然出现了一群不明身份的打手,并向家属喷射白色烟雾状物体。

顿时,冲入的患者家属都被烟雾包围,而从医院里冲出来的打手,趁机对家属人群进行殴打。

此时,刚冲入医院的近百名患者家属,被打手袭击后,都退回到医院门诊大楼前。

但身份不明的打手,仍四处追击家属人群,并开始打砸患者家属的车辆,其中有四辆面包被砸毁。

双方都有人员在斗殴中受伤。

在患者家属被打散之后,打手还继续医院内搜捕“漏网之鱼”,随即便有好几名没有来得及逃脱的患者家属被追,并当场被围殴。

这起械斗事件造成15人受伤,四辆面包受损。

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

点评:好一幅活生生的黑社会般的恶斗画面,以前也许只在电影中看过。

这起恶性的医疗事件据说由医患纠纷所致,南昌第一医院雇佣打手,有组织有计划提前做好“迎敌”准备。

医院不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场所,而变成医生病人群斗的战场,光天化日之下,却发生了一幕骇人听闻的持械打斗事件,这种恶劣行为不但给医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口碑,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出现医疗纠纷不是寻求疏导,而是双方对峙组织武力打斗来解决,医院形似黑社会,让病人心寒,医患关系更加恶化!三、上海交大三院“医跑跑”事件事件回放:8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3楼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

“名医”因回扣被送上法庭的背后

“名医”因回扣被送上法庭的背后

“名医”因回扣被送上法庭的背后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3年第7期文/特约记者吕玥通讯员魏金金王菁形容一个好医生,人们习惯称其为德技双馨。

其实,很多医生确实医术高超,治病救人,受人敬重。

但也有一些医生却因“回扣门”被拉下水,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宁波市第二医院神经内科原主任沈国柱、原副主任杨生刚,日前就分别因涉嫌受贿18万余元、26万余元,绍兴县检察院起诉到绍兴县法院。

此前,原为省中医院干部科主任医师的俞仰光,因涉嫌受贿21万余元,被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已开庭审理。

把这些“名医”拉下水的,都是同一事件——两年前曾引发浙江多家医院地震的“依达拉奉”(一种脑保护剂)药品回扣案。

医德与医术,孰轻孰重?明赢口碑暗拿回扣对不少曾到宁波第二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的病人来说,“杨生刚”这个名字应是耳熟能详。

通过百度搜索“杨生刚”,除了第一条搜索结果是关于他受审的报道,其他几乎全是医疗网站对他的介绍,病人对他的褒奖及向他提出的咨询。

只是,这些咨询已很久没有得到医生本人的答复。

因为在2月9日,杨生刚因涉嫌收受药品回扣,在绍兴县法院被提起公诉。

即使站在被告席上,许多熟悉他的人,还是不能将眼前这位温文尔雅的杨医生,和一个犯罪分子的身份联系在一起。

这样的落差,甚至连杨生刚自己也难以接受。

1962年出生的他,事发前是宁波市第二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50岁以前,杨生刚的人生几乎可以说一片光明。

据他自己讲述,从小学到高中,他一直是班长,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17岁考上大学,22岁入党。

从医20多年以来,他已记不清抢救了多少位危重病人,只知道自己收到来自病人的感谢信和锦旗一直都没间断过。

由于医术精湛、工作认真负责,杨生刚在病人中口碑甚好。

为此,他的门诊量也一直排在医院的前3名。

事业有成的杨生刚,没想到自己会在事业的巅峰期,狠狠地摔下来。

在2007年左右的一次年会上,他认识了原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的医药代表毛某和一名自称邹经理的人。

行贿罪的案例范文

行贿罪的案例范文

行贿罪的案例范文标题:行贿罪的案例及其背后的教训引言:行贿罪是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环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介绍行贿罪,分析造成行贿案例的原因,并探讨预防行贿罪背后的教训。

一、案例一:公司获得政府合同的行贿事件这起案例发生在2024年,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的一个重大合同,在竞标过程中行贿一个政府官员。

该公司提供了巨额贿赂,确保其在竞标中战胜其他竞争对手。

然而,不久后,该官员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最终揭露了整个行贿案件。

该案例中的行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还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地参与竞标。

此外,政府官员的贪污行为也暴露了政府监管的问题,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受到打击。

二、案例二:一名医生收受回扣的腐败案例在该案例中,一名医生在药品销售商提供的回扣下,给予该公司以优先使用其产品的权利。

作为回报,药品销售商将巨额利润转移给了这名医生。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生职业操守的道德标准,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相关监管机构最终揭露了这个腐败案件,并采取了相应的纪律处罚。

这个案例揭示了行贿在医疗行业中的普遍存在。

医院与药品销售商之间的勾结不仅导致药价上涨,还影响了医疗质量和公众的就医体验。

同时,这个案例也指出了医疗行业监管的不完善,监督机构的职责应予以加强。

分析行贿案例的原因:1.利益驱动:行贿行为往往源于企业或个人追求权力、地位和经济利益。

行贿可以为企业换取利益,帮助其在竞争中获胜,或者使个人从中获得私利。

2.控制不力:行贿案件的发生也与监管制度和执法机关的不力有关。

监管机构如果不能及时揭露和打击行贿行为,就难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3.道德沦丧:行贿行为背离了基本的道德和伦理标准,违反了诚实和公正的原则。

没有道德底线的企业和个人更容易陷入行贿的勾当中。

预防行贿的教训: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督,推动实施反腐败制度,建立高效的监察机构,严厉打击行贿行为。

医生开药吃回扣70万 医院被判单位受贿罪

医生开药吃回扣70万  医院被判单位受贿罪

医生开药吃回扣70万医院被判单位受贿罪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8期吴柳锋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属常见的消化道疾病,相应的治疗用药也品种繁多。

然而,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消化内科的3位医生却最喜欢选择某一厂家的“泮托拉唑钠”。

因为,凡卖出一支,他们就可以得到4元钱的回扣。

该院消化内科在科室主任的带头下,主任收钱、主任医师记账、副主任医师管钱……从2012年到2014年的两年时间内,3人共收受医药代表回扣约70万元。

日前,成都中院二审宣判,该院消化内科及3名医生构成单位受贿罪,3名医生获刑、该科室被罚20万元。

除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予以没收外,其余赃款将继续追缴。

群众举报主任收钱医师管账3医生收回扣被诉案发前,蒲某是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消化内科主任,主任医师岳某某是科室管理小组成员,董某某则是该科室的副主任医师。

经3人商议,从2012年1月起,消化内科在特定的医药代表处购买药品,然后按照药品实际用量收受回扣。

并商定由蒲某、岳某某主要负责收钱,岳某某负责记账,董某某负责管钱,收取的回扣主要按一定标准发放给科室内的医生,部分用于科务开销。

2014年6月前后,有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举报此事。

6月25日,3人被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其间,3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随后,检察机关将行贿的医药代表抓获。

目前,行贿人杨某已另案起诉。

案发后,蒲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5万元、岳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3.2万元、董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600元。

同时,消化内科其他部分医务人员退出赃款人民币1.01万元。

目前,上述款项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扣押。

清单曝光买药收回扣消化内科两年收了70万10日,记者见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其完整记录了3人收受回扣的金额。

据统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消化内科共使用132549支泮托拉唑钠,共收取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530196元。

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消化内科在购买注射用头孢西丁钠时,每支收取14元作为回扣,共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87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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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系别:生物与食品工程系
专业(班级):2012级制药工程
作者:谷仁超(51206032002)
****:***
完成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案例简介:
2001年上半年,某市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外科医生瑞某分别与5名药品和医疗器械商事先约定,瑞某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时,尽量使用5名供应商已进入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由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给瑞某。

至2003年10月,5名供应商按瑞某开具处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该医院的实际销售量,先后送给瑞某回扣8万元,瑞某均予以收受。

案例分析:
关于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有;一是瑞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

公务活动的性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然而临床医生运用其医学专业知识给病人诊断,治疗,行驶《执业医师法》赋予的处方权开具处方,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单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是瑞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职业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

此外,医院不是公司,
企业,所以瑞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也对国有医院的药品销售和民事责承担由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

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开处方过程中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受贿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两种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处方是医生预防、治疗疾病时为病人开写的取药凭证。

开具处方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选择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医疗人员一起共同负责病人安全合理用药的整个过程。

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具有公务活动的管理性特征,当属“从事公务”,理由如下: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

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房(病人)用药。

药房仅仅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故决定药品销售情况的是医生的处方。

现行医疗体制下,“医”、“药”关系尚未完全分开,病人拿到医生的处方后一般都会在该医院购买药品,有的医院则干脆剥夺病人的知情权,将医生的处方直接通过局域网传送至收费处,病人缴费后才能知悉处方内容。

其次,处方行为虽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

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根据处方权,他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中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的多少。

对此,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和药品采购部门都无权进行干涉。

虽然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决定进入药房供医生选择使用的具体药品,但最终使用什么药、用多少药才能“药到病除”,决定权仍然归属于医生的处方行为。

正因如此,实践中部分供应商在药品进入药房后,还根据有关医生开处方的药品实际销售量,送给医生回扣。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处方行为直接影响国有医院对处方内容的责任承担。

虽然开具处方本身是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对病人而言,处方不仅是医生意志的体现,也是医院意志的体现。

病人服药后发生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生开错处方所致,则向病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所在的国有医院。

从这一点来看,医生是代表医院开具处方,不仅是医生的职业要求,也是医生的职务行为。

综上,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权在行使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该医院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承担,从属于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符
合“从事公务”的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瑞某正是利用了医生可以开处方的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药品回扣,理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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