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荆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录第⼀章总则 (1)第⼆章城市发展战略与⽬标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四章城市规划区规划 (32)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6)第六章中⼼城区⽤地布局及专项⽤地规划 (37)第七章中⼼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44)第⼋章中⼼城区绿地⽔系规划 (48)第九章中⼼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51)第⼗章中⼼城区市政⼯程规划 (53)第⼗⼀章中⼼城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规划 (56)第⼗⼆章中⼼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59)第⼗三章历史⽂化名城保护规划 (62)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发展设想 (67)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71)第⼗六章附则 (72)附表⼀:荆州市发展⽬标与指标体系表 (73)附表⼆:荆州市中⼼城区⽤地汇总表 (74)附表三:荆州市中⼼城区规划建设⽤地平衡表 (75)附表四:荆州市中⼼城区规划主、次⼲路⼀览表 (76)附表五:荆州市中⼼城区公园绿地规划⼀览表 (79)附表六:荆州市省级以上⽂物保护单位⼀览表 (81)第⼀章总则第⼀条规划⽬的为适应荆州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条规划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3)《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2007);(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函》(建规函[2004]270号);(7)《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9)《荆州市⼟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10)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1)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进⾏修编的请⽰(荆政⽂[2004]9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为480平方公里)内国有土地的储备计划、收购、前期开发、管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发改、住建、文旅、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功能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界定的范围履行储备职责。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各区、各功能区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2015_1_11荆州市城乡统筹规划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镇发展战略与目标 (3)第三章城乡体系规划 (3)第四章城乡用地规划 (6)第五章空间管制规划 (7)第六章城乡产业布局规划 (7)第七章城乡综合交通规划 (8)第八章规划区绿地系统与水系规划 (10)第九章城乡旅游规划 (11)第十章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第十一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 (13)第十二章城乡环境保护和环卫设施规划 (14)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5)第十四章农村社区引导 (20)第十五章综合防灾规划 (21)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22)第十七章规划实施 (23)第十八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协调荆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发展,制定《荆州市城乡统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区范围规划范围为荆州市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即规划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12个镇(郢城镇、纪南镇、马山镇、八岭山镇、川店镇、李埠镇、弥市镇、观音垱镇、岑河镇、锣场镇、关沮镇),3个农场管理区(太湖农场、菱湖农场、沙市农场),1个原种场(岑河原种场),面积为1576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在本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循本规划的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3、《镇规划标准》;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5、《湖北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6、《湖北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7、《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8、《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9、《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10、《楚纪南故城遗址区保护总体规划纲要》;11、《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2、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13、《荆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1、近期:2012~2015年;2、中期:2016-2020年;2、远期:2021~2030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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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修 订 工 作 解 析
■ 商 大伟
为 全 面 提 高城 乡 规 划 、 建设 和 管 理 的质 量 与 水 平 ,更 好 地 发 挥 城 乡规 划 对城 乡 建 设和 发 展 的综 合 指 导 职 能 ,在 《城 乡规划法 》实施以来 ,各地 陆续 出台了城 乡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 本 文 通 过 对 荆 州 市城 乡规 划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定 ” )修订 工作 的解 析 ,对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城 乡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编 制 工作 进 行 了思 考 ,以期 对 城 乡 规 划 精 细 化 管 理 机 制 的 创 建 提供 借 鉴 。
一 、 技术规定修订背景 荆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管理 技 术 规 定 (2008年 版 )施 行 九 年 来 ,对于 加 强 和 规 范 城 市 规 划 、 建 设 与 行 政 管理 行 为 , 遏 制城 市 无序 开 发建 设 等 方面 ,均 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但 是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快速发展 ,荆州城市建设进入新的阶 段 ,城 市发展面 临的新条件 、新形势 、新 问题对规划编制 和 管理 工 作 提 出 了新 要 求 ,原 技 术 规 定 的不 适 应 性 日益 明 显 ,主 要体 现 在 以 下 五个 方面 : 1.法律、法规调整。随着 《城 乡规划法 》和 《湖北省 城 乡规划条例 》的施行 ,原技术规定所依据 的法律 、法规 有 了重 大 调 整 。 2.规 范 、 标 准 更 替 。 随 着 系列 技 术 规 范 相 继 修 订 更 新 ,原技术规定 的相关条文与新规范、新标准不相适应。 3.新型城镇化 、中央城市工作会等一 系列 改革新举措 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提 出新型城镇化战略 目标 ,中央城市 工作会议提 出尊 重城市发展规律 ,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 力、各具特 色的现代化城市 ,要求技术规定与国家重大改 革 发 展 理 念 相适 应 。 4.城 市 空 间 发 展 变 化 的 要 求 。 近 年 来 ,省 政 府 相 继 批 准设立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城市用地布局和空 间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

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荆州市城市“五线”规划管制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五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黄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国土、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第四条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正式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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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类地区(附图1—1)。
???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 第四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 第二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五条? 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