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简介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记录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领取、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产科等相关科室。
3. 目的和意义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和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4. 管理流程4.1 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医生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医生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新生儿的关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4.2 检查医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
4.3 领取经医生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时间到医疗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并签署相关文件。
4.4 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职责5.1 医疗机构设立并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检查医生和工作人员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情况。
5.2 医生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做好医学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时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5.3 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申请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6. 附则出生医学证明只用于合法合理的用途,严禁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落实接生单位直接签发和免签发的规定,根据赣卫归社字{2009}12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如下:
一、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签发工作要二人在场。
二、产妇分娩后凭本院结帐发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严厉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四、《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做到认真、如实填写,不得造假,签发者签名。
五、换证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应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六、从首次签发登记表接生人员签名到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审核盖章各程序,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责任人如造假、倒卖、转让、出借、涂改等违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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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洛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暂行)
一、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须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1),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空白证件,并将领取人资料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代领、替领。
二、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专柜保管。
在证件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2),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各签发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系统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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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上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
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
更新生儿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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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核实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换发。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损坏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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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表8),经确认情况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
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表9),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10)。
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
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4-
数据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11)。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
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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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2)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发电子邮件至lysbjsjx@ ,纸质报表于2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信息管理科。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保存年限同住院病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本制度由洛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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